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民主选举少数也能有作为/章龙炎

“少数服从多数”却是其中一个被广泛接受的民主定义,但事实并不是这么简单。

以美国总统选举来看,多数未必占尽上风。决定谁赢得美国总统宝座的是选举人票(electoral vote),而不是全国选民票(popular vote)。某个候选人赢得全国选民票却输掉选举人票,等于输掉总统选举。

选举人票数等于国会众议员与参议员的数目:538张。众议员数目以每个州人口多寡决定(华盛顿特区有3票,所以选举人票是以50个州加华盛顿特区计算的),但每个州不管人口多少都由两名参议员代表(华盛顿特区无参议员代表)。

获得270张或以上选举人票的总统候选人中选。2016年美国总统选举,特朗普所得选民票输给其对手希拉里,但因为获得306张选举人票而赢得总统宝座。

不过,要是两名候选人得到同样数目的选举人票或者两人都没有跨过270张选举人票的门槛,谁当总统就得交给国会表决。众议院选总统,参议院选副总统。但这不曾发生,估计这次总统选举结束后也不会发生。

7摇摆州成“造王者”

所以,在美国政治制度里,总统选举并不是直接选举,谁当总统不是由多数选民票决定。一人一票没有错,但不是票票等值。有些选民的选票比较值钱,而“选举人票与全国选民票不成比例”也不是什么反常的事。

今年美国人选总统,有7个所谓的摇摆州将会是“造王者”。这是两名候选人都无法确定谁输谁赢的州,所以他们要更加落力争取这些州的选民的支持以提高本身的胜望。因此,这些州的选民手中一票比其他43个州与华盛顿特区的选民价值高。这些州中某群体的选民的一票,又可能比其他群体选民手中一票高了一些。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一个摇摆州密西根。这非常可能是少数选民发挥关键力量的州。这个州是美国回教徒与阿拉伯人最集中的州,有约40万名回教徒及阿拉伯人(阿拉伯人并不一定都是回教徒),在过去两次总统选举都起了重要作用。

2016年,特朗普以1万多张多数票赢得密西根州。那是共和党候选人相隔28年后首次赢得这个“蓝墙”(民主党堡垒)。不过,特朗普的移民政策(限制回教徒入境美国),成为他们在2020年总统选举不支持特朗普的主要因素,拜登因此以15万张多数票夺回密西根州。

不满拜登处理以巴课题

此一时,彼一时。以巴战争爆发,让这群选民对拜登总统处理这课题非常不满。根据报道,在今年总统候选人初选时,就有10万名回教徒与阿拉伯裔选民表示中立。最近民调显示,现在以色列在加沙与黎巴嫩加剧军事行动加强了他们对副总统兼民主党候选人贺锦丽及其竞选伙伴的不满与怀疑,这群体比较倾向支持特朗普。

不让人奇怪的,其他摇摆州的回教徒及阿拉伯人数目虽然不比密西根,但他们可以扮演关键少数群体的角色,提高手中一票的价值,而不是政客及政党视为理所当然的一票。

以此观之,民主社会的少数族群不怕少,只怕不懂得巧实力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任无良政客鱼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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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丝玛获释与政治检控/章龙炎

吉隆坡高庭本周四批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夫人拿汀斯里罗丝玛撤销其12项洗钱与5项逃税控状的申请并获判无罪释放。

高庭法官慕尼安迪裁定,因为对罗丝玛的指控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是非法并有缺陷的。

其中,法官指控状没有披露被告的犯罪行为。此外,即使控状也没有披露非法活动,但是从非法活动所得收益却突然出现(讲直白的一些就是无中生有)。因此,没有这些要素,控状只不过指控一笔钱被汇入银行户头,这本身在法律上并不是一项罪行。

这狠狠打了控方一记耳光。不过,我看许多人(尤其是认为促成改朝换代,手上一票“值了”的人士)注意的可能是罗丝玛应不应该被无罪释放及背后有没有政治交易,而不是法官做出这个裁决的上述依据,更不是此案及其它相关案件一样,都是政治提控。

证据是根本

如何判断政治提控?我觉得很简单。首先,证据是根本。以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弊案为例。此案牵涉广泛,在我看来大家应该本着“非常的声称需要非常的证据”的精神看待。

要是大家却因为政治立场而安于道听途说、人云亦云,未审先判,只有纳吉单独“一手遮天”。因此,此案几乎可以是政治检控,因为大家不愿意看证据,却有超乎寻常的假设:纳吉铁定“吃钱”,罗丝玛铁定用纳税人的钱买名贵包包。

其二,检控有没有按既定的法律程序?大家都知道,2018年全国大选后,总检察长及反贪污委员会首席专员都是政治委任。这意味是他们有“特殊任务”,不管怎么样都要完成提控在舆论上“有罪”之人的使命,即使没有达到立案的最低门槛。

其三,任何公民在法律前都是平等、定罪之前都是无辜的。任何人都需要享有公平审讯的权利。在SRC国际案,纳吉并没有享受到这个权利(这是根据东马大法官阿都拉曼在此案的少数判决)。

所以,从一个角度来看, 慕尼安迪法官在罗丝玛洗钱及逃税控状的裁决可以被解读为对政治检控的抨击。

控方本是执法单位,法官指它的指控非法与有缺陷,不就等于说控方证据不足就指控人家,不按法律行事,还否认了罗丝玛的基本权利吗?

对某些人而言,这判决可能是个让他们感到错愕的判决(错愕是因为对罗丝玛未审先判)。无奈的是她是在拿督斯里安华当首相的时候被释放但从判词来看,这倒是个正面的发展。至少,法官没有帮办事不力的控方说话。

我们也不要忘记,罗丝玛是在2018年10月4日在上述17项控状下被控,相隔6年后被释放。

这虽然不比纳吉与财政部前秘书长丹斯里依万的失信案拖了6年因控方无法收齐文件而被判释放并不等于无罪荒谬(不是应该无罪释放吗?),但都却明显地反映出两案都避不开政治检控的嫌疑。

要是纳吉与罗丝玛如传言般贪得无厌,按理证据确凿才对,为什么控方有6年的时间,却落到这般的窘境,还徒浪费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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