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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是最佳首相人选的迷思/章龙炎

敦马哈迪医生从2018年全国大选的“救国老英雄”经过民主行动党的大力推销,至少在许多华人选民眼中是有这样的特殊地位的。

本届大选,火箭推销拿督斯里安华,不推销马哈迪。

这铁板钉钉的说明了,要买“漂白水”和“抹黑水”,火箭牌是首选。

要先说明的,指火箭以前抹黑安华其实对火箭不大太公平。

安华在政治的高峰是担任副首相兼任财政部长以及巫统署理主席。以前当记者,经常会采访安华的活动。

与我同时的同僚,都领教过对安华那种权力暴发户心态和卖弄知识(例如杜撰一些冷僻的字眼、抛书袋)的行为。

金钱政治“推广者”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他如果不是巫统的金钱政治的始作俑者,至少是金钱政治的“推广者”。就华文教育来说,更是罄竹难书。

可是,在安华下野到希望联盟执政,火箭就一直漂白安华,是毫无疑问的。

我这么说,最重要的根据是安华根本不是火箭所宣扬的改革者。安华是权力斗争的输家,而这权力斗争与安华是否是“改革派”完全无关。

从1997年被开除到2018年5月后的22个月,马哈迪是他登上首相宝座的拦路虎或者说安华的克星。

蓝眼越改越退步

就以最近的例子来看。安华一个家庭3个人,为国会议席候选人。

一个政党搞到这个样子,如果算是“烈火莫熄”,那么改革并不一定是正面的,像人民公正党是越改越退步。

作为希盟的另一成员党,火箭算是祖师爷级的。这一届大选,林家和星家各有两个国会议席候选人。

安华当过副首相和财长,一般上你期望他已经有经验,绝不会口出狂言说“今天执政,油价马上下降”的承诺。

他会这么说,证明他是个不折不扣的政棍,我看到的是:除了人家(例如林吉祥)给面子吹捧他是最佳首相人选,他根本没有展示当首相所具备的素质,不把承诺当一回事。不要忘记,安华还被判贪污滥权罪成哩!

安华在野后,搞了“烈火莫熄”20年,空有烈火,却不足以燎原。2018年全国大选,因马哈迪因素,公正党成为中央执政党,而2018年10月波德申国会议席补选让给安华上阵是为了让安华任相铺路。

赢了补选,却还是候任首相,关键表面上是不敢违拗敦马,同样重要的因素是火箭骨子里就不相信安华。

火箭没有理由不知道安华空有超厉害的一张嘴,但是在政治上成不了大器(在巫统的时候是马哈迪撑腰,成为马哈迪的“打手”)更无法领导希盟(以及之前的民联)入主布城。但是,安华至少还有一定的马来人支持力量,这是火箭所缺少的。

没有选择的选择

安华我看也有自知之明,因为有火箭能够通过漂白为他带来稳固的华人支持力量,再加上他享受被吹捧的感觉,当然要“花开堪折直须折,莫待无花空折枝”。

火箭推安华为其首相人选,是没有选择的选择。

除了让安华飘飘然,当然还让很多华人继续妄想安华真的在当首相后能“安抚华人”。

希盟顾名思义就是卖“希望”而且是虚无缥缈的希望,其它都是次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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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丝玛获释与政治检控/章龙炎

吉隆坡高庭本周四批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夫人拿汀斯里罗丝玛撤销其12项洗钱与5项逃税控状的申请并获判无罪释放。

高庭法官慕尼安迪裁定,因为对罗丝玛的指控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是非法并有缺陷的。

其中,法官指控状没有披露被告的犯罪行为。此外,即使控状也没有披露非法活动,但是从非法活动所得收益却突然出现(讲直白的一些就是无中生有)。因此,没有这些要素,控状只不过指控一笔钱被汇入银行户头,这本身在法律上并不是一项罪行。

这狠狠打了控方一记耳光。不过,我看许多人(尤其是认为促成改朝换代,手上一票“值了”的人士)注意的可能是罗丝玛应不应该被无罪释放及背后有没有政治交易,而不是法官做出这个裁决的上述依据,更不是此案及其它相关案件一样,都是政治提控。

证据是根本

如何判断政治提控?我觉得很简单。首先,证据是根本。以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弊案为例。此案牵涉广泛,在我看来大家应该本着“非常的声称需要非常的证据”的精神看待。

要是大家却因为政治立场而安于道听途说、人云亦云,未审先判,只有纳吉单独“一手遮天”。因此,此案几乎可以是政治检控,因为大家不愿意看证据,却有超乎寻常的假设:纳吉铁定“吃钱”,罗丝玛铁定用纳税人的钱买名贵包包。

其二,检控有没有按既定的法律程序?大家都知道,2018年全国大选后,总检察长及反贪污委员会首席专员都是政治委任。这意味是他们有“特殊任务”,不管怎么样都要完成提控在舆论上“有罪”之人的使命,即使没有达到立案的最低门槛。

其三,任何公民在法律前都是平等、定罪之前都是无辜的。任何人都需要享有公平审讯的权利。在SRC国际案,纳吉并没有享受到这个权利(这是根据东马大法官阿都拉曼在此案的少数判决)。

所以,从一个角度来看, 慕尼安迪法官在罗丝玛洗钱及逃税控状的裁决可以被解读为对政治检控的抨击。

控方本是执法单位,法官指它的指控非法与有缺陷,不就等于说控方证据不足就指控人家,不按法律行事,还否认了罗丝玛的基本权利吗?

对某些人而言,这判决可能是个让他们感到错愕的判决(错愕是因为对罗丝玛未审先判)。无奈的是她是在拿督斯里安华当首相的时候被释放但从判词来看,这倒是个正面的发展。至少,法官没有帮办事不力的控方说话。

我们也不要忘记,罗丝玛是在2018年10月4日在上述17项控状下被控,相隔6年后被释放。

这虽然不比纳吉与财政部前秘书长丹斯里依万的失信案拖了6年因控方无法收齐文件而被判释放并不等于无罪荒谬(不是应该无罪释放吗?),但都却明显地反映出两案都避不开政治检控的嫌疑。

要是纳吉与罗丝玛如传言般贪得无厌,按理证据确凿才对,为什么控方有6年的时间,却落到这般的窘境,还徒浪费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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