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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nature肥肥蟹饭店结业 供应商员工被拖欠205万

(加影7日讯)日前宣布停业的连锁餐厅Signature肥肥蟹海鲜饭店其中16名供应商和18名前员工,今日声称被拖欠总数高达205万令吉款项和薪金,促该公司负责人出面交代。

Signature肥肥蟹海鲜饭店日前在面簿宣布不敌疫情冲击,从8月31日起停止业务,并关闭旗下所有分店。

事发后,16名供应商和18名前员工向民主行动党万宜社青团公共投诉及服务组投诉主任李文彬投诉,并于今天召开记者会追讨欠款,并促该公司负责人现身解决问题。

李文彬说,18名供应商声称被拖欠181万5629令吉,欠款从去年8月开始。

负责人受促交代

“至于16名前员工则指今年1月开始被拖欠薪金,3月的冠病疫情后恶化,16人被拖欠23万6875令吉的薪金。”

万宜社青团公共投诉局法律顾问黄天鸿希望该公司负责人出面解决问题。

信任前提未收订金

其中一名广告制作商刘家伟说,去年6月开始,他们为该公司设计和拍摄宣传广告,7月发出单据给该公司,但至8月还没收到款项。

他说,8月起,他们不断追账,但没下文,直到今年3月爆发冠病疫情后也分文未获,被拖欠3万3000令吉,而当初也因信任对方所以没收订金。

“被拖欠款项的供应商包括食材、蔬菜、鱼和舞狮费用等,据知,在10个供应商中,就被拖欠84万令吉,至于有多少供应商中招就不清楚。

“今天说出这事不是要让对方难堪,而是希望该公司负责人出面交代和解决问题,毕竟大家都是出来讨生活。”

1月起遭欠薪3个月

该公司前营运经理陈诗媚说1月开始被拖欠薪金,3月的冠病疫情后恶化,被拖欠薪金的前员工包括楼面和厨房员工,他们的薪金介于1800令吉至4800令吉。

“我从去年11月11日开始加入该公司至今年3月8日,只收到11月和12月的薪金,我们曾要求公司以分阶段方式支付薪金,但没下文,已向社险投诉,社险称会在下个月进行协调。”

2公司不同经营者
创办人促网民停止攻击

受到Signature肥肥蟹倒闭影响,近日来饱受网民攻击的肥肥蟹有限公司创办人陈南君也出席记者会,他促请网民停止攻击他与肥肥蟹餐厅。

他对于此风波感到无奈与压力,因为每天都有人打电话给他向他追债。

他希望Signature肥肥蟹负责人站出来面对员工与供应商。

陈南君日前召开记者会澄清,虽然他持有Signature肥肥蟹30%股权,但Signature肥肥蟹与肥肥蟹由不同人与公司经营,而他也没有参与Signature肥肥蟹的营运。

或采取法律行动

其代表律师拿督林圣财则促请网民停止在社交网上发布不实的指责,表示这已构成诽谤,他们会采取诉讼行动。

他强调,若再有网民指控其当事人或肥肥蟹是老千,他必采取法律行动。

另一方面,本报尝试联络该公司负责人,惟电话无法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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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专栏

从肥肥蟹认识商标许可/陈行鸿

最近,Signature肥肥蟹 (简称Signature)的停业,掀起满城风雨,伤透了不少投资者和饕客的心。

停业消息传开后,肥肥蟹总店与原创办人急忙澄清与Signature的关系,声称因为不了解后者的营运模式,仅仅授予了商标的使用权,并没有参与对方的运营,如今已经终止了使用权。

虽然我们无法评价谁是谁非,但是不妨借此机会探讨商标授权(Trademark Licensing)是怎么回事。

达至双赢

商标拥有人能授予其它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并收取许可费(Licensing Fee)。这是注册商标的另一大好处,一方面商标拥有人能开源,另一方面被许可人(Licensee)也能借力于现有商标的盛名,达至双赢局面。

商标授权的模式众多,其中比较普遍的是以下模式。

●独家许可(Exclusive Licence)

即商标拥有人让被许可人享有商标的独家使用权利,即拥有人不会再委托其他被许可人。有时甚至连商标拥有人也不会使用该商标,将商标使用权完全委托了给被许可人。

●一般许可(General Licence)

商标拥有人能同时委托多位被许可人。

●特许经营(Franchising)

除了商标,原拥有人也授予了经营模式,在运营上为加盟商提供许多支援,同时为了保障品质,也会有许多限制。但是,根据马来西亚1998年特许经营法,特许经营必须先注册,方能开始招揽加盟商运营。

没注册的商标能授权?

理论上还没注册的商标,仍受普通法保护,也可以授权别人使用。

但是名不正则言不顺,一旦遇到侵权,没注册的商标在维权上还是难免处处掣肘,无法有效保护原拥有人和被许可人的权益,因此尽早注册才是上策。

即使授权已注册商标,也不应该草率处理,必须签署合约保障双方。

不少人随便把商标让人使用,认为定期有钱收就好,殊不知2019年商标法令阐明未经书面签字的商标是无效的。

进一步说,即使签署合约,也必须仔细斟酌合约里的条款。

慎防被许可人背地里注册

一些被许可人会背着拥有人私自把商标注册在自己名下,无论善意还是恶意,拥有人都应该在合约里订明被许可人不得这么做。即使因为某些原因允许了,也应该为自己保留后路,一旦被许可人违约或是合约终止了,必须把拥有权转让回给拥有人。

商标说到底就是声誉,  拥有人即使没有参与运营,应该在运作或者品质上留有一些管控权。免得被许可人干了不得体的事而 毁坏了商标的名誉,拥有人却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

一旦发觉不妥,应该果断的终止合约,甚至采取法律行动。

一般商标许可协议,双方的法律身份地位都是独立于彼此的,因此商标拥有人是不需要为被许可人的行为负责,除非许可合约里有就这一点作另一番阐述。

但如果被许可人有不法行为而商标拥有人也参与其中,那就另当别论了。

话说回来,即使拥有人不需要负责,许可合约一旦签上,双方的命运已在同一条船上。

商标的声誉如果让被许可人毁了,惟拥有人也难独善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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