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无知的力量更大/章龙炎

小时候住的新村,物资与现在比较起来,说有天渊之别一点都不夸张。有架黑白电视与电话,是不错的;如果加上彩色电视机、录像机、冰箱、洗衣机,属于很好的享受了;要是在加上冷气机,那就不得了了。

我在新村长大的十几年,24小时电流供应是我上中学后才有的;之前,靠的是一间小小的发电厂。白天没电,晚上也就那几个小时有电。



像我小时候比较调皮的小孩,与其他村里的小孩,可以想出很多就地取材、不需要花钱的游戏。上半天的课,下午大多时候是“放牛”。娱乐的选择不多,但还是能乐在其中。

因为有这样的成长经历,也时常从日常生活中比较以前和现在,看到现在城市小孩平时课业繁忙,看精明电视、玩精明手机等等,还需要特别花钱接触大自然。物质上,他们的确是比我那个时代强很多倍,但他们幸福、知足吗?

各个时代共业不同

这一问,难免让我联想到另一问题:小时候是我的不幸,还是现代小孩的不幸?或许,这不是幸与不幸的问题,而是时代的不同,用佛家话来说是各个时代有不同的共业——而现代的共业也许就是我们都被物质享受捆绑与侵蚀了(像荀子说的“物役”),不管东西方都是如此,什么东西都可以“娱乐至上”—满足感官的享受,看热闹,几乎就是“人生至此,夫复何求?”

30多年前,美国的尼尔波兹曼写了一本书Amusing Ourselves to Death(中文翻译为《娱乐至死》),指电视改变了民众的话语内容与意义,不管是政治、教育、宗教和其他领域的内容,都一无幸免的被电视表达方式重新定义;1980年代的电视节目,表达方式是娱乐,影响所及,民众话语都慢慢的以娱乐的方式出现,成为一种文化精神;文化的内容,成为娱乐的附庸,大家坦然接受,视为常态。



现代人自困互联网

当然,在互联网的时代,网上的内容的表达方式除了娱乐,还有更加糟糕的的庸俗化、肤浅化。不只是小孩,成人(包括那些受到高等教育的)也被互联网牵着鼻子走。读书阅报,不再是常态;网络变成神台—很多人几乎没有一天是想同一个“神”,独尊一神或者众神膜拜“请示”,看来也纯是为了娱乐,而是要让自己自困在互联网的其中一个网眼,知识层面,特别是社会科学人文的知识,更加狭隘。

以前培根说知识就是力量,现在无知的力量更大。民主选举选民手中一票,就是那么一票,与知识并没有必然关系的。例如,不是每个都是informed voters (有见识的选民),而是在政治表演“被娱乐”后投下的一票。所以,希盟执政一百日,很多人都很入戏,要“新政府”多一些时间表演,娱乐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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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罗丝玛获释与政治检控/章龙炎

吉隆坡高庭本周四批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夫人拿汀斯里罗丝玛撤销其12项洗钱与5项逃税控状的申请并获判无罪释放。

高庭法官慕尼安迪裁定,因为对罗丝玛的指控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是非法并有缺陷的。

其中,法官指控状没有披露被告的犯罪行为。此外,即使控状也没有披露非法活动,但是从非法活动所得收益却突然出现(讲直白的一些就是无中生有)。因此,没有这些要素,控状只不过指控一笔钱被汇入银行户头,这本身在法律上并不是一项罪行。

这狠狠打了控方一记耳光。不过,我看许多人(尤其是认为促成改朝换代,手上一票“值了”的人士)注意的可能是罗丝玛应不应该被无罪释放及背后有没有政治交易,而不是法官做出这个裁决的上述依据,更不是此案及其它相关案件一样,都是政治提控。

证据是根本

如何判断政治提控?我觉得很简单。首先,证据是根本。以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弊案为例。此案牵涉广泛,在我看来大家应该本着“非常的声称需要非常的证据”的精神看待。

要是大家却因为政治立场而安于道听途说、人云亦云,未审先判,只有纳吉单独“一手遮天”。因此,此案几乎可以是政治检控,因为大家不愿意看证据,却有超乎寻常的假设:纳吉铁定“吃钱”,罗丝玛铁定用纳税人的钱买名贵包包。

其二,检控有没有按既定的法律程序?大家都知道,2018年全国大选后,总检察长及反贪污委员会首席专员都是政治委任。这意味是他们有“特殊任务”,不管怎么样都要完成提控在舆论上“有罪”之人的使命,即使没有达到立案的最低门槛。

其三,任何公民在法律前都是平等、定罪之前都是无辜的。任何人都需要享有公平审讯的权利。在SRC国际案,纳吉并没有享受到这个权利(这是根据东马大法官阿都拉曼在此案的少数判决)。

所以,从一个角度来看, 慕尼安迪法官在罗丝玛洗钱及逃税控状的裁决可以被解读为对政治检控的抨击。

控方本是执法单位,法官指它的指控非法与有缺陷,不就等于说控方证据不足就指控人家,不按法律行事,还否认了罗丝玛的基本权利吗?

对某些人而言,这判决可能是个让他们感到错愕的判决(错愕是因为对罗丝玛未审先判)。无奈的是她是在拿督斯里安华当首相的时候被释放但从判词来看,这倒是个正面的发展。至少,法官没有帮办事不力的控方说话。

我们也不要忘记,罗丝玛是在2018年10月4日在上述17项控状下被控,相隔6年后被释放。

这虽然不比纳吉与财政部前秘书长丹斯里依万的失信案拖了6年因控方无法收齐文件而被判释放并不等于无罪荒谬(不是应该无罪释放吗?),但都却明显地反映出两案都避不开政治检控的嫌疑。

要是纳吉与罗丝玛如传言般贪得无厌,按理证据确凿才对,为什么控方有6年的时间,却落到这般的窘境,还徒浪费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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