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再以“全民财长”忽悠华社/章龙炎

民主行动党主席林冠英重提在2018年,对媒体有关华裔受委为财政部长的感想的回答。

当时他的回答是“我不以华人自居,我把自己看作是马来西亚人”。

上个星期,他说他当时强调的非是专属单一种族的华裔财长丶印裔财长或巫裔财长,而是能代表全马来西亚人民的马来西亚人财长,却被有心人指责他反华。

可是,他在2018年“不以华人自居”,有强烈的“去华化”意味,与现在的讲法有很大出入。

林冠英有这样的转变,当然是全国大选就在拐角处,不能爽爽就说“我不以华人自居”。现在不只要以华人自居,还要重施故伎,口沫横飞,摇身一变成为华人的“英雄”,而不是有些人口中的“反华”。

其实,指林冠英“反华”,对他是十分不公平的。他要的是“去华”。

我相信,很多华裔同胞,同时可以“马来西亚华人”和“马来西亚人”为荣而不觉的会有什唐突,当然也不会觉得身分认同错乱。其他族群也是如此。这是我国多元族群社会宝贵的地方。

偏偏就有像林冠英这样的人不知所谓的“不以华人自居”。难道他以身为华人为耻,切割唯恐不及?

再说了,能不能成为“全民财长”与“不以华人自居”(或者不以马来人、印度人自居)没有必然关系。敦陈修信当年不需“去华”,也获得东姑阿都拉曼和敦拉萨的尊重敬畏。

同样的,口讲不以华人自居,难道就真的不以大马华人的角度看问题,包括挑拨华人情绪、争取他们的选票、有的新闻文告不三语齐发吗?华人也是选民,难道不是“全民”的组成部分,为何还特地的欺压当时的拉曼大学学院(陈修信时代的政治妥协产物)?

联邦部长代表的是政府,也就是全国人民。自然的,“全民财长”(除了那些管特定宗教和事务的部长)不言自明,若无法以全民福祉为己任,是失责。

此外,我看当时也不会有人天真或者极端到将他视为专属某个族群的财长,只为特定族群服务。

即使他的党同志陆兆福、郭素沁等也没有特别说“不以华人自居”。就记忆所及,在他之前的华裔部长,也没有表白“不以华人自居”。所以,当时林冠英“不以华人自居”是画蛇添足之外,难免会让人怀疑他有谄媚的心态。

我国不是个成熟的民主国家,诚实非上策,会计师专业资格有争议之际仍有赏。

敦马哈迪医生对林冠英“另眼相看”,委任他当财长。读者如果要讽刺“Malaysia Boleh”,请别遗漏这个事实。

有的经济学家也太那个了,认为马哈迪才是“实权财长”。如此,林冠英的“全民财长”原来是虚有其名!我倒是希望这么说:“林冠英太伟大了,不愿让华人丢脸,因此不以华人自居”,可事实是林冠英重提旧事,只不过是要忽悠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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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罗丝玛获释与政治检控/章龙炎

吉隆坡高庭本周四批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夫人拿汀斯里罗丝玛撤销其12项洗钱与5项逃税控状的申请并获判无罪释放。

高庭法官慕尼安迪裁定,因为对罗丝玛的指控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是非法并有缺陷的。

其中,法官指控状没有披露被告的犯罪行为。此外,即使控状也没有披露非法活动,但是从非法活动所得收益却突然出现(讲直白的一些就是无中生有)。因此,没有这些要素,控状只不过指控一笔钱被汇入银行户头,这本身在法律上并不是一项罪行。

这狠狠打了控方一记耳光。不过,我看许多人(尤其是认为促成改朝换代,手上一票“值了”的人士)注意的可能是罗丝玛应不应该被无罪释放及背后有没有政治交易,而不是法官做出这个裁决的上述依据,更不是此案及其它相关案件一样,都是政治提控。

证据是根本

如何判断政治提控?我觉得很简单。首先,证据是根本。以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弊案为例。此案牵涉广泛,在我看来大家应该本着“非常的声称需要非常的证据”的精神看待。

要是大家却因为政治立场而安于道听途说、人云亦云,未审先判,只有纳吉单独“一手遮天”。因此,此案几乎可以是政治检控,因为大家不愿意看证据,却有超乎寻常的假设:纳吉铁定“吃钱”,罗丝玛铁定用纳税人的钱买名贵包包。

其二,检控有没有按既定的法律程序?大家都知道,2018年全国大选后,总检察长及反贪污委员会首席专员都是政治委任。这意味是他们有“特殊任务”,不管怎么样都要完成提控在舆论上“有罪”之人的使命,即使没有达到立案的最低门槛。

其三,任何公民在法律前都是平等、定罪之前都是无辜的。任何人都需要享有公平审讯的权利。在SRC国际案,纳吉并没有享受到这个权利(这是根据东马大法官阿都拉曼在此案的少数判决)。

所以,从一个角度来看, 慕尼安迪法官在罗丝玛洗钱及逃税控状的裁决可以被解读为对政治检控的抨击。

控方本是执法单位,法官指它的指控非法与有缺陷,不就等于说控方证据不足就指控人家,不按法律行事,还否认了罗丝玛的基本权利吗?

对某些人而言,这判决可能是个让他们感到错愕的判决(错愕是因为对罗丝玛未审先判)。无奈的是她是在拿督斯里安华当首相的时候被释放但从判词来看,这倒是个正面的发展。至少,法官没有帮办事不力的控方说话。

我们也不要忘记,罗丝玛是在2018年10月4日在上述17项控状下被控,相隔6年后被释放。

这虽然不比纳吉与财政部前秘书长丹斯里依万的失信案拖了6年因控方无法收齐文件而被判释放并不等于无罪荒谬(不是应该无罪释放吗?),但都却明显地反映出两案都避不开政治检控的嫌疑。

要是纳吉与罗丝玛如传言般贪得无厌,按理证据确凿才对,为什么控方有6年的时间,却落到这般的窘境,还徒浪费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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