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总检察长的译名问题/啸天

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 就是一个政府的“法律顾问”,也有人称他拥有全国最大的律师楼,有最多的律师。

虽然联邦宪法145条下,他是负责裁定是否要提控一个人,或中止一项刑事案的审讯,他另外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代表政府处理在国内及国外的一切法律事务,例如有人起诉政府,政府属下机构,都是由他委派属下的律师代表上庭。



在刑事案的提控方面,也是由他授权属下的检察司或副检察司上庭负责提控,在审讯时负责提证工作。

简而言之,总检察长是一位能“文”又能“武”的政府法律顾问,权力之大,不是普通人士所能了解。同样的,这职位充满敏感性,称为“烧得火红的座位”。最明显的例子,刑事案调查完毕后,查案官通常会说,提控与否交由总检察署决定和指示,提控与否,经常遭到非议。

民事案也一样,交给总检察长处理所面对的诉讼。因此总检察署是全国最大的律师楼,拥有最多的律师,此外,还负责改革与起草法律。

其实,关于总检察长名称的华文译法,早年也有两种,一些华文报译成“总检察长”,一些报馆译成“律政司”,最后统一为“总检察长”。在此也想抛出一个问题。



称号与职责欠准确

当了解总检察长在宪法下所赋予的职权后,不难让人有一种想法,若称为总检察长是否与他的地位相衬?从字面来说,总检察长似乎只局限于涉及刑事犯罪方面的案件处理,也好像忽略了总检察长在代表政府处理所有一切法律事务,包括国内和国外的案件和国际纠纷,两者相比之下,这些职务的重要性是不会低于他处理刑事案的权力。

基于以上的职权比较,让人有一种感觉,单单是总检察长的称号,与总检察长的全部职责考量似乎有欠准确和完整性,这让我们想起初期有报章称这个职位为“律政司”的问题,当然,有一点应该承认的是,“律政司”这个称号,似乎与我们整个法律体制其他称号产生一种格格不入的感觉。应该考虑的另一个问题是,以华文来说,律政司和总检察长字眼,两者的实质意义是否相等或其中一个较为高?

最近华文报出现的问题就是:由第二号人物律政司(Solicitor-General)来暂代总检察长职务,更加强争议律政司是否是总检察长底下的二号人物?或一开始就应该把总检察长称为律政司,或许此举可以避开目前的称号问题。

关于这两个称号的问题,我曾经参考几个与我们法律体制相近的国家华文的译法,有者用“律政司司长”,也有人用“律政部长”,都是保留“律政”两个字。

越了解翻译越精准

在搜索的过程中,我找到台湾法律界对这个相似职位的华文译法,就是称为“法务总长”,我个人认为亦有可取之处,因为它几乎包罗所有总检察长的职责和权力。

根据一本法律字典,Solicitor-General是法务总长的副手,也是政府法律官员的第二号人物,被称为“法务次长”,一个是法务总长,副手是法务次长,等级和次序都一清二楚。

一位退休法官曾向我建议,律政司底下用副律政司,从实际的情况看来,也相当合理。

华文翻译本来就是艰苦工作,只能是互相学习,改善和协调,以期取得最贴切,精准的翻译。

个人经常有一种想法,在翻译的过程中,译者最好能先设法了解原文的真正含义和用途,了解越透彻越好,然后才设法找出最贴切,又不失原意的字或句,译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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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古拉:实证研究可行性 检控分权料明年可成

(吉隆坡9日讯)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副部长古拉今日在国会表示,检控官与总检察长分权事宜预计将在明年完成。

他强调,政府对这项课题高度重视,目标是在明年内达成解决方案。

需时间确保改革周详

在国会下议院回答行动党士布爹国会议员郭素沁的附加问题时,古拉解释,政府并非拖延,而是需要时间确保这项改革全面周详。

郭素沁质疑,为何政府需要耗时两年研究分权,而非直接修正联邦宪法相关条文。

对此,古拉回应称,虽然修正宪法第145条并无技术问题,但在进行修法前,必须听取利益相关者及非政府组织的意见。

此外,还需成立相关委员会展开深入研究,这些程序需要一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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