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罗丝玛的“一天”/南洋社论

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罗丝玛在砂拉越学校太阳能板弊案被判罪成时,不禁泪洒公堂,并通过代表律师求情,要求轻判坐牢1天。

70岁的罗丝玛面对三项控状,于2016年至2017年向一家公司董事经理索取巨额贿款,以协助该公司通过直接谈判向教育部获取砂州内陆369所学校承揽装置太阳能板及发电机柴油供应和维修的工程项目。

在庭讯中控辩双方通过辨法析理、去伪存真的激烈交锋后,法官遂判决三项罪名成立,各判坐牢10年及罚款9亿7000万令吉。

然而闻判后哽咽的罗丝玛却申诉“从没有要偷窃任何钱”,她的辩词却充斥着被迫害的受难意识,还表示只能将一切交给上苍作主。

其实,罗丝玛还未认识到“一念之欲,而祸流于滔天”的因果关系,以为就像多年前国阵未被扳倒以前一切还是那般绚丽光鲜。

还记得当时有人对罗丝玛推动的国家学前教育计划(PERMATA )提出质疑 ,她以一贯的强势姿态站在台前说,“这个计划对大家好,是为了人民。”

在喝彩声中,她还说“我没把钱塞进口袋里,要是钱在我口袋里,你可以检查”,还说“你们在社媒看到的消息都不正确。”

事实是,改善砂拉越学童生活的机会却被偷走了,今日这个前首相夫人被判罪,就是对有权势的人因不“知止”而最终遭殃的警诫,岂是只判坐牢1天的惩罚就能以儆效尤的?

假如法官判案要有温度,那是对急着买药而违规停车的病弱者撤销罚款;法官要是对涉案者有理解和同情,那也只是对濒临绝境的困苦人家法外开恩。

法庭不接纳罗丝玛坐牢“一天”的求饶,就是要以严刑峻法的判例,警惕人们做人一定要戒慎,就算有权势的首相或他宠爱的首相夫人都在法律之下,他们都一定要慎始自律,清廉自警。

诗人臧克家说,“生活,是一万支暗箭伺候你一次的不检点。”所以,做官的,对自己要严苛,要清廉俭朴,更要多用为国计民生。

那些官太太更要戒绝骄奢,得势时钻营打洞,鲸吞虎踞,最后将落得“鱼与刀俎后悔迟,人贪忧法时已晚”的下场。

还有那些做生意的,更要树立企业廉正的合规意识及清正文化,拒绝行贿,一定要以正身正心直道谋利。

社会民众更要坚守诚信,要坚持对贪腐零容忍的立场及配合媒体的监督意识增强,举报和声讨贪腐,净化社会。

最后,我们希望对罗丝玛的司法判决,就是这个时代惊涛拍岸的反贪强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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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学者就安华谈罗丝玛庭案 “仓促提控论”恐干预司法

(吉隆坡23日讯)学者认为,首相拿督斯里安华提出的“总检察署2018年选后仓促”提控论,可能引发政治干预法律程序的负面看法。

苏丹再纳阿比丁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主任胡先尤斯里博士表示,虽然从技术上讲,安华的言论并不一定违反分权原则,却有可能干预司法机构自治的形象。

他说,在政治和行政方面,首相的相关言论需从分权、法治,以及对政治合法性的影响分析。

“安华的论点让人们对行政部门在不损害司法机构独立性的情况下监督司法机构的作用范围产生质疑。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司法政治化,司法决定受到政治压力或观点影响。”

胡先接受《阳光日报》访问时,针对本月19日,面对12项涉及逾700万令吉洗黑钱及5项逃税控状的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罗丝玛在高庭获无罪释放后,安华随后提及,总检察署在第14届全国大选后提控的部分案件过于仓促,且夹带政治报复的目的言论,如是发表看法。

他提醒,当首相对备受瞩目的案件发表个人观点时,尽管真正的意图可能是纠正公众的看法,还是可能会被视为试图影响司法程序。

他表示,我国联邦宪法第121条款阐明司法机构独立解释和执行法律,不受包括行政机构在内的任何一方的干涉。

“但如今首相的言论令人感觉行政部门试图挑战司法自主权,这将影响人民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首相应慎言

胡先也认为,安华的论点可能会被视为保护某些个人或干涉司法事务,从而影响政府的政治合法性。

“人们常常根据感知而非事实来判断领导人的行为。事实上,被视为干扰身体自由的言论可能会对民主的稳定性产生长期影响。”

他说,我国行政和司法之间的关系经常成为争论的话题,尤其是自1988年司法危机以来,常常引起讨论,因此首相发言时应该谨慎,不要为指责过去的情况而重复提供议论的空间。

“安华在发言前应该对相关案件展开深入审查,因为这涉及言论自由与维护司法机构的廉正,政治人物有责任确保言论的公平且没有政治偏见,同时确保维护分权原则。”

律师:个人观点无碍检控质量

然而,著名律师莫哈末礼端则持相反观点,他认为安华的言论属于个人观点,不会影响检控和法庭诉讼的质量。

他说,基于安华的论点更具政治性,因此不会影响法官在裁决时的决定。

“何况,(罗丝玛案件)已经裁决,虽然检方将提出上诉,但首相的论点不具妨碍法庭审判的主观性质。”

他说,事实上联邦宪法已清楚界定首相与总检察长之间的职权范围,根据联邦宪法第39条款,首相是内阁首脑,负责执行国会决定的政府政策,而根据联邦宪法第145(2)条款,总检察长则是首相的官方法律顾问。

“基本上,法庭上的起诉权与首相的权力无关,这是因为根据第145(3)条款,只有总检察长才有权起诉所有刑事案件,惟独教法庭、军事法庭和州级土著法庭(Mahkamah Anak Negeri)除外。”

为此,莫哈末礼端强调,首相的相关言论绝不会影响国内司法系统和检控程序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司法机构和总检察署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保持不变,现有的法律规定也足以保护这两个重要政府机关的完整性。

“反之,人们的重点应该放在昌明政府的努力,毕竟政府正在研究总检察长和检控官两权分立的可行性,借此积极改进检控机制,以便总检察长可以履行其作为官方法律顾问的职责,而不会被认为在起诉决定中存有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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