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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市商店食肆维持营业时间至午夜12时

(吉隆坡12日讯)不会尾随中央政府步伐,吉隆坡维持营业时间至午夜12时!

尽管国防部高级部长拿督斯里依斯迈沙比利周四(10日)宣布,政府接获商家诉求,特别是旅游区业者,为此,同意批准延长营业时间,让国内餐厅、食肆、杂货店及便利店在复苏行动管控令期间,获准营业时间延长至凌晨2时。

不过,吉隆坡市政厅今日却发文告宣布,吉隆坡危机管理中心(CMCWPKL)于11日召开会议商讨,决定维持现有营业时间,即复管令期间,营业时间仍至午夜12时,同时也让各执法单位展开监督。

文告指出,吉隆坡市政厅与各单位在复管令期间,不断积极展开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以确保市内7200间营业场所遵守防疫程序,惟,却发现人们在遵守标准作业程序上仍有待提高。

为此,文告也促请商家业者及民众继续配合抗疫程序,在公共场所必须保持人身距离、佩戴口罩及照顾个人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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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市厅:援引商业招牌条例取缔

(吉隆坡25日讯)吉隆坡市政厅今日再次发出声明,强调是援引商业招牌条例展开取缔行动,确保所有商店的招牌遵守2项法令的规定,并与马来文作为官方语文的立场保持一致。

吉隆坡市政厅发文告说,所有商店的业者必须确保安装招牌前,先依据“1982年广告法令(吉隆坡联邦直辖区)”第5(1)条文申请准证,取得国家语文局针对视觉效果的核准,也是申请者需提交的文件之一。

“根据“1982年广告法令(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及“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所有招牌必须使用国文,同时也能使用任何语文,但国文的文字必须处于显眼位置,且字体必须大过其他语文。

由于隆市最近展开的商业招牌取缔行动引起两极的回响,因此隆市政厅今日再度发文告表示,取缔行动是有关商业招牌使用国文的法律措施。

文告说,招牌的审批工作是市政厅的责任,且商业招牌也属于综合执照批准的一部分,与商业执照一同发出。

“如果相关公司、协会或企业的名称是在“1956年商业注册法令”、“1965年公司法令”或“1966年社团注册法令”下注册,且名称中包含非国文词汇,则无需将这些词汇翻译成国文。”

文告说,市政厅今年联手国家语文局在辖内6个购物中心展开取缔行动,并针对违例的场所发出31张违规通告,主要是相关场所虽持有商业执照,但没有获得招牌执照,因此市政厅是有权开出罚单,以及拆除相关招牌。

“还有另一种情况是,持有合法商业执照及招牌执照,但招牌违反条例,即“1982年广告法令(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及“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所阐明的国文字体需较其他语文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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