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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罪同期执行 纳吉判监12年

(吉隆坡28日讯)我国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的“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案”今日下判,高庭宣判被控7 项滥用职权、刑事失信及洗黑钱控状的纳吉,所有罪名成立,判监禁共72年及罚款2亿1000万令吉。

由于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裁决监禁刑期同时执行,因此,纳吉只需坐牢12年。

我国首位前首相定罪

纳吉目前是巫统北根国会议员,他是在2009年4月至2018年5月出任我国第6任首相,随着高庭今日判他罪成,他已成为我国史上第一位被法庭定罪的前首相。

纳兹兰是于今午宣判纳吉7项罪名成立,随即聆听辩方的减刑申请,最终在傍晚6 时许作出上述宣判。

纳兹兰中午宣读判词时指出,辩方未能对洗黑钱的指控提出合理怀疑,控方则已成功在毫无疑点下证明纳吉的1项滥权、3项失信及3项洗黑钱的指控。

根据高庭判决,纳吉滥权罪名成立,被判监禁12年及罚款2亿1000万令吉;3项失信罪和3项洗黑钱罪名成立各被判监禁10年。

获准暂缓执行监禁罚款

纳兹兰指出,若纳吉无法缴付2亿1000万令吉的罚款,则以5年监禁替代。

辩方听取判决后,向法庭申请暂缓执行监禁与罚款刑罚,纳兹兰随后允准辩方的该项申请,以等待上诉庭的上诉结果,但谕令纳吉最迟必须在明天额外缴付100万令吉保释金,外加两人担保。

此外,纳吉也必须在每个月的1日与15日,到邻近的警局报到。

此案于2019年4月3日开审,在58天审讯中传召了57名证人。法官在2019年11月11日宣判纳吉7项控状的表面罪名成立,必须出庭抗辩。纳吉选择在证人栏自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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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讯日达10天 纳吉SRC案上诉申请8月中审理

(布城9日讯)联邦法院择定于今年8月中起,审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挪用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4200万令吉案罪成裁决的上诉申请,聆讯日长达10天。

联邦法院将是纳吉涉及SRC案裁决及定罪上诉的最后途径。

法院副主簿官哈菲祖拉在志期4月29日信函注明从8月15日至19日、22日至26日聆讯,双方必须在7月31日前入禀书面陈词。

纳吉于今年4月25日向法院提呈上诉申请书,并列出94个必须从SRC案获判无罪的理由。

上诉庭于2021年12月8日裁决,维持纳吉于2020年7月28日在高庭被定罪的原判,即监禁1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

在纳吉列出94项他认为可推翻法庭判他罪成的理由中,包括纳吉认为法官是以没经过证实及无法反映完整事实的证据来作出判决。

纳吉代表律师入禀的上述申请书,内容提到纳吉认为两个法庭的法官根据各自的整体判决作出的事实和在法律上所犯下的“严重错误”,让他感到很委屈。

纳吉指上诉庭拒绝了他有关其私人户头内出现的4200万令吉,是他于2011至2013年间从阿拉伯王室接受的政治献金里所剩下款额之辩词,这是一项错误。

他认为两个法庭犯下的其他错误包括拒绝了他所指有关款额是用于企业社会责任计划上的辩词、拒绝了他表明不晓得SRC国际公司的4200万令吉进入其私人户头的辩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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