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4321法则”/陈天文

前几天,《南洋商报》转载了72法则报道。在财务规划,5大理财法则除了72法则,还有4321 法则、双10法则、80法则、房贷3分1法则。

这回,我们先谈谈“4321法则”,该家庭收入配置法,是将40%的收入用于房产和其他方面投资,30%用于家庭生活开支,20%用于银行存款以备应急之需,最后10%用于保险。



普遍上,理财师给出的家庭理财建议中,总能寻觅到“4321 法则”的身影,但这种资产配置法真的百试百灵吗?

我们看看现实的情况。一名大学毕业生,外坡来吉隆坡工作,薪水3000令吉,扣除公积金、社会保险,到手的数额大约是2660 令吉,房租500,清还PTPTN学贷200,吃喝800,保险200, 手机加网络100,娱乐、朋友聚会300,余额560。想订购最廉宜的新车,进一步想想,如果汽车供款550元,朋友圈结婚喜帖,每月给父母一点意思意思,未来的拍拖费、服装费,其他意想不到的费用,全都还没着落。

当他在网络上阅读所谓的“4321法则”,很困惑。

要节衣缩食,腾出40%收入供房贷加投资,匪夷所思。

做数学题有标准答案,理财却不同。硬要给收入配置定个“统一标准”,结果只像百货公司只卖单一尺寸衣服那般的行不通。



笔者修读理财学时,被教导理财规划书并无标准答案,只要规划时写出合情合理的理由,考试就能过关。

千篇一律的建议并不科学。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各有不同,在人生的不同阶段也会有不同的需求,在收入配置时应当因人而异。做理财规划时,硬生生直接套用“4321法则”,其实忽视了不同个人、不同家庭间的差异,最终效果可能并不理想,也不太行得通。

收入分配因人而异

另一个例子。假如有家庭年收入100万令吉,资产积累(包括房产、投资、存款、股票资产等)数千万元,根据“4321法则”,他们需要把收入的20%即20万元放在银行继续存款以备不时之需,而每年要花费10万令吉保费购买保险,这样的安排显然不合理。

对高收入家庭来说,虽然需要准备应急储备金,数额可能也不小,但占收入的比重无需20%那么多。同时,在保险规划时,也要根据家庭实际情况考虑。保险是为了堵住财务漏洞,上一篇文章说了,如果你已有的资产完全可以覆盖身故、疾病、养老带来的隐忧,那就无需花太多保费了。

又比如退休人士已经过了人生的“高峰期”,从追求财富步入享受财富的阶段,这种时候,退休收入和积蓄大部分用于日常生活、旅游、医疗开支等方面,若要把40%的收入用于投资,可能会违背老人家稳打稳扎的心理;而买保险方面,由于年龄偏大,保费相对较高,也未必合适。况且,保险为的是防范财务风险,既然已经退休,收入降低,资产也已有一定积累,风险可能造成的财务危机概率较低,投保的意义自然不如中年时那么大。

“4321法则”是给了一个理财的指引和参考,以投资、消费、存款、保障来收入分配。每个家庭在不同阶段,各项的比例应该是浮动的,生搬硬套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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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危机与制度改革/南洋社论

马来西亚报穷局近期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自主申请破产案例较2022年暴增200%,这一数据不仅折射出个体家庭的财务危机,更揭示了经济结构转型中的深层矛盾。

根据报穷局总监峇克里的说明,自主申请破产程序存在明显的制度宽松性:无最低债务门槛,仅需填写表格并支付定金,即可启动程序,且法庭一旦批准便不可撤销。

这种低门槛设计本意是为真正陷入困境的债务人提供救济渠道,但现实中却异化为“债务逃避策略”。

例如,月还款额从2000令吉骤降至200令吉的巨大落差,使破产成为成本最低的债务重组方案,进而诱发道德风险——部分债务人可能故意放弃偿债努力,甚至通过资产转移提前规避责任。

动摇金融市场信任基础

更严峻的是,这种制度漏洞正在动摇金融市场的信任基础。

银行与金融机构为控制坏账风险,可能全面提高信贷门槛或缩减消费贷款规模。

数据显示,马来西亚家庭债务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长期维持在80%以上,若信贷收缩传导至消费市场,将直接冲击内需经济,形成“债务危机—信贷紧缩—经济放缓”的恶性循环。

破产案例激增并非孤立现象,而是多重社会矛盾交织的结果。

首先,疫情后经济复苏不均衡导致中低收入群体收入停滞。

马来西亚统计局2023年报告显示,低收入群体(B40)实际收入较疫情前下降12%,而通货膨胀率长期维持在3至4%区间。

收入与物价的剪刀差迫使民众依赖信贷维持生活,最终陷入债务泥潭。

过度借贷缺乏财务规划

其次,金融产品创新与消费者保护机制脱节。近年来,“先买后付”(BNPL)、小额现金贷等金融科技产品迅速普及,但其宣传往往弱化风险提示。许多消费者在缺乏财务规划能力的情况下过度借贷,最终因复利累积触发债务危机。

针对当前危机,政府需采取系统性治理方案:

(一)破产法制的精细化改革。政府可参考新加坡《个人破产法》经验,建立阶梯式债务处理机制。应对自主申请破产设置合理门槛:引入“实质偿债能力评估”,由独立第三方机构核查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收入稳定性及债务成因;设定最低债务标准(如5万令吉),避免小额债务滥用程序。

(二)对主动破产者实施分级信用惩戒。例如,5年内限制高消费、禁止担任企业董事等,避免破产制度被滥用。

(三)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修订《消费者信贷法》,将“先买后付”等新型信贷纳入监管框架;强制金融机构采用“动态偿债比率”算法,根据借款人收入变化自动调整还款额度;建立全国性财务教育平台,针对青年群体展开信用管理课程。

我们认为,330宗自主破产案例背后,是330户家庭的生存挣扎,更是社会经济韧性的压力测试。

制度的宽松本应为弱者提供安全网,却因设计缺陷沦为系统性风险的导火索。

当前改革不仅需要修补法律漏洞,更需建立“预防—纾困—重建”的全周期治理框架。

这场债务困局的破解之道,终究在于让每个公民在经济发展中既能共享机遇,亦能抵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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