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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判禁令有错 大马人准用“阿拉”字眼

(吉隆坡10日讯)高庭裁决,政府1986年在禁止非回教徒使用“阿拉”字眼的禁令上犯了错误,换言之,大马人是允许使用“阿拉”字眼。

就此,砂拉越马兰诺(Melanau)基督徒或大马人有权出于宗教和教育目的,使用“阿拉”字眼。

上诉人吉尔艾琳提出的诉讼已有13年之久,承审法官拿督诺碧阿里芬今天的裁决也是自2018年,案件多次寻求和解展期后的裁决。

在此裁定上,高庭也指1986年内阁查禁的其他字眼,例如真主的家(Baitullah)、麦加回教圣堂(Kaabah)和祈祷(solat),也可被其他社群作为教学用途使用,毕竟这些字眼已被使用了逾400年之久。

法官诺碧批准吉尔艾琳的司法检讨申请时,也指内政部指示禁用上述4个字眼是非法且不合理的。法官也裁定使用该字眼不会破坏公共秩序。

吉尔艾琳挑战用“阿拉”字眼案源于2008年。吉尔艾琳于2008年5月11日从印尼飞抵雪邦吉隆坡廉航终站时,被关税局扣押8张含有“阿拉”字眼的基督教教材光碟,她较后入禀高庭提出挑战,高庭法官拿督查哈拉在2014年7月21日撤销内政部充公吉尔艾琳8张光碟决定,不过,代表内政部的总检察署较后入禀上诉庭提出上诉。

以丹斯里东姑麦润(现任联邦法院首席法官)、拿督阿邦依斯甘达和拿督扎巴丽雅组成的上诉庭三司,是于2015年6月23日裁决内政部必须在1个月内归还8张含有“阿拉”字眼的基督教材光碟给吉尔艾琳。

同时,上诉庭也批准吉尔艾琳所提出的“反起诉”,谕令高庭针对基督徒是否可使用“阿拉”字眼作为教材的课题进行聆审。

诺碧是在2017年10月19日和11月15日聆审吉尔艾琳“阿拉”字眼案的宪法课题。

在诉讼中,吉尔艾琳援引联邦宪法第11条款和第8条款,向法庭作出几项声明。根据第11条款的宗教自由,在宗教信仰权利和受教育权利下,她有权利使用基督教出版物。

第8条款,是权利平等,保证她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且受到法律管理中的保护,免受宗教歧视,尤其是《1984年出版与印刷法令》和《1967年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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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峇株工厂供应“真主”袜子 行政议员:交警方确认真伪

(居銮18日讯)警方如今正调查有人声称生产印有“真主”字眼袜子的工厂位于峇株巴辖的指控,以查明真伪。

柔州宗教事务委员会主席莫哈末法立说,当局已联系峇株巴辖警区主任依斯迈助理总监,而对方也反馈证实已采取初步行动。

“我们相信警方会履行他们的职责,也希望所有回教徒,要有耐心。”

莫哈末法立今日出席于柔佛州政府宗教中学所举行的宗教初中文凭考试成绩公布仪式时,这么说。

他也形容,销售印有“阿拉”字眼的袜子是一种可耻和不道德的行为。

他指,当局严正看待有关课题,并警告各方不要玩弄这样的宗教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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