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火箭修党章“可喜可贺”/章龙炎

我从来就不是什么反跳槽法的支持者,主要理由是反跳槽法违法了公民结社的自由。

结社自由的意思是,公民参加诸如政党的这样的组织,理由林林总总,其中就包括一些公民的确是因为服膺某个政党的斗争理念和目标而成为其一分子。

要是政党因为某些领袖的意愿大于党,违反政党的斗争理念和目标的意愿,这些相信政党斗争理念和目标的人民代议士因而宣布退党,但保留议员资格,可说是基于民主和自由的原则,国会立法惩罚他们的行动,我并不认为是合适的。

更何况,在国会殿堂里,国会下议院座位虽然根据朝野政党划分,但议员是以国会选区名字,而不是个人或政党称呼。这意味着,政党委派代表,而经过选举,政党代表被选为议员,议员代表的是当地人民,主要时间是为选区及其选民服务,在国会还需以所代表政党的斗争理念和目标发声。

例如,首相拿督斯依斯迈沙比里是彭亨州百乐区国会议员。作为该区选民,我当然不会满足于他出席国会,在国会辩论国事,我还想看到经常在其选区走动。这叫做“选后服务”。

不管怎么样,议员跳槽可能导致政权易手,是一些政党最关心。因此,对前些时候在国会通过的反跳槽法获得接受“政治青蛙”的政党的支持,我就觉得不寻常。

9月25日举行的民主行动党代表大会,可以作为一个佐证。

该党大会通过修改党章的建议,该党党员如果违反党意,经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核准后,就会失去党籍。其中一个原因是为了防止任何党员在中选为人民代议士后,跳槽到其他政党。

我想到的第一个问题,不超过半数的党中央代表投票赞成,也可是“党意”。行动党“boleh”,自有本身的一套民主原则是毫无疑问的。

其二,所谓党意,与反跳槽或者说与该党维护民主,尊重选民的议员并没有必然的关系。

如果你是一个或者是少数几个不满行动党的党员而跳槽,你是违法党意,因而会受到对付;但是,如果是政党“集体跳槽”,那就符合党意了,也意味着党意大过选民的意愿。

其三,反跳槽法已经通过了,民主行动党“多此一举”,将之作为限制党内民主的根据,可说是顺水推舟。

坐而言 起不行

其实,行动党借党意,多年来以“坐而言,起不行”的套路,以口水当武器,对他党的家事和国事,偶尔天下事,事事关心,即便几乎都是纸上谈兵和帮闲,有时更是恶心到不知以什么毛当令箭,好像自己是“太上政府”,比政府更加关心民瘼,可惜是出张嘴巴“帮助”民众。

所以,行动党这次修改党章,在党内加强党意的威力,火箭终于有机会“坐而言,起而行”,可谓隧道尽头见曙光,可喜可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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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罗丝玛获释与政治检控/章龙炎

吉隆坡高庭本周四批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夫人拿汀斯里罗丝玛撤销其12项洗钱与5项逃税控状的申请并获判无罪释放。

高庭法官慕尼安迪裁定,因为对罗丝玛的指控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是非法并有缺陷的。

其中,法官指控状没有披露被告的犯罪行为。此外,即使控状也没有披露非法活动,但是从非法活动所得收益却突然出现(讲直白的一些就是无中生有)。因此,没有这些要素,控状只不过指控一笔钱被汇入银行户头,这本身在法律上并不是一项罪行。

这狠狠打了控方一记耳光。不过,我看许多人(尤其是认为促成改朝换代,手上一票“值了”的人士)注意的可能是罗丝玛应不应该被无罪释放及背后有没有政治交易,而不是法官做出这个裁决的上述依据,更不是此案及其它相关案件一样,都是政治提控。

证据是根本

如何判断政治提控?我觉得很简单。首先,证据是根本。以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弊案为例。此案牵涉广泛,在我看来大家应该本着“非常的声称需要非常的证据”的精神看待。

要是大家却因为政治立场而安于道听途说、人云亦云,未审先判,只有纳吉单独“一手遮天”。因此,此案几乎可以是政治检控,因为大家不愿意看证据,却有超乎寻常的假设:纳吉铁定“吃钱”,罗丝玛铁定用纳税人的钱买名贵包包。

其二,检控有没有按既定的法律程序?大家都知道,2018年全国大选后,总检察长及反贪污委员会首席专员都是政治委任。这意味是他们有“特殊任务”,不管怎么样都要完成提控在舆论上“有罪”之人的使命,即使没有达到立案的最低门槛。

其三,任何公民在法律前都是平等、定罪之前都是无辜的。任何人都需要享有公平审讯的权利。在SRC国际案,纳吉并没有享受到这个权利(这是根据东马大法官阿都拉曼在此案的少数判决)。

所以,从一个角度来看, 慕尼安迪法官在罗丝玛洗钱及逃税控状的裁决可以被解读为对政治检控的抨击。

控方本是执法单位,法官指它的指控非法与有缺陷,不就等于说控方证据不足就指控人家,不按法律行事,还否认了罗丝玛的基本权利吗?

对某些人而言,这判决可能是个让他们感到错愕的判决(错愕是因为对罗丝玛未审先判)。无奈的是她是在拿督斯里安华当首相的时候被释放但从判词来看,这倒是个正面的发展。至少,法官没有帮办事不力的控方说话。

我们也不要忘记,罗丝玛是在2018年10月4日在上述17项控状下被控,相隔6年后被释放。

这虽然不比纳吉与财政部前秘书长丹斯里依万的失信案拖了6年因控方无法收齐文件而被判释放并不等于无罪荒谬(不是应该无罪释放吗?),但都却明显地反映出两案都避不开政治检控的嫌疑。

要是纳吉与罗丝玛如传言般贪得无厌,按理证据确凿才对,为什么控方有6年的时间,却落到这般的窘境,还徒浪费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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