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规约》违宪了?/李慧珊
近日,希盟政府在重大课题上再次大U转,体现出政府改革的决心着实令人堪忧。与之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有异曲同工之处,这次U转的主角也隶属于国际事务,那便是《国际刑事法罗马规约》。
《罗马规约》拟定于1998年,是一条以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秩序的国际公约。其管辖权所涵盖的“四大罪”包括了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以及侵略罪。
今日已有多达124个国家签署《罗马规约》;包括了许多像马来西亚这样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其中包括国际刑事罪的受处罚者之一日本都能欣然接受《罗马规约》,反倒是酷爱和平主义的马来西亚显得踌躇不决呢?接受《罗马规约》,究竟意味着什么?
国家利益被牺牲
首先,“法治”已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治理原则;其次,以法律手段解决国际冲突,惩戒与处罚国际犯罪,是国际各国主权早已达成的共识。
马来西亚作为法治社会必然是充分了解这一点的。据悉,内阁里有90%以上的赞同声音;而反对的声浪都源于敌对党派以及王室成员。那些被林吉祥形容为政治“毒瘤”的人们的反对依据来源于《罗马规约》撼动了马来主权以及马来统治者的地位,因此抵触了宪法。当权者为了压制反对声浪,以致不在来临的补选中再次碰壁,亦选择了撤离《罗马规约》。在权力斗争面前,国家的利益无奈便成了牺牲品。
法治是国内权力的平衡器,国际法治则是独立主权的平衡器;国际法的依据便是主权必须受到制约(主要是禁止使用武力和保护人权)。以和平为核心所创立的共识,无疑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迈进。事实上,《罗马规约》的目的是为了完善法治,将其推向更高的高度。其意义不证而明,绝非如反对者所说的危害本国利益,违宪什么的更是无稽之谈。
国际法异中寻同
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在评价国际刑事法院时表示:“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是迈向普世人权与法治的重要一步”。法治不要求人们生而平等,但是必须活而平等。可是一些过时的法律依旧还在维护着社会一小撮人的利益,把他们作为特殊人士给予特别关照。人人平等作为法治的基本依据;没有人可以超越法律,也没有人不应受法律保护。
主权是人民公意,权力只是公意的代表。只要不损害公民的利益,那国家主权就是完整的,甚至可能在改变中获得升华。人与人之间差异无所不在。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性别差异是主要差异,人类的灾难(天灾除外)也主要源自于此。国际法的作用便是为了在差异中寻找平衡点,以保持国际格局的和谐与共存。
法治是和谐根基
“法治”的特点便是包容性。唯有包容,差异才能共存。法治的国际社会是个人们向往的和谐社会,“国际刑事法治”是国际法治的起点,也是和谐社会的根基,更是其所仰赖的重要保障。从国家刑事法过渡到国际刑事法,是从社会的和谐迈向世界和谐的文明飞跃。
(作者为拉曼大学高级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