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亚洲魅力所在与族群政治/章龙炎

马来西亚是个由多个特色鲜明的族群组成的国家,“和而不同”,是个族群社会。

之所以如此,关键因素是在争取独立过程中,英国殖民政府丢出一个难题,要马来亚三大民族能够证明在政治上合作,才考虑让马来亚独立。

英殖民政府选择联盟

联盟向英殖民地证明三大种族能够在政治上合作并得到三大族群的族支持。对这一点,左派的(如社会主义者)右派的(如马来民族主义者)等并不认同,但那时毕竟是英殖民政府有决定权,选择了联盟。你要说历史的意外,政治的权宜之计也无妨,但历史事实就是马来亚的独立是以三大族群“和而不同”为基础的。

以当时殖民地纷纷积极地诉诸民族情绪或者塑造民族认同(即使认同是脆弱的),不惜动用暴力作为争取独立的手段;马来亚以三大族群联手与殖民者谈判的方式获得独立,可说是个少之又少的例外。

而其后所取得的相对骄人的成就,明确地证明种族政治或者族群政治起了关键作用,即使我不能说族群政治百利无一害,就像我不能说超越种族的政治百利无一害一样。

为了争取支持,政治人物可以“无中生有”,利用任何课题捞起累积政治筹码。

没有族群问题,最简单的做法就是搞个族群课题出来,如台湾的本省人外省人之分。要不然就炒作其他课题。最常见的是意识形态、宗教、地方主义、语言,甚至是性取向等等课题。

你不要以为,这些课题被“政治化”的负面后果,即使再糟都不会比族群政治糟。

在我们这个国家,夸大族群政治的害处,让许多对族群政治的正面效果视而不见或视为理所当然。我国的华文教育及淡米尔文教育,推广而言则是文化习俗,是靠族群政治维持的。

“马来西亚,亚洲魅力所在”(Malaysia, Truly Asia)这个旅游口号有底气,展现我国多元社会的吸引力,脱离不了我国的族群政治。

个中原因并不复杂,也就是华人、印度人要保持自己的特色,马来同胞也得任之由之,但是底线是大家要互相尊重与包容。

当初的敦陈祯禄与敦善班丹,都认为维持各别族群文化与教育的重要。按我的解读,这让个别族群有安身立命的“精神家园”。这不是族群政治在起作用?

就此而言,我觉得很多华裔同胞在谈政治的时候很滑稽,往往不知所云。兹取一例,他们一方面骂某一方“卖华”,另一方面却说要超越种族。

超越种族,即表示种族不重要,为啥竟然还有“卖族”这回事?

华人骨子里族群至上

这与华人骨子里还是族群至上,却受到客观条件压制的苦闷而出现的认知失调。

因为有这种认知失调,这些华裔同胞没有去思考:希盟的两个主要政党,都是多元政党,照理已经超越种族,但需要巫统这个种族政党(还有一直与巫统同在的砂盟)参与方能组成“团结政府”,族群考量在起作用。

马来西亚有“亚洲魅力所在”的底气是拜族群政治所赐。可惜的是,大多数华裔不会欣赏,现在看来也不会珍惜,还要去之而后快,就像西谚所云:把婴儿与洗澡水一齐倒掉。

反应

 

言论

罗丝玛获释与政治检控/章龙炎

吉隆坡高庭本周四批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夫人拿汀斯里罗丝玛撤销其12项洗钱与5项逃税控状的申请并获判无罪释放。

高庭法官慕尼安迪裁定,因为对罗丝玛的指控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是非法并有缺陷的。

其中,法官指控状没有披露被告的犯罪行为。此外,即使控状也没有披露非法活动,但是从非法活动所得收益却突然出现(讲直白的一些就是无中生有)。因此,没有这些要素,控状只不过指控一笔钱被汇入银行户头,这本身在法律上并不是一项罪行。

这狠狠打了控方一记耳光。不过,我看许多人(尤其是认为促成改朝换代,手上一票“值了”的人士)注意的可能是罗丝玛应不应该被无罪释放及背后有没有政治交易,而不是法官做出这个裁决的上述依据,更不是此案及其它相关案件一样,都是政治提控。

证据是根本

如何判断政治提控?我觉得很简单。首先,证据是根本。以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弊案为例。此案牵涉广泛,在我看来大家应该本着“非常的声称需要非常的证据”的精神看待。

要是大家却因为政治立场而安于道听途说、人云亦云,未审先判,只有纳吉单独“一手遮天”。因此,此案几乎可以是政治检控,因为大家不愿意看证据,却有超乎寻常的假设:纳吉铁定“吃钱”,罗丝玛铁定用纳税人的钱买名贵包包。

其二,检控有没有按既定的法律程序?大家都知道,2018年全国大选后,总检察长及反贪污委员会首席专员都是政治委任。这意味是他们有“特殊任务”,不管怎么样都要完成提控在舆论上“有罪”之人的使命,即使没有达到立案的最低门槛。

其三,任何公民在法律前都是平等、定罪之前都是无辜的。任何人都需要享有公平审讯的权利。在SRC国际案,纳吉并没有享受到这个权利(这是根据东马大法官阿都拉曼在此案的少数判决)。

所以,从一个角度来看, 慕尼安迪法官在罗丝玛洗钱及逃税控状的裁决可以被解读为对政治检控的抨击。

控方本是执法单位,法官指它的指控非法与有缺陷,不就等于说控方证据不足就指控人家,不按法律行事,还否认了罗丝玛的基本权利吗?

对某些人而言,这判决可能是个让他们感到错愕的判决(错愕是因为对罗丝玛未审先判)。无奈的是她是在拿督斯里安华当首相的时候被释放但从判词来看,这倒是个正面的发展。至少,法官没有帮办事不力的控方说话。

我们也不要忘记,罗丝玛是在2018年10月4日在上述17项控状下被控,相隔6年后被释放。

这虽然不比纳吉与财政部前秘书长丹斯里依万的失信案拖了6年因控方无法收齐文件而被判释放并不等于无罪荒谬(不是应该无罪释放吗?),但都却明显地反映出两案都避不开政治检控的嫌疑。

要是纳吉与罗丝玛如传言般贪得无厌,按理证据确凿才对,为什么控方有6年的时间,却落到这般的窘境,还徒浪费公帑?

反应
 
 

相关新闻

南洋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