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合法化就是别乱放爆竹/郭碧融

农历初九回到办公室,刚从莎阿南搬来槟城工作的友族同事对我说,她昨晚被鞭炮声“吓倒”,持续不断的“噼里啪啦”声导致她直到深夜都无法入眠,唯有躺在床上等待噪声消失。

莫怪同事会有如此反应,因为她向来住在马来人居多的地区,从未遇过福建人拜天公的盛大场面,难免对午夜的鞭炮声感到不可思议。

其实我也深受当晚的鞭炮声干扰,感觉整个天空仿佛要炸开了,隔天屋外的马路犹如“战场”,满地尽是红色的鞭炮屑。

每当这个时候,我就好奇“爆竹及烟花禁令”到底还有效吗?难道警察的耳朵是被隔音了,不然怎么没有对付那些在住家燃放红爆竹、轰天雷等爆炸物的民众?

不过想想,倘若警察真的采取行动对付违法的民众,那会不会演变成种族议题,有人可能会指责政府企图消灭华族文化呢!也有人可能跳出来说,他们每天都能容忍回教堂传出的祈祷呼唤声,为何友族无法忍受一年一次的鞭炮声?

合法化利多于弊

更何况在我国,只要是与宗教文化相关的议题,即使牵涉违法行为,执法单位都必须小心翼翼地处理,否则可能酿成暴力冲突,比如在吉隆坡沙叻秀黄老仙师慈孝庙事件中,执法单位因要拆除不属于庙地的围篱,庙方就因误会执法单位要“拆庙”,结果跟警方发生肢体冲突。

过去20多年,尽管我国拥有“爆竹及烟花禁令”来管制违法爆炸物,但形同虚设,因为每年的农历新年,小贩依然摆档售卖违法爆炸物,民众依然大事燃放爆竹,既然如此,政府何不干脆将烟花爆竹合法化,或许可以更好地展开管制工作。

相信没有人会反对华人遵守传统习俗,但这并不意味可以肆无忌惮地燃放爆竹至凌晨1时,或者随意地抛掷烟花。所以,我乐见地方政府发展部长倪可敏宣布,内阁一致通过合法化燃放烟花爆竹的措施,因为诚如倪所说,合法化是利多于弊,包括增加税收、管制产品安全等。

应与反对者对话

民众必须了解,合法化不代表可以随时随地燃放烟花爆竹。反之,政府必须进行良好的规划,包括制定售卖烟花爆竹的地点、购买者年龄、燃放时间、残屑处理等条例,以便减少对他人造成的困扰和伤害。

此外,合法化意味商家所售卖的产品将通过当局认证,这能确保产品安全使用,有助于减低燃放烟花爆竹的风险,包括爆炸、火灾,或人被灼伤等事故。

无论如何,政府应在合法化爆竹烟花之前,与反对该措施的单位对话,了解他们反对的原因及顾虑,以便拟定更周全的条例,顾及社会各个层面的需求。

合法化不应是“禁不了”而祭出的消极对策,反之政府应以更积极的方式来面对烟花爆竹所带来的问题,其中是确保执法单位严厉执行条例,以免合法化沦为乱乱放,这就有违合法化的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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霹雳

在安顺市会礼堂放烟花酿灾 兄弟控拥爆炸品与纵火

(安顺22日讯)安顺市议会通风礼堂火灾事件的两名嫌犯,今早被控上法庭,哥哥史帝温(24岁)在推事庭被控非法拥有烟花,弟弟杰申(19岁)在地庭被控纵火,两人皆否认有罪。

史帝温随后获女推事批准以3500令吉保释,杰申则获地庭法官批准以 3000令吉担保,两宗案件皆定在12月20日过堂。两人代表律师为芙芝拉。

安顺市议会礼堂本月3日晚有人租用礼堂庆祝生日,因宾客在礼堂内燃放烟花引起火灾,导致礼堂前端屋顶天花板被烧毁。

警方事后逮捕了两名兄弟协助调查。

史帝温是在1957年刑事法典第8条文(非法拥有爆炸物品)被控,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7年或最高罚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杰申则在刑事法典436条文(蓄意纵火)被控,罪成可被判最高20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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