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不可抗力这把法律雨伞(上篇)/马中法律联合会

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称,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最严重的危机。

冠病疫情防控是一场全球战役。“医护白”和“警察蓝”们在前方冲锋陷阵,我们致以崇高敬意,社会各界亦在为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而奔走助力。



在中国抗击疫情最困难的时刻,马来西亚政府和人民给予了中方宝贵支持;3月28日,中国政府投桃报李,援助马来西亚急需的抗疫物资搭载包机运抵吉隆坡机场,包括10万人份核酸检测试剂、10万只N95医用口罩、50万只医用外科口罩、5万件医用防护服和200台便携式呼吸机,中方也将派遣医疗专家组来马来西亚,与马来西亚共克时艰。

中国驻马来西亚全权大使白天常引用马来谚语“遇山一起爬,遇沟一起跨”,让我们接下中国毛泽东主席的诗词,“人间正沧桑,天堑变通途“;要抗战百年一遇的大瘟疫道路艰难曲折,不只是跨过一道沟,而是难以逾越的天堑,有了中国的支援,我们能一起跨过艰难时刻。

依法防疫,当然也少不了法律人的身影,企业通过法律人可以预判到因疫情可能引发的系列法律问题。

各国政府封国禁航以减缓疫情的蔓延,包括马来西亚政府颁布的行动管控令,造成公司企业被迫停工,面临无法履行合同的窘境,财务陷入困境,这不但有损商誉,亦使它们面对违约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企业如何避免因冠病疫情引起的违约行为? 一般可以提出不可抗力。

什么是不可抗力?

首先,不可抗力一词force majeure是中国法系的概念。普通法没有“不可抗力”的通用定义,这完全是合同界定的概念。因此,不可抗力只能由双方的合同赋予其含义,并无“通用标准”。合同中没有提及的具体事件或者与之相似度极高的事件,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因此在考虑是否宣布冠病的爆发为不可抗力或如何处理冠病相关的不可抗力通知时,严格遵守合同的具体要求是非常重要的。

不可抗力条款有什么效力,有些条款规定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前中止履约,而有些条款则规定延长履约时间(付款或交付),有些条款则规定终止合同;行使错误的条款,本身会构成违约。在考虑冠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时,需要仔细审视延误或中断履约的原因,例如条款中没有纳入“传染病”,不过,可能由于政府机构已阻止履约(如马来西亚政府颁布的行动管控令),而出现不能履约的情况。这完全将取决于相关不可抗力或例外条款的措辞。

在英国,法官采取“若无法则”(but for test)来判断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即必须考察如果没有所主张的不可抗力事实发生,违约方是否仍会继续履行合同。

相对的,马来西亚1950年合同法第57条第 (2)款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不合法,则该合约即宣告无效;不过,该受挫事件(frustrating event)应发生于合同订立之后;而且,如果该事件是由当事人自己引起的,则当事人不能主张合同受阻原则。尽管马来西亚合同法并没有对“不可能”(impossibility)作出定义,根据判例,不可能的概念只适用于特殊情况的变化,并且该变化将会导致合约方最初承担的义务发生根本的变化,从而使合约的履行及原先承担的义务发生根本的变化,而不是对其中一个合约方来说合约的履行变得更加沉重或更昂贵。

一旦合同受阻原则成立,合同应自受阻之日起宣告作废,并且缔约双方将被免除履行受挫事件发生之后的合约义务;法庭亦有权给予缔约方赔偿或对所涉及的成本进行索赔等。如果其中一个缔约方能证明该受挫事件是由另一个缔约方造成的,或是该受挫事件是可以预见的,那合同受阻原则将会不适用。值得注意的是履约的不实际性(commercial impracticability)不能构成受挫事件。在合约受阻原则下,即使合约没有约定任何不可抗力条款,缔约方依旧可以依此终止合约。

在中国法律下《中国合同法》第117-118条就是针对不可抗力的法律默示地位。发生不可抗力不可以当然免责,不可抗力免责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一)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应该在合同正常履行期间;(二)仅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可免责;(三)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和提供构成不可抗力的证明;以及(四)合同相对方(债务人)尽到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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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隆

张念群:支援项目持续营运 法律为马中经贸护航

(吉隆坡2日讯)通讯部副部长张念群指出, 随着马中经贸关系的日益紧密,法律保障在跨国经营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项目的成功落地及持续营运离不开法律的支援与保护。

张念群表示,自2009年以来,中国已连续15年成为马来西亚最大的贸易伙伴。2023年马来西亚与中国的贸易总额达到4508亿4000万令吉,占马来西亚与全世界贸易总额的17.1%。

京师合作办公室开幕

截至2024年9月,总贸易额记录为3551.5亿令吉,且今年上半年共实施了15个制造业项目,总投资额达12亿令吉。

张念群在“京师律所马来西亚合作办公室”的开幕仪式致辞时表示, 中国在大马的投资也显著增长,约占大马国内生产总值(GDP)7%,即1264亿令吉(300亿美元)。中国资金的大量涌入,为我国经济注入活水,带来重大利好,创造就业机会。

总部位于中国北京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日前落实与马来西亚的JS LING, DIYANA & SINGH(JLDS洁心法务)和C.S.TAN & PARTNERS 共同组建京师(马来西亚)合作办公室。

出席这场活动的嘉宾有京师总部代表、京师马来西亚负责人兼重庆律所主任胡政武博士、京师总部权益合伙人兼上海分所专职管理人陈曦、70多位来自中国各省京师律所的律师和商界代表,与马来西亚90多名社团领袖及商业精英朋友。

在开业庆典上,张念群祝贺合作办公室的正式成立。这标志着中马两国在法律和商业领域合作的又一重大成果。

京师为马中提供全方位法务

京师马来西亚合作办公室主任拿督斯里林洁心指出,适逢马来西亚与中国建交50周年,健全且全面的法律平台对于加强两国企业的经贸合作尤为重要。马来西亚继承英国的普通法法律体系,并签署《纽约公约》,为中资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和投资环境。

她强调,合作办公室成立目的是为马中商家提供全方位的法务服务,以对企业双边或多边的合作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并期待通过这个平台,为中国企业提供全程陪伴,为大马企业打开中国市场。

胡政武博士在致辞中,提到京师律所的全球战略扩展及其在世界各地建立的众多合作办公室,并指出马来西亚在东南亚发展和贸易中的关键位置。此次合作旨在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深化两国间的经贸和文化联系。

京师总部代表陈曦以8个字“包容,尊重,合作,共赢”,形容马中在不同文化和法律背景下,通过两国律所建立沟通桥梁,为马中企业合作扫清法律障碍。

开业仪式后,亚太国际仲裁院中心副主席曹建雄及重庆民营国际经济合作商会秘书长吴云亦出席发表主题演讲。

紧接着举行马中国际经贸投资与法律高峰论坛。发言嘉宾包括马中商会副会长郭隆生,中国东盟RCEP总商会会长陈云祥、拉曼大学教授王锦荣博士,以及京师各省分所负责人等,以两场圆桌会议探讨中马企业合作的机遇与挑战,以及建设可持续企业出海生态体系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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