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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反贪会52控状 理大助理全不认罪

(北海28日讯)过去4年涉嫌滥用职权,为本身及丈夫拥有的公司牟利13万5445令吉,理科大学运动及休闲中心行政助理今日被反贪会提控52项控状,被告全不认罪,获准以2万4000令吉保释外出。

被告祖丽娜(43岁),被控于2013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15日期间,在马来西亚理科大学运动及休闲中心,为她及丈夫成立的TZP Venture Enterprise谋取私利,即为大学校方采购及供应办公室和运动休闲用品,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23(1)条文,并可在24(1)条文被判刑。

此案一旦罪成,可判处最高20年监禁及罚款不超过贿金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由于被告共面对52项控状,反贪会主控官依据年份归类控状,即被告2013年面对1控状、2014年面对3控状、2016年面对16控状、2017年面对32控状。

被告在法庭通译员念完控状后,否认所有控罪,要求审讯。

主控官阿兹兰副检察司建议法官,让被告以总额7万3000令吉的保释金保释候审。

被告代表律师S.马何拉向法官求情,指被告患有贫血及高血压等健康问题,也因为此案被理大传召调查,面对生心理压力,目前净收入仅1500多令吉。

律师也提到,被告的44岁丈夫在银行任职书记,薪水仅够负担家计,两人育有4名5岁至18岁的孩子。此外,被告也需要负担七旬母亲及47岁哥哥的生活开销及医疗费用,尤其老母亲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及膝盖痛,导致行动不便,因此要求法官定下最低保释额。

律师也强调,被告没有潜逃的动机,因为早前被反贪会传召时,主动前来接受调查,也先后两次交保,今天也准时出庭应讯。

法官阿末阿查哈里过后允准被告以2万40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同时护照交由法庭保管,每月向反贪会报到一次。

法官择定此案于11月4日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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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兹曼寻求撤销滥权控状 高庭11日裁决申请批准

(吉隆坡4日讯)高庭今日择定于8月11日裁决是否批准纳闽国会议员拿督罗兹曼,寻求撤销其滥用职权控状的申请。

司法专员罗姿玛瓦是在聆听副检察司阿末费沙和罗兹曼(申请人)律师莫哈末拉菲克的陈词后,择定上述的日期。

莫哈末拉菲克在陈词时说,法庭拥有撤销罗兹曼控状的权力,并表示其当事人所面对的控状具有恶意和意图打压,以及是在滥用法庭程序和含政治元素。

“援引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1)条文提控罗兹曼,于理于法都无根据,因为我当事人从来不曾影响纳闽自由港管理私人有限公司(LLPM)董事局的决定,所以,不存在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下的提控元素,即申请人未针对上述公司做出任何决定。”

阿末费沙指出,申请人所面对的控状清楚明了,以及控方将在本案于8月11日开审后提出证明。

“没有证据显示,申请人所面对的控状具有恶意和政治元素,它(控状)是有凭有据的。”

今年4月4日,地庭法官罗兹娜驳回罗兹曼所提出的撤控申请,并择定此案于8月11和12日进行审讯。

罗兹曼接着在5月11日入禀高庭,寻求撤销他所面对的控状。

根据控状,现年57岁的罗兹曼滥用他身为公共机构官员的职权受贿,也就是以纳闽港务局副主席的身分,将作为纳闽Dermaga Merdeka港口营运商的合约,颁给与其父亲和弟弟有利益关系的纳闽自由港管理私人有限公司。

他被指于2018年3月21日下午2时30分至下午5时30分之间,在布城交通部的副秘书长会议室犯罪,抵触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24(1)条文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及罚款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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