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大帐篷”底下无新鲜事/章龙炎

在第15届柔佛州议会投票日之前的那个星期,民主行动党实权领袖林吉祥在接受一家网媒访问时,声称在希盟提出“大帐篷”战略下,可以赢得至少30州议席,这包括统民党(MUDA),以执政州政府。他认为行动党可以保住14个州议席。

选举结果大家都知道了,但是“大帐篷”这个词语,火箭的领袖还有支持者,会继续使用,甚至很大可能成为火箭的宣传口号。

他们可能会觉得这词语很新奇,或者认为民众会觉得有新鲜感。

大帐篷(big tent)这词语源自马戏团。

在大帐篷(或称big top)下设有几个场地,可同时进行不同的表演。对/马戏团,我们常有的印象是必需包括大象、老虎、狮子、熊、马等表演,但是马戏团随着时代的改变而改变,能够生存下来的,动物表演的比例已经大大减少。

无论如何,马戏团以表演为重,难免让人想到希盟。

根据美国《纽约时报》专栏作者兼美国总统尼克逊讲稿撰写人威廉萨菲尔(William Safire)所编写的《萨菲尔的政治词典》(Safire’s Political Dictionary),大帐篷是个政治理论,指一个政党有宽敞的空间任人辩论,而不是个只允许狭隘政治意识形态的舒适别墅。

作为一个政治表述,大帐篷可追溯至1976年的美国。当年,福特败选后,召集共和党领袖康纳利、里根与洛克菲勒,尖锐地说:“共和党帐篷够大,足以包括今天在这里的4个人。”

1980年代,以激进见称的美国共和党全国主席李艾华特(Lee Atwater)在1988年老布什的总统竞选活动中,却主张“大帐篷方式”以克服该党因堕胎课题而形成的分裂。

在2007年,竞选美国总统的麦凯恩向共和党不同倾向的党员恳求:“我认为我们得是个大帐篷政党。”

别称“全民政党”

大帐篷政党别称为“全民政党”(catch-all party)。

萨菲尔认为,目前,大帐篷与“包容政治”为同意词。

10多年前,笔者也以“包容政治”概念贯穿,写了一本小书《马华公会历任总会长》,当时并没有听过作为政治术语的“大帐篷”,要概述的也与大帐篷有所差别。

无论如何,大帐篷的好处在于“大”,理论上能够集合范围广泛的选民,因此不受制于任何单一群体,即使丢失了一组选民,并不代表其政治终结。但根据火箭领袖的说法,事实上并不是这么一回事。

在火箭看来,所谓的“大帐篷”战略,主轴是不屑与国阵特别是巫统为伍。

这看来不是扩大选民基础的战略,而是原地踏步,格局一日既往的狭隘。

也难怪因为自我标榜可以解决国阵政策积弊而提出种种“万灵药” 但最终证明是空谈而被讥为“处方大王”(formula king)的拉菲兹,也抨击这样的“大帐篷”战略,好像全体希盟领导在重新赢回民心已一筹莫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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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罗丝玛获释与政治检控/章龙炎

吉隆坡高庭本周四批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夫人拿汀斯里罗丝玛撤销其12项洗钱与5项逃税控状的申请并获判无罪释放。

高庭法官慕尼安迪裁定,因为对罗丝玛的指控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是非法并有缺陷的。

其中,法官指控状没有披露被告的犯罪行为。此外,即使控状也没有披露非法活动,但是从非法活动所得收益却突然出现(讲直白的一些就是无中生有)。因此,没有这些要素,控状只不过指控一笔钱被汇入银行户头,这本身在法律上并不是一项罪行。

这狠狠打了控方一记耳光。不过,我看许多人(尤其是认为促成改朝换代,手上一票“值了”的人士)注意的可能是罗丝玛应不应该被无罪释放及背后有没有政治交易,而不是法官做出这个裁决的上述依据,更不是此案及其它相关案件一样,都是政治提控。

证据是根本

如何判断政治提控?我觉得很简单。首先,证据是根本。以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弊案为例。此案牵涉广泛,在我看来大家应该本着“非常的声称需要非常的证据”的精神看待。

要是大家却因为政治立场而安于道听途说、人云亦云,未审先判,只有纳吉单独“一手遮天”。因此,此案几乎可以是政治检控,因为大家不愿意看证据,却有超乎寻常的假设:纳吉铁定“吃钱”,罗丝玛铁定用纳税人的钱买名贵包包。

其二,检控有没有按既定的法律程序?大家都知道,2018年全国大选后,总检察长及反贪污委员会首席专员都是政治委任。这意味是他们有“特殊任务”,不管怎么样都要完成提控在舆论上“有罪”之人的使命,即使没有达到立案的最低门槛。

其三,任何公民在法律前都是平等、定罪之前都是无辜的。任何人都需要享有公平审讯的权利。在SRC国际案,纳吉并没有享受到这个权利(这是根据东马大法官阿都拉曼在此案的少数判决)。

所以,从一个角度来看, 慕尼安迪法官在罗丝玛洗钱及逃税控状的裁决可以被解读为对政治检控的抨击。

控方本是执法单位,法官指它的指控非法与有缺陷,不就等于说控方证据不足就指控人家,不按法律行事,还否认了罗丝玛的基本权利吗?

对某些人而言,这判决可能是个让他们感到错愕的判决(错愕是因为对罗丝玛未审先判)。无奈的是她是在拿督斯里安华当首相的时候被释放但从判词来看,这倒是个正面的发展。至少,法官没有帮办事不力的控方说话。

我们也不要忘记,罗丝玛是在2018年10月4日在上述17项控状下被控,相隔6年后被释放。

这虽然不比纳吉与财政部前秘书长丹斯里依万的失信案拖了6年因控方无法收齐文件而被判释放并不等于无罪荒谬(不是应该无罪释放吗?),但都却明显地反映出两案都避不开政治检控的嫌疑。

要是纳吉与罗丝玛如传言般贪得无厌,按理证据确凿才对,为什么控方有6年的时间,却落到这般的窘境,还徒浪费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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