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冷眼旁观反跳槽法/陈圆凤

有时评专家对刚刚通过的反跳槽法嗤之以鼻。我不是专家,我只是觉得,对于立意良善的行动,都应该给予支持和认同;尤其马来西亚的政治人物,难得会有利国利民之举,且朝野难得一致。

所以,我们在精神上和行动上,都应该支持反跳槽法。我相信如果全民公投,应该也会通过。

吊诡的是,好事有时做起来也会失控,总有人会钻空子,钻漏洞,甚至不顾常理,也不顾道德。所以,反跳槽法到底有没有用?是否真可以杜绝选民所厌恶的背叛和撒谎?很难说,也没得说,我很存疑。

反跳槽法针对的是“政客”,或是说得更不客气些就是“政棍”,这两种人物完全不能用常理度之。他们的思考模式和行为模式,只受到权力和利益驱动,他们撒谎也是没有底线的;跳槽是政治生涯发展手段,他们是不会在乎名誉的。

本来人民代议士跳槽,就是一个道德命题。很显然,中选的议员是背负着政党责任,不管是投人还是投党,就是基于你的身分而投票给你。

例如:多年前在霹雳州,代表民主行动党竞选的许月凤中选后,居然退党搞到民联政府倒台,注定会被视为叛徒。即使她后来没有加入其他政党,但是,她也逃不过骂名。

跳槽行为不可原谅

还有就是“喜来登政变”,土著团结党在丹斯里慕尤丁的带领下,居然背叛希望联盟,另组联盟。这样算不算跳槽?

我认为,现在的反跳槽法,更多是考虑政党和议员的利益,而不是考虑民意。代议士是选民一人一票选出来的,当他们获得议员身分后,如果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就是背叛选民,这种背叛是无可原谅的。

在我看来,只要出现跳槽的行为,不管基于什么原因,都是错的,都是不可原谅的。不管政党或政治上发生什么事情,只要代议士跳槽,首先就应该把议员身分交回给选民。

即使重选很费时费力,为了维护选举的正义和正当性,都应该重选。同时,跳槽议员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罚款或是其他,例如禁止再参选。

只有严厉的立法,才可以警戒“青蛙议员”,只有让他们付出巨大甚至政治生命代价的惩罚,才足以让他们敬畏民意。

反跳槽法有一些约束力,但是,想跳槽的“青蛙”是不会甘心的。

况且,政治上的斗争也没有道德可讲,我们老百姓哪里想得到政棍们是怎么斗的?他们总有堂皇的理由,总有大言不惭的本事。

不泼反跳槽法的冷水,朝野正在热情欢庆这个创举。但是,身为选民,我们还是冷静点,冷眼旁观,只要是“青蛙”,就会露出本性,跟狐狸露出尾巴是一样的道理。

反应

 

灼见

【灼见】还不完善的反跳槽法/胡逸山博士

土著团结党6名国会议员因为倒戈支持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及其领导的政府,遭土团党根据事后修改的党章规定,终止党籍,并据此要求国会下议院议长行使反跳槽法下赋予的斟酌权,悬空该6名议员的议席;惟议长却拒绝悬空有关议席,引起议论纷纷。

舆论反弹,主要基于各界以宏观层面来看待反跳槽法制定的原本意旨,却欠缺了在微观层次的理解。

大家可能认为,该法主要的用意,就是要阻止代表某政党竞选而成功当选的议员,通过更换党籍(如从一党跳去另一党,或成为无党籍独立人士)来促成政府的变更,所以就要通过悬空有关议席来切断他们“不当”的政治目的,并维持民选政府的稳定。

如此的对该法宏观认知肯定是很正面的,也的确有其迫切性;到底2020年初导致当时执政的希盟倒台的喜来登政变,主要就是因为希盟的一些议员(来自安华所领导的人民公正党以及当时还是希盟成员党的土团党)变节与反对党一方配合才促成的。

保障跳槽议员权益

然而,反跳槽法的理想虽然崇高,但作为一个遵崇法治,尤其崇尚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地位的政体,我国在制定与执行反跳槽法时也还是必须更微观地做出一些相关的宪法调整,方能更为“名正言顺”地执行。如宪法就有保障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政治权利的条文。反跳槽法虽然也涉及修宪才得以制定,但也必须保障“跳槽”议员的上述政治权利,其中也包括持有与党的政治路线相左的政治意见。

因此反跳槽法就出现了一个折衷的方案,即如有关议员“停止作为党员”(意指主动退党),则其议席或会被吊销;但如是某党议员(因不服从党中央的指令等)被开除党籍,则其议席将得以保留。这样的折衷安排也许未尽各界热切希望全面反跳槽的人意,但成熟的政治运作就是要意识到不时会有妥协,才能成就哪怕是只有部分的政治目的。

钻反跳槽法空子

当然,如这6位议员就是巧妙地钻了这个宪政空子,改变了他们的政治立场,但又不肯退出土团党,以免触犯反跳槽法而失去议席。如果土团党正式开除他们,他们就可根据反跳槽法的上述例外,抱着议席一起走。

土团党也只好自作聪明地玩法律文字游戏,通过之后明显刻意修改的党章,来认定这些议员已然自动“停止作为党员”,所以他们的议席应该被议长悬空。

议长应该是认定此举乃为土团党实质上开除了他们的党籍,也就被反跳槽法的例外所涵盖,因此得以保有他们的议席。

各界对议长此决定虽然一片哗然,但反跳槽法的确赋予他如此宽裕的决定议席悬空与否的斟酌权力。不过土团党几乎肯定会入禀法院,寻求司法审核,以对议长的议席保留决定,确认为违法与违宪与否。

这司法程序流程时间应该不会很短,到最终判决结果出来时,在政治上可能只会具有以后的长期判例参考意义,而对国内短期政局的变化影响不大。因为假如议长在政治上“积极”地行使其斟酌权,原则上也可以反手把从政府一方变节议员的议席悬空。至于反跳槽法是否应予修改,那就见仁见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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