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三权分立各司其职不受珍视/章龙炎

稍微了解西方现代政治学,大概都会听过“权力分立”这概念。但是,华文世界较常使用的字眼是“三权分立”。三权,指的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使用“三权分立”,是具误导的,彷佛权力分立只限于这三权。

“权力分立”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的概念,但集律师、文人、历史学家和政治哲学家于一身的法国人孟德斯鸠(1689-1755)却是权力分立理论的“集大成者”。

他的权力分立理论,并不是凭空杜撰的。他出生成长在路易14世(他的名言“朕即国家”)专制期间,法国皇帝集多权于一身,权威不可质疑,法国人没有政治自由。因缘巧合,他到访英国,对英国弥漫着的自由气息留下深刻印象,尝试找出此自由精神的来源。

孟德斯鸠将从属法国君主的司法和1789年法国革命前的名存实亡的立法机构三级会议(Estats-General)与英国法官的独立性和英国议会的优势作出比较后,提倡建立权力分立,作为保障被统治者的安全免受政府欺压的机制。

一言以蔽之,孟德斯鸠主张的是不管任何人,如果掌握不受限制的权力,都会滥用权力。按照孟德斯鸠的论点,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功能如果集中在个人及一小群人手中,将导致职权被滥用,组织变成专制。

这是对当时专制皇权提出的“处方”,但就“人非圣贤”和“贪嗔痴”的角度而言,权力分立在实践上,是个制衡个人欲望和理性有限,不让某些人或某群人为所欲为重要机制,并没有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落伍。

对普通百姓而言,政府最重要的机关是司法,因为司法保护我们免受立法和行政权的暴行。

制衡势力变“啦啦队”

此外,司法也扮演了捍卫宪法和宪法赋予人民基本权利的守护者及保护者的角色,因此按比起立法和行政,司法会更被尊重,至少理论上该当如此。按理,民众要是珍惜自己和同胞的基本权利的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个不可逾越的底线。

但是,在政治化极为严重的氛围里,基本的三权,也就是行政、立法和司法的互相制衡、各司其职的重要不受珍视,底线任踩还乐在其中,连三权以外的其他制衡势力,从某些媒体、非政府组织到政党等等,成为维护政府某个或者数个机关的势力,而不是监督三权至少相对来说,扮演互相制衡、各司其职的角色。

所以,当你看到行政机关的“代表”可以召见法官命令他们辞职、总检察署可以说已经收到的调查报告后又把报告弄丢了,以及被告贪污者称为证人后,不需受法律制裁等等不符合法治精神。

某些人民的基本权利被蹂躏的事件发生,三权以外的制衡势力变成“啦啦队”和“守护者及保护者”,放弃监督时,我真的无法理解有什么值得庆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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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罗丝玛获释与政治检控/章龙炎

吉隆坡高庭本周四批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夫人拿汀斯里罗丝玛撤销其12项洗钱与5项逃税控状的申请并获判无罪释放。

高庭法官慕尼安迪裁定,因为对罗丝玛的指控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是非法并有缺陷的。

其中,法官指控状没有披露被告的犯罪行为。此外,即使控状也没有披露非法活动,但是从非法活动所得收益却突然出现(讲直白的一些就是无中生有)。因此,没有这些要素,控状只不过指控一笔钱被汇入银行户头,这本身在法律上并不是一项罪行。

这狠狠打了控方一记耳光。不过,我看许多人(尤其是认为促成改朝换代,手上一票“值了”的人士)注意的可能是罗丝玛应不应该被无罪释放及背后有没有政治交易,而不是法官做出这个裁决的上述依据,更不是此案及其它相关案件一样,都是政治提控。

证据是根本

如何判断政治提控?我觉得很简单。首先,证据是根本。以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弊案为例。此案牵涉广泛,在我看来大家应该本着“非常的声称需要非常的证据”的精神看待。

要是大家却因为政治立场而安于道听途说、人云亦云,未审先判,只有纳吉单独“一手遮天”。因此,此案几乎可以是政治检控,因为大家不愿意看证据,却有超乎寻常的假设:纳吉铁定“吃钱”,罗丝玛铁定用纳税人的钱买名贵包包。

其二,检控有没有按既定的法律程序?大家都知道,2018年全国大选后,总检察长及反贪污委员会首席专员都是政治委任。这意味是他们有“特殊任务”,不管怎么样都要完成提控在舆论上“有罪”之人的使命,即使没有达到立案的最低门槛。

其三,任何公民在法律前都是平等、定罪之前都是无辜的。任何人都需要享有公平审讯的权利。在SRC国际案,纳吉并没有享受到这个权利(这是根据东马大法官阿都拉曼在此案的少数判决)。

所以,从一个角度来看, 慕尼安迪法官在罗丝玛洗钱及逃税控状的裁决可以被解读为对政治检控的抨击。

控方本是执法单位,法官指它的指控非法与有缺陷,不就等于说控方证据不足就指控人家,不按法律行事,还否认了罗丝玛的基本权利吗?

对某些人而言,这判决可能是个让他们感到错愕的判决(错愕是因为对罗丝玛未审先判)。无奈的是她是在拿督斯里安华当首相的时候被释放但从判词来看,这倒是个正面的发展。至少,法官没有帮办事不力的控方说话。

我们也不要忘记,罗丝玛是在2018年10月4日在上述17项控状下被控,相隔6年后被释放。

这虽然不比纳吉与财政部前秘书长丹斯里依万的失信案拖了6年因控方无法收齐文件而被判释放并不等于无罪荒谬(不是应该无罪释放吗?),但都却明显地反映出两案都避不开政治检控的嫌疑。

要是纳吉与罗丝玛如传言般贪得无厌,按理证据确凿才对,为什么控方有6年的时间,却落到这般的窘境,还徒浪费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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