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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再要求检讨裁决 金玉华案27日聆审上诉

(布城8日讯)上诉庭将于本月27日针对黄金投资公司金玉华(Genneva)4名董事再次要求检讨上诉庭裁决权限的申请进行聆审。

上诉庭原定在今日聆审金玉华4名董事提出的申请,由于其中3名服刑董事所处的甘文丁惩教中心出现冠病确诊病例,法庭在大马监狱局的要求下,把案件展延审讯。

4名申请人为吴宝荣(69岁)、拿督余元诚(67岁)、陈伟良(43岁),以及刘志华(65岁)(人名皆译音),他们被控洗黑钱及非法收取抵押金罪名成立,并于2018年2月21日各被判入狱8年和罚款100万令吉。

4名被告过后入禀上诉庭申请,要求检讨判处他们罪名成立的裁决,惟在去年4月被上诉庭驳回。

4名申请人的代表律师黄永康受询时说,上诉庭原本今天裁决,上诉庭是否有权限聆审第二次的检讨申请,惟因为3名申请人所处惩教中心有1名囚犯确诊冠病而被迫展延。

他说,其4名当事人目前在监狱服刑,3人在甘文丁监狱,另1人则在加影监狱。

上诉庭副主簿官达马菲基里今天在案件过堂时,把案件展至本月27日。

以法官拿督斯里卡马鲁丁为首的上诉庭三司届时将作出裁决,另二名承审上诉庭法官为拿督拉温德兰及阿末纳斯菲。此案主控官为王兴杰副检察司。

上诉庭是于2018年2月宣判4名被告的154项洗黑钱,以及4项非法收取抵押金的控状罪成。

控状指出,他们于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之间,在吉隆坡安邦路的大众银行大厦洗黑钱,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条文,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监禁5年或罚款500万令吉。

他们被指于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之间,在该公司位于吉隆坡鸿图园的办公室非法收取抵押金,抵触1989年银行与金融机构法令第25(1)条文。

4名被告的洗黑钱罪各被判坐牢3年,以及非法收取抵押金罪被判坐牢5年,以及罚款100万令吉,若无法缴付,则须以坐牢1年取代,两项坐牢刑期分开执行。

4名被告于2013年5月在吉隆坡地庭被判无罪释放,高庭则于2016年9月维持地庭裁决,不过,上诉庭在2017年12月12日批准控方上诉,推翻他们的无罪裁决,并于2018年宣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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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玉华4前董事再申请 上诉庭下月二度审核

(布城4日讯)上诉庭订今年10月8日聆听黄金投资公司金玉华(Genneva)私人有限公司4名前董事提出的第二次审核申请。

现年69岁的吴宝荣、拿督余元诚(67岁)、陈伟良(43岁)及刘志华(65岁,人名皆译音)是在洗黑钱和非法收取抵押金罪名成立后,被判监禁8年,他们去年提出的上诉败诉后,再向上诉庭提出第二次审核申请。

初步反对是新奇论点

由法官拿督斯里卡马鲁丁为首的上诉庭三司说,控方提出的初步反对是新奇的论点,法庭需时间审议论点,以决定法庭是否能针对上诉庭去年的裁决,作出“审核后的审核”。

早前审理此上诉案的上诉庭三司已在去年4月12日聆听4名董事的第一次上诉审核,并在较后以该案不属特殊及有限情况,驳回上诉。

4人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依阿都拉说,其当事人有权知道定罪原因,因为上诉庭至今未提供书面判词。

他认为,对去年上诉庭的决定提出第二次审核属罕见,但为了公正起见应予以允许。

副检察司拿督乌马赛夫丁则说,提出的第二次审核申请应予驳回,因为这将打开先例。

他指法庭已驳回4人提出的首次审核,所以不应理会第二次审核,否则将没完没了:“目前没法律赋予法庭审理“审核后的审核”的申请。”

新闻背景:

154 洗黑钱4非法收押金罪成

据早前上诉庭宣判,这4人面对的154 项洗黑钱,以及4项非法收取抵押金的控状罪成。

控状指他们于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之间,在吉隆坡安邦路大众银行大厦洗黑钱,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 )条文,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监禁5 年或罚款500 万令吉。

他们被指于2008年11月至2009年7 月之间,在该公司位于吉隆坡鸿图园的办公室非法收取抵押金,抵触1989年银行与金融机构法令第25(1 )条文。

他们的洗黑钱罪个别被判坐牢3 年,非法收取抵押金罪被判坐牢5 年及罚款100 万令吉,若无法缴付则须以坐牢1 年取代,两项坐牢刑期分开执行。

上诉庭也宣判金玉华公司5项无照向公众收取抵押金的控状罪成,罚款200万令吉。

4 人一开始于2013年5 月在隆市地庭被判无罪释放,高庭在2016年9 月维持这裁决,不过,上诉庭在2017年12月12日批准控方上诉,推翻他们的无罪裁决,并于翌年1 月4 日宣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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