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拆掉赛沙迪的糖衣/郭碧融

一间兴都庙、一群被发展商雇佣的巫裔人士、不幸去世的巫裔消防员,再加上一名印裔首相署部长,让有心人趁机将这些元素链接起来,编导种族纠纷的戏码,导致局面日趋混乱。

梳邦再也斯里马哈马里安曼兴都庙的骚乱事件是一面镜子,折射出一个可悲的事实,即我国从独立至今已经61年,当涉及不同族群的纷乱时,社会依旧笼罩在种族主义的阴影下。



涉及暴力与死亡的事件理应交由警方调查,让警方揪出制造暴力的凶徒,并还原消防人员阿迪的死因。

遗憾的是,政治人物及一些非政府组织在警方的调查结果还未出炉前,就迫不及待地举起种族旗帜,直将矛头指向首相署部长华达慕迪,谴责他无法好好处理种族间的关系,并要求他引咎辞职,当中包括由青年及体育部长赛沙迪领导的土团党青年团。

要求部长辞职无理由

当土团党青年团早前针对兴都庙骚乱事件前往首相办公厅呈交备忘录时,赛沙迪人在现场。事后有人澄清说赛沙迪只是陪同执委提呈备忘录,而非教唆执委进行该举措的推手。但,这样的说法并无法取信于人。试问,执委在展开任何动作前,都无需请示团长吗?倘若团长制止执委呈交备忘录,难道执委还会一意孤行吗?



人权女律师茜蒂卡欣就炮轰赛沙迪是捍卫马来种族主义的伪君子,因为赛沙迪在没有提供理由下,要求华达慕迪辞职。

赛沙迪是5·09大选时新崛起的政治人物,凭着年轻、俊朗的外表、最佳辩手的光环而备受瞩目,甚至因广受女性的欢迎而被封为“国民老公”。

此外,赛沙迪也是擅于通过社交媒体塑造形象的政治人物,将自己包装成开明、亲切、热爱运动、活力四射、贴近年轻人的领袖。这难免使人对他寄予厚望,盼他为国内政坛注入新气象。

无法彰显专业精神

上任6个月后,赛沙迪的形象逐渐瓦解,在特定的议题上并无法彰显专业精神。其中是呼吁政府不要支持“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ICERD),理由是这项公约抵触宪法赋予马来人和土著特权的条文。赛沙迪固然有权发表他对该公约的立场,但欠缺充足的论据,只是沦为空泛的喊话,旨在挑起族群情绪,这与种族主义分子毫无差别。

在兴都庙骚乱事件上,赛沙迪因土团党青年团提呈备忘录,而遭受槟州第二副首长拉玛沙米的批评后,也没有举证说明华达慕迪应该呈辞的原因,仅是强调本身加入政治不是为了“打安全牌、成为应声虫及当人们发声时装聋作哑”。这种回应简直是牛头不对马嘴,更予人他缺乏问责的精神,反之是跟随种族主义起舞的印象。

我们都期盼希盟政府推动政治改革,引领国人走出保守、封闭及种族政治的桎梏,但若连新生代的政治人物都走回来时路,那就不免让人担心,民主开放的梦想会渐行渐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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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赛沙迪提呈18上诉理据 要求推翻判决无罪释放

(吉隆坡12日讯)麻坡区国会议员赛沙迪提出18个上诉理据,要求上诉庭撤销高庭宣判他4项失信、挪用资金和洗黑钱控状罪名成立的裁决,以及入狱7年、鞭笞两下,以及罚款1000万令吉的刑罚。

通过今天入禀的上诉书,赛沙迪指出,第一项控状即串谋失信,高庭法官拿督阿兹哈错误地将提款与花费画上等号。

他说,第二项挪用资金控状的表罪成立判决,与12万令吉款项确实是属于他自己的,或是自用的结论相反。

“因此,法官在将不相关的事实列入考量,并错误地依赖道听途说的证词时,错误地裁定我在第二项指控表罪成立。”

这名土青团前团长说,由于第二项控状的错误判决,法官也错误地裁定第三项和第四项控状表罪成立,因为这两项控状都是基于第二项指控。

赛沙迪指控,这份在2023年11月9日下判约13个月后作出的判词理由,对他造成偏见。

“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要求考虑所有证词,违反了刑事程序法典第182A条文,也没有对辩方的所有4项控罪进行公平和公正的审判。

“如果法官考虑了所有证词,法官就会发现我对所有4项指控都提出了合理怀疑。”

这名前青年及体育部长声称,由于法官犯了许多可上诉的错误,使他被剥夺获公平审判的机会。

“因此,我恳请法庭撤销有关判决,并裁决我无罪释放。所裁决的刑罚过于严苛,不符合可接受量刑的原则。”

上诉庭择定于明年3月19和20日,聆审赛沙迪于2023年11月9日提出的上诉。

根据第一项控状,受托保管100万令吉资金的时任土青团长赛沙迪与副财政拉菲克,被控串谋失信这笔款项,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406条文,一旦罪成,最高可监禁10年、鞭笞和罚款。

第二项控状,赛沙迪被控于2018年4月8至21日期间,从Armada Bumi Bersatu Enterprise马银行回教银行户口挪用12万令吉的资产自用,致使拉菲克必须注销这笔账,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406条文,一旦罪成,至少监禁6个月或最高5年、鞭笞和罚款。

赛沙迪还面对两项洗黑钱控状,分别于6月16日和19日在新山的一家银行,将两笔源自非法活动的5万令吉,由他所持有的马来亚银行回教银行户头,转移至他所持有的土著信托基金账户。  

他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一旦罪成,可在相同法令第 4(1) 条文下被判刑,最高监禁15年、罚款非法活动收益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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