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自我阿Q税比税/彭锦鸿

马来西亚高官最近访问印尼时一时感慨,感叹大马人民真幸福,事因印尼人民必须缴交10%消费税,而大马子民只需要缴交6%,却还成天怨声载道,简直就是身在福中不知福。

乍听似乎有理,但想深一层后就会发现这其实是歪理,因为这说法显然含有故意误导元素。



既然要比较,就必须全面,而不是选择性只拿己方占优的单一数据来自我阿Q,而其他对方比较占优的数据则故意略过不提,说法有欠公允。

许多国家的确有实行消费税或增值税,7%、8%、10%或更高的都有。但是,这些国家并没有实施高达75%至105%的汽车国内税(car excise duty),人民得以用较低的价钱买车。

反观在我国,汽车国内税高得离谱,使得大马人民必须付出比原价高至三倍的代价来购买外国车。即使是购买国产车,国内售价也高过国外售价,而且标价高得不合理,性价比根本说不过去。

非在同一平台比较

换句话说,支付相等的价格,他国人民已可购买进口车,但我们却只能购买国产车,这不是赤裸裸的剥削是什么?



马来西亚车价之高举世闻名,造成普遍上人民40%或更高的收入都用在偿还高昂的汽车贷款上,加上房屋贷款,余下可支配收入所剩无几,在消费税可承担能力上如何能与无相等负担的他国人民相比?这种比较根本不是处在同一平台上。

国家汽车保护政策固然是马哈迪时代所定,但是历届政府不管是与老马关系良好,或是不咬弦的,都没有终止这项苛政,继续坐享来自小老百姓窘迫口袋的优渥税收。

这课题在上一届大选前曾经被提出来讨论过,制造此苛政“有可能”会废除的假象,但大选之后有关部长却坦承政府不可能放弃此收入,除非找到替代税收,之后就不了了之。

应废除汽车国内税

问题是,后来消费税实行后,汽车国内税也没有被废除啊!如此情况岂不成了多重课税,让小老百姓们百上加斤?

我们的高官刻意不提的,这是其一。

其二,一般国家,收费大道是出现在中长距离的城市与城市之间。但是在我国,在吉隆坡和雪州人口密集区,只是从城市的一边去到另一边竟然也要收费。这些收费站耸立在每天上下班必经之路上,来回费用又耗去老百姓多少血汗钱?

虽然这不影响郊区或乡区的居民,可是众所周知,国内大量人口已迁移到城市就业,大多数纳税人都深受其害。

邻国新加坡虽然也实行ERP外环路和市中心路段收费,但那是分不同时段不同收费,甚至有零收费时段,但我国的大道却是全天候24小时收费。

月薪如一客牛排

同样的,我国的公共交通系统和对方也完全不是处在同一平台上。新加坡人可以选择真正方便和实用的公共交通代步,从而避免拥车证、过路费等开销,省下的钱应付消费税绰绰有余。

这只是其二高官不拿来比较的苦涩事实,另外还有其三、其四等等,在此不一一细说。

总的来说,政客想酸一酸小老百姓不是不行,除非以上种种不公都废除,否则所言没有事实基础,流于硬坳,也难堵天下悠悠之口继续伐挞。

打个比方说,小老百姓的月薪有如一客牛排,刚端上桌就被大刀砍下了60、70%面积来偿还贷款和日常费用,消费税出台把剩下黏附在排骨上的一点点都剜肉剔骨掏得干干净净……这还不止,还要时不时忍受不知民间疾苦的政客们冷嘲热讽。

听了高官这番揶揄,不知已经身处水深火热之中的大马子民,是感觉羞愧无地自容,还是在怒火中烧之余还加上个火上浇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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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维护我国宪法的世俗性(上篇)/柯嘉遜博士

一些“知名人士”试图把《国家原则》置入《马来西亚宪法》,当作前言。如果我国宪法确实需要一个前言,它理应重申《宪法》的世俗性和包容性的基本原则。依我的浅见,如果我国宪法需要置入前言的话,首先,这前言必须经过我国所有族群(包括原住民)的讨论,再由国会进行辩论和通过。

第二点,前言必须具有包容性。



《国家原则》是在1970年我国独立日,宣布的“国家哲学”。

那是对1969年5月13日的种族骚乱所作出的反应。当时,我国还处于紧急状态。就好像“国家文化政策”一样,它是由选定的“知名人士”所起草的。他们并不代表马来西亚所有的社群,也没有通过民主的辩论过程,也不是由我国国会通过的。

虽然《国家原则》的大多数愿望,是崇高的,可以接受的。这些愿望就是:“达致更完整的团结…;维持民主的生活方式;创造一个公平社会…;保证采取开明的态度,对待丰富和多姿多彩的文化传统;创立一个进步的社会…”。

但是,其中一个原则,即:“信仰上苍”,并不能包容马来西亚所有的信仰。

宪法的前言,应有利于全民,强调社会正义和民主。



《美国宪法》前言是简短和简明的,强调他们的国家是由人民所界定和建立的。同时,它也强调它代表着什么:

“我们人民,为建立一个更为完善的联邦、申张正义、保障国内安宁、规划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之赐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本宪法。”

虽然人民大多数是基督教徒,但是,美国宪法前言并没有提到上帝或君主。

除了作为行政机关的总结概要以外,它只是为《宪法》下所成立的新政府,作好准备,要如何进行申张正义争取自由。因此,宪法前言是绝对世俗的。前言所采用的头几个字“我们人民……”,或许是最重要的字眼。

印度可能是一个更适合用来作个比较的例子,因为印度是一个有如马来西亚一样的前殖民地。印度宪法的前言,实际上突显了其世俗性:

“我们印度人民,郑重决定把印度建成一个社会主义、世俗的民主共和国,并为所有公民争取到:社会、经济、政治的公正;思想、表达、信仰、信念、膜拜的自由;地位和机会的平等;并促进众人的博爱;保证个人的尊严,国家的团结和完整……”

因此,《印度宪法》前言的主要目的,也同样地首先是提及宪法权威的来源,(我们、人民……)并阐明《印度宪法》的目标,就是:平等、正义、博爱、自由。像美国宪法一样,印度宪法没坚持“信仰上帝”这一条。

宪法世俗性至关重要

在我们假设的宪法前言中,包含“信奉上苍”(一神论)的原则,这有什么特殊意义?

自1980年代,回教民粹主义盛行以来,有些政客(包括一两名首相在内)企图宣称,马来西亚是一个回教国。但是,却以失败告终,那是因为这类企图,遭到“马来西亚国父”和我国司法部及时的反对。例如:1983年2月8日,东姑阿都拉曼在他80岁诞辰,向国阵领导人传达的主要信息就是,不要把马来西亚转变为回教国。

他强调,联邦宪法已保障,我国所成立的是一个世俗国,但以回教作为官方宗教。几天后,在1983年2月12日,我国第三任首相胡先翁,在他61岁诞辰那天,也这么说了。

1956年9月27日,联盟党提呈给“李特宪制委员会”的备忘录,明确指出:

“马来亚的宗教是回教,其含义不等于说,我国不是世俗国”。因此,1957年“李特宪制委员会”和1962年“科波特宪制调查委员会”在1962年,把马来西亚称为“世俗国”。

最重要的是,马来西亚前联邦法院院长敦沙列(Tun Salleh Abas)在1988年仄乌马案(Che Omar Case)中指出,《联邦宪法》第3(1)条所提到的“回教”一词的意思是指:“关于礼仪和仪式的措施……”。

“这个国家的法律是……世俗法律“。

(译者:杨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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