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声援纳吉背后的政治盘算/南洋社论

上诉庭三司以2比1多数裁决,批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对居家服刑附加谕令提出司法复核的上诉申请,纳吉闻判后高兴得双手比赞。

在法庭外声援纳吉的聚众更是欢呼 ;然而“神奇”与“腐朽”相互渗透的事态演变却让人感到愕然。

两个月前,在经历6年的庭审程序,高庭宣判纳吉在涉及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洗黑钱及滥权案表罪成立,须出庭自辩,71岁的纳吉却在脸书贴文感叹说:“要找到真正的朋友太难了。许多人在你风光时支持你,有些却虚情假意。”

两个月过后,纳吉却发现好些朋友给他声援,忠诚地支持他向上诉庭提交新证据,为居家服刑上诉争取司法检讨。

各党为利益借题发挥

反对纳吉最激烈的前首相敦马哈迪说,是行动党阻扰巫统与伊斯兰党合作,他还鼓动巫统应继续声援纳吉集会;此前他还担心纳吉会获得特赦,再次成为首相,还说“就算纳吉入狱,仍无法改变巫统根深蒂固的贪污文化”。

当初坚持维护原则而遭开除巫统党籍的时任副首相丹斯里慕尤丁,在纳吉被判入狱时,则表示松了一口气,而且,还促请纳吉支持者服从法庭判决,不要质疑司法独立。

可是土团党领袖却说:“只要国盟领袖拒绝贪污的核心原则,参与支援纳吉集会不是问题。”

其实,支援纳吉充斥着政治狡诈和谋算,各政党为着党的利益,都恣意“借题发挥” ,为实现权斗的战略联合与牵制,个个都是顺情变意、善于伪装讹诈的投机政客。

巫统只是顾着望后镜开车,以为拯救纳吉,就能重振巫统;马华没有任何的新鲜创意,只能跟着别人的剧情演戏。

种族和宗教维权还是伊斯兰党最原始和凝滞的叙述和行为主体,参与声援纳吉就是试图与巫统重修旧好,重新恢复全民共识,为促进回教的团结。

行动党更是遭到伊党最毒辣的责骂;被指控嫌“欺君”的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只能以“哦”一声回应,似乎都乱成一锅粥。

鸡鸭争食各说各理

一个被定罪的纳吉,事前事后都被个别政党各自表述技巧分割撕裂,人们都忘掉早前那字字千钧的裁决书,鸡鸭争食,骡马抢道,各说各理,整个社会都陷入内耗的黑洞,好些人都变得懵懂无知,难辨真假。

有没有抽丝剥茧揭露的真实?没有遭误导而误判?还须避免被狭隘的政党利益迷惑,或被宗教道德绑架,或跟着钩心斗角的政客,每天吵架斗嘴。

最后还须相信司法独立,与其滔淊不绝地争骂,竞相上演一幕幕声援的荒诞剧,不如交由法官法槌起落,以法律为依据,以精深的宪政内涵,去裁判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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灼见

【灼见】特赦一时难行/胡逸山博士

综合我之前有关纳吉“出不出得来”、“几时出来”等的讨论,我认为也许可以从5个角度或步骤,来更全面地看待这课题。

第一个步骤是要把我国的特赦(包括赦免、减刑等)的性质与他国不尽相同,清楚地分别开来。这一点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因为近日美国前总统拜登在卸任前,宣布赦免包括他儿子在内的一众亲属与政要的所有罪行,据说是为了防止新任总统特朗普对其家人、亲信等进行政治报复。

特朗普再次入驻白宫后,也宣布特赦在4年前的1月6日冲击美国国会的当事人所有罪行。

以上这些美国总统的特赦好像都范围很广,包括当事人在一个时期内犯下或可能已犯下但尚未被检控、已被检控但尚未被定罪,以至已被定罪的各类所有罪行,这主要是美国宪法授权予总统如此广泛的特赦权力。如前总统尼克逊因水门事件下台后,继任的总统福特也特赦尼克逊在总统任内的所有罪行。

元首特赦权有限

我国一些别有用心的“有心人士”便也妙想天开,似是而非地借用美国的特赦例子来为我国服刑的当事人“开脱”。殊不知,在我国宪法底下,国家元首是无权如美国总统般得以几乎无限上纲地行使特赦权。反之,元首只有权对已被定罪并判刑者特赦。这一点有必要澄清。

第二个理解本案的步骤,是要把我国的特赦里所包括的赦免与减刑的性质相互清楚地分别开来。因为也有一些别有用心者,想把舆论带到为何现任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当年得以被元首特赦后即刻释放,而当下纳吉也被特赦却还被关在牢里的不同待遇上,想要制造纳吉是被政治迫害的印象。

究其实当年安华是被赦免的,也就是在法律眼中他是根本没犯下罪行的,所以当然即时得以释放。但当下纳吉被定罪的罪行没被赦免,只是被减刑而已,而有关居家服刑的减刑部分又有争议(见下),所以当然没有立时被释放回家去了。

特赦附加谕令罗生门

第三个理解本案的步骤,也还是近日闹得热烘烘的有关前任元首允许纳吉居家服刑的特赦附件是否存在一事。纳吉一方坚持附件的存在,彭亨王室也出信证实其存在,而法院方面(到上诉庭的层次)也认为附件存在。但政府一方却也就此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从认为附件不存在、可能存在但“没见过”或下落不明,一直到部门与政要皆相互推卸“不在我这里”或“(可能)已交到那里”等,花样百出,莫衷一是,活生生地上演一套附件罗生门!这一点政府方面坦白说做得实在不漂亮,也无形中助长了各类阴谋论,应早日给个统一的说法来交代一下。

第四个理解本案的步骤,就是即使该居家服刑附件的确存在,那么它的法律地位与效力,是否等同于特赦令的正文呢?如果一样,那为何不把居家服刑纳入正文里呢?这就关系到宪法条文的诠释,想必可能也会在法院系统里走一段很长的程序。

最后一个理解本案的步骤,就是即使居家服刑的附件有着法律效应,但我国却是还没有居家服刑相应法律条款来落实的。如居家服刑的定义是什么,是否当事人就被关在家里完全不准出门,还是也可适当的出门办事?当事人可以自由见客吗,还是如在监狱需排期登记呢?当事人是否要如电影里般脚上戴个监控器呢?

凡此总总皆无先例,所以政府才要在国会通过居家服刑法案。看来在那之前,纳吉的居家服刑可能也还难以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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