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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法官:法律禁收订金 若守法就没迟交屋赔偿金

(布城19日讯)联邦法院今日在牵涉发展商和购屋者的官司中指出,2015年宪报上颁布的1989年房屋发展(控制及执照)条例修正,进一步严格禁止每一个人而不仅是发展商,收取订金的做法。

联邦法院首席法官敦东姑麦文说,由于法律禁止发展商违法收取订金,任何购屋者只能在跟发展商签署合约时,才须缴付10%首期付款予发展商。

她说,如果严格遵守法律,就不会有逾期交屋赔偿金的计算日期,及应从支付订金还是协议正式日期计算的问题,因为那10%和买卖协议,将同时进行。

她说,基于发展商违法向购屋者收取订金,那么法庭就不能根据买卖合约上所列明的签署日期,让购屋者来索取发展商迟交屋的赔偿金。

“1966年房屋发展(控制与执照)法令及1989年房屋发展(控制与执照)条例皆属于社会立法,旨在保障购屋者的利益。因此,法院有必要根据国会立法的意愿,而不是根据买卖双方的意愿,来解读买卖合约之条款。”

麦文指出,针对Sri Damansara Sdn Bhd所入禀的上诉案,发展商指购屋者根据买卖合约上所注明的原价来追算有关赔偿金,是不公平的致富方式。

她说,鉴于是无辜者向违约一方索取补偿,所以不存在不公平致富问题。更何况,当发展商向购屋者收取订金时,既已构成发展商知法违法的情况。

至于Taman Paya Rumput Perdana第2期发展计划购屋者针对GJH Avenue有限公司所入禀的上诉案,联邦法院指上诉庭之前所做的判决有误。

因此,联邦法院判定这些购屋者胜诉,并指高庭早前的判决,包括房屋仲裁庭之前所做的裁决皆无误。

联邦法院指上诉庭有必要根据最高法院(联邦法院的前称),在1988年针对Hoo See Sen与另一人对垒大众银行,以及1995年针对Faber Union有限公司对垒Chew Nyat Shong与另一人所做的判决,而不是将这两个判决看成是最高法院(当时名称)所做的不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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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美兰

若一年缴清费用 芙发展商可豁免利息

(芙蓉26日讯)芙蓉市政厅通过,若一年内分期缴清“发展费”,相关发展商将获免除利息。
芙蓉市政厅在月常会议上提出上述议程。

根据1976年城乡规划法令172条文阐明,凡是有地方规划或变动导致土地用途、人口密度或土地面积的改变和升值,发展费需要被征收。芙蓉市政厅在2023年一致通过,在2024年执行的方案,发展商可以分四期缴还发展费,分别为第一期和第二期各15%,第三期20%以及第四期50%,而从第二期至第四期,皆会征收8%的利息。

芙蓉市议员李凯业说,发展费是原有的措施,只要发展商获得发展准证则需要缴付发展费,而允许分期付款是由森州策划委员会通过,市政厅则是讨论是否需要征收利息。

林骏荣:应付气候变化
新发展关注排水问题

芙蓉市议员林骏荣建议,芙蓉市政厅应在治水工作上采取更具前瞻性和战略性的措施,例如对新开发项目设定永续发展的要求和条件。

他说,面对气候变化的影响,极端降雨模式变得越来越不可预测,因此必须做好更充分的准备。

他说,芙蓉正处于发展阶段,新的居民区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也将影响水土环境,加剧城市排水问题。

“芙蓉市政厅借鉴’海绵城市’的概念,旨在减少城市洪水风险,因此展开一项研究评估此模式在芙蓉的可行性,至关重要。”

“去年市议员曾一致同意成立湖滨公园发展委员会,以便各方不分党派、种族或文化,共同推动保护和发展工作。
      然而,至今仍未看到任何实质性的进展,更希望未来市议员能够被告知和获得参与权。“

市政厅美化景观组
受促改善社区设施

芙蓉市议员拿督哈欣提出,芙蓉市政厅作为提升社区基本设施的单位,但设施损坏却迟迟没有修复,如市政厅大厦外的设施沟渠盖破裂多时等,同时这显示了市政厅的办事形象,因此要求市政厅的美化景观组应进行改善。

“芙蓉市政厅大厦的网络收讯不理想,希望可以进行提升,方便公众。”

另外,哈欣提及流浪狗问题,建议放置捕笼。

配合2026森州旅游年的到来,芙蓉市议员罗斯兰则建议,重启湖滨公园喷泉表演和增加光效。

他也建议,芙蓉皇家山湖滨公园的设施必须进行针对性的提升,包括走道肮脏、满是鸟粪、柱子倾斜、墙面漆料脱落、梯级损坏等。

他也建议芙蓉市政厅提升缴付停车罚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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