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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法官:法律禁收订金 若守法就没迟交屋赔偿金

(布城19日讯)联邦法院今日在牵涉发展商和购屋者的官司中指出,2015年宪报上颁布的1989年房屋发展(控制及执照)条例修正,进一步严格禁止每一个人而不仅是发展商,收取订金的做法。

联邦法院首席法官敦东姑麦文说,由于法律禁止发展商违法收取订金,任何购屋者只能在跟发展商签署合约时,才须缴付10%首期付款予发展商。

她说,如果严格遵守法律,就不会有逾期交屋赔偿金的计算日期,及应从支付订金还是协议正式日期计算的问题,因为那10%和买卖协议,将同时进行。

她说,基于发展商违法向购屋者收取订金,那么法庭就不能根据买卖合约上所列明的签署日期,让购屋者来索取发展商迟交屋的赔偿金。

“1966年房屋发展(控制与执照)法令及1989年房屋发展(控制与执照)条例皆属于社会立法,旨在保障购屋者的利益。因此,法院有必要根据国会立法的意愿,而不是根据买卖双方的意愿,来解读买卖合约之条款。”

麦文指出,针对Sri Damansara Sdn Bhd所入禀的上诉案,发展商指购屋者根据买卖合约上所注明的原价来追算有关赔偿金,是不公平的致富方式。

她说,鉴于是无辜者向违约一方索取补偿,所以不存在不公平致富问题。更何况,当发展商向购屋者收取订金时,既已构成发展商知法违法的情况。

至于Taman Paya Rumput Perdana第2期发展计划购屋者针对GJH Avenue有限公司所入禀的上诉案,联邦法院指上诉庭之前所做的判决有误。

因此,联邦法院判定这些购屋者胜诉,并指高庭早前的判决,包括房屋仲裁庭之前所做的裁决皆无误。

联邦法院指上诉庭有必要根据最高法院(联邦法院的前称),在1988年针对Hoo See Sen与另一人对垒大众银行,以及1995年针对Faber Union有限公司对垒Chew Nyat Shong与另一人所做的判决,而不是将这两个判决看成是最高法院(当时名称)所做的不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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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努西质疑砂石场操纵价格

(亚罗士打17日讯)吉打州务大臣拿督斯里莫哈末沙努西质疑,砂石场业者故意操纵砂石生产和供应,以达到价格上涨效果。

他疑惑,许多发展商告诉他有关建屋成本一直在上涨,当中包括建筑砂石。

“吉打有採石业者即使在取得採石执照后,却没有动工,也有採砂场囤积货源,因此我质疑业者故意操纵市场砂石供应量。”

他表示,笨筒的霹雳山有7至8个採石场尚未动工,而慕达河有15个採沙场在运作,为何还有砂石价格不断高涨的问题?

“如果全部获得批准的採沙石场都营业,那么这些建筑材料价格都会下降。”

他昨晚出席马来西亚房地产发展商会(REHDA)吉玻分会晚宴致词时,如是指出。

他说,发展商应要质问採砂石业者为何砂石价格会上涨,而不是询问吉打州政府,因为他们也不能做什么。

此外,他指出,州政府将制定有条理的设施规划系统,在未来50年,州内的民用设施系统将会安排得井井有条,而不再像以往一般缺乏规划。

他说,许多房地产业者投诉州政府收取昂贵费用,如水利灌溉局收取几千令吉费用。

他解释,这些费用都是为了维护州内排水系统,加宽排水道,让州内不易淹水。

“过去的设计错误导致排水渠过小,当发展商越来越多,建造的屋子越多,所有排水都往同一个地方流出,来不及排水就会淹水。”

出席者有马来西亚房地产发展商会主席拿督何汉生和吉玻分会主席杨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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