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政治摆中间,法律丢一边?/章龙炎

希望联盟四党的宣传主任日前就《新海峡时报》报业集团总编辑的任命和The Edge两名记者被控诽谤,联合发表声明。其中,声明要求政府撤销对这两名记者(其实是前总编辑和特约编辑)的刑事检控。

即使我认为媒体不能完全自由,但如果媒体因为公众利益而扮演守门人,据实报道评论的角色而被控是不应该的。

因此,我认同The Edge媒体集团出版人兼集团总执行长何启达的说法:投诉者是商人,如果他认为被The Edge诽谤,那警方和副检察司应该要求他对The Edge展开民事诉讼,而不是通过总检察署进行刑事检控。

这两名新闻从业员因两篇分别在2020年和2021年(冠病疫情还在高峰的时候)刊登的仙股(penny stock)飙升异常的新闻报道,面对两项刑事诽谤控状。

我说,既然自拿督斯里纳吉被判坐牢后,希盟就认为司法独立透明,那就顺其自然,何必要求政府撤销提控?

违背“分权”原则

不过,让我感兴趣的倒是希盟要求政府撤销控状,一些希盟领袖还指政府滥用司法程序。像这类要求政府(包括要求首相)撤销指控或者插手这个那个的例子,时有所闻。

即使这样的要求明显的违背了“分权”的原则,甚少人会觉得这样的说法和要求有问题。相反的,这还被认为是正常的。

更加难以置信的当然是有些政客夸口说如果他们当政府,要查某些人并把他们送进监牢等等!这不是摆明说如果他们当政府,干涉司法及滥用司法程序吗?这毫不含糊地暴露我国人民,包括立法者的法治和民主精神的不稳定,同时也表露了我国“分权”根基的松动。

大家都知道2018年全国大选后,希盟政府如何安插“自己人”掌反贪污委员会、总检察署甚至是司法的重要职位(不信,去读一读敦马哈迪医生第二度任相时的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的大作的相关章节)等等。这算不算行政插手司法和其他关键机关,进一步破环“分权”的原则?

如此,如果有人怀疑有些法庭案件涉及政治,甚至是选择性检控,你其实不需要感到奇怪。

可是,那些在此之前高举司法独立不可妥协,执政党不应该插手关键机关任命大旗的人士,突然U转,不认为希盟政府的做法有什么问题,反而对那些采取他们所持立场的人士大加鞭挞。

讲得更远一点,我国人民的公民意识,也就是对百姓和政府机关权力的范畴和职能没有基本的共识,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因为“政治摆中间,法律丢一边”,什么民主法治、公正平等都沦为空谈。

我们已经浪费太多时间,而且会继续浪费更多时间空谈民主法治,而不是实际的去巩固民主法治—也就是作为公民,没有比捍卫宪法下赋予的权利和责任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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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罗丝玛获释与政治检控/章龙炎

吉隆坡高庭本周四批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夫人拿汀斯里罗丝玛撤销其12项洗钱与5项逃税控状的申请并获判无罪释放。

高庭法官慕尼安迪裁定,因为对罗丝玛的指控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是非法并有缺陷的。

其中,法官指控状没有披露被告的犯罪行为。此外,即使控状也没有披露非法活动,但是从非法活动所得收益却突然出现(讲直白的一些就是无中生有)。因此,没有这些要素,控状只不过指控一笔钱被汇入银行户头,这本身在法律上并不是一项罪行。

这狠狠打了控方一记耳光。不过,我看许多人(尤其是认为促成改朝换代,手上一票“值了”的人士)注意的可能是罗丝玛应不应该被无罪释放及背后有没有政治交易,而不是法官做出这个裁决的上述依据,更不是此案及其它相关案件一样,都是政治提控。

证据是根本

如何判断政治提控?我觉得很简单。首先,证据是根本。以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弊案为例。此案牵涉广泛,在我看来大家应该本着“非常的声称需要非常的证据”的精神看待。

要是大家却因为政治立场而安于道听途说、人云亦云,未审先判,只有纳吉单独“一手遮天”。因此,此案几乎可以是政治检控,因为大家不愿意看证据,却有超乎寻常的假设:纳吉铁定“吃钱”,罗丝玛铁定用纳税人的钱买名贵包包。

其二,检控有没有按既定的法律程序?大家都知道,2018年全国大选后,总检察长及反贪污委员会首席专员都是政治委任。这意味是他们有“特殊任务”,不管怎么样都要完成提控在舆论上“有罪”之人的使命,即使没有达到立案的最低门槛。

其三,任何公民在法律前都是平等、定罪之前都是无辜的。任何人都需要享有公平审讯的权利。在SRC国际案,纳吉并没有享受到这个权利(这是根据东马大法官阿都拉曼在此案的少数判决)。

所以,从一个角度来看, 慕尼安迪法官在罗丝玛洗钱及逃税控状的裁决可以被解读为对政治检控的抨击。

控方本是执法单位,法官指它的指控非法与有缺陷,不就等于说控方证据不足就指控人家,不按法律行事,还否认了罗丝玛的基本权利吗?

对某些人而言,这判决可能是个让他们感到错愕的判决(错愕是因为对罗丝玛未审先判)。无奈的是她是在拿督斯里安华当首相的时候被释放但从判词来看,这倒是个正面的发展。至少,法官没有帮办事不力的控方说话。

我们也不要忘记,罗丝玛是在2018年10月4日在上述17项控状下被控,相隔6年后被释放。

这虽然不比纳吉与财政部前秘书长丹斯里依万的失信案拖了6年因控方无法收齐文件而被判释放并不等于无罪荒谬(不是应该无罪释放吗?),但都却明显地反映出两案都避不开政治检控的嫌疑。

要是纳吉与罗丝玛如传言般贪得无厌,按理证据确凿才对,为什么控方有6年的时间,却落到这般的窘境,还徒浪费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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