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被扭曲的正义/章龙炎

民主行动党的潘俭伟和杨美盈5年前被马华前副总会长拿汀巴杜卡周美芬起诉诽谤。莎阿南高庭前些时候宣判周美芬胜诉,并下令潘杨两人赔偿35万令吉赔偿金和5万令吉的堂费。

他们认为有关马华在2007年转让一片州政府土地的事,关系到公众利益,是任何当选的人民代议士都有义务回答的重要治理问题,因此会提出上诉。

在上诉在进行期间,潘俭伟在脸书上发起“维护正义,一人十元;声援俭伟,支持美盈”向公众筹款,以支付赔偿金和堂费。

潘杨两人以“公众利益”辩护,法官拿督罗斯兰也认同,但是他确信周美芬已经成功以潘杨两人的言论受质疑,而他们两人从来就没有向有关当局或者文件求证周美芬是否为县土地委员会成员(也就是涉及割让土地)。

法官认为,两人指控周美芬滥用权力和涉及利益冲突,授权土地交易、缺乏职业操守及从事不诚实的活动,导致她受到任何正常人的憎恨、嘲讽或者蔑视。

周美芬当时也是八打灵再也北区国会议员,潘杨两人的言论表明周美芬滥用职权并影响土地委员会购买有关地段似乎是不确实的。

不得不说的,我绝对不会质疑那些以钞票“声援”和支持潘杨两人的权利,正如我不会质疑人家施舍乞丐的权利。

相反的,我相信进入白沙罗行动党银行户头的额外款项很快就会超过40万令吉(我希望我是错的)。

我感兴趣的是:这样的现象反映了什么?

首先,以诽谤“捍卫”公众利益是值得鼓励,以事实为根据捍卫公众利益不值得鼓励。

其二,法庭的判决起诉人胜诉不够正义,“一人十元”捐助在民事诽谤败诉的人才是正义。

其三,会捐款的人士肯定大多数是华裔同胞。这证明华人除了有钱,还有扭曲的“正义感”,把捐钱给当作是做善事,以为是为自己积功德。

其四,基于第三,可以肯定大多数捐款人士受华文教育,“声援”和支持潘杨,比实践华人优良传统价值观,如礼义廉耻等更加重要。 

其五,可能我,还有跟我的看法大致一样的人士的错,井底之蛙,没有跟进最新的“道德指数”,被扭曲的正义为衡量道德的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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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罗丝玛获释与政治检控/章龙炎

吉隆坡高庭本周四批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夫人拿汀斯里罗丝玛撤销其12项洗钱与5项逃税控状的申请并获判无罪释放。

高庭法官慕尼安迪裁定,因为对罗丝玛的指控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是非法并有缺陷的。

其中,法官指控状没有披露被告的犯罪行为。此外,即使控状也没有披露非法活动,但是从非法活动所得收益却突然出现(讲直白的一些就是无中生有)。因此,没有这些要素,控状只不过指控一笔钱被汇入银行户头,这本身在法律上并不是一项罪行。

这狠狠打了控方一记耳光。不过,我看许多人(尤其是认为促成改朝换代,手上一票“值了”的人士)注意的可能是罗丝玛应不应该被无罪释放及背后有没有政治交易,而不是法官做出这个裁决的上述依据,更不是此案及其它相关案件一样,都是政治提控。

证据是根本

如何判断政治提控?我觉得很简单。首先,证据是根本。以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弊案为例。此案牵涉广泛,在我看来大家应该本着“非常的声称需要非常的证据”的精神看待。

要是大家却因为政治立场而安于道听途说、人云亦云,未审先判,只有纳吉单独“一手遮天”。因此,此案几乎可以是政治检控,因为大家不愿意看证据,却有超乎寻常的假设:纳吉铁定“吃钱”,罗丝玛铁定用纳税人的钱买名贵包包。

其二,检控有没有按既定的法律程序?大家都知道,2018年全国大选后,总检察长及反贪污委员会首席专员都是政治委任。这意味是他们有“特殊任务”,不管怎么样都要完成提控在舆论上“有罪”之人的使命,即使没有达到立案的最低门槛。

其三,任何公民在法律前都是平等、定罪之前都是无辜的。任何人都需要享有公平审讯的权利。在SRC国际案,纳吉并没有享受到这个权利(这是根据东马大法官阿都拉曼在此案的少数判决)。

所以,从一个角度来看, 慕尼安迪法官在罗丝玛洗钱及逃税控状的裁决可以被解读为对政治检控的抨击。

控方本是执法单位,法官指它的指控非法与有缺陷,不就等于说控方证据不足就指控人家,不按法律行事,还否认了罗丝玛的基本权利吗?

对某些人而言,这判决可能是个让他们感到错愕的判决(错愕是因为对罗丝玛未审先判)。无奈的是她是在拿督斯里安华当首相的时候被释放但从判词来看,这倒是个正面的发展。至少,法官没有帮办事不力的控方说话。

我们也不要忘记,罗丝玛是在2018年10月4日在上述17项控状下被控,相隔6年后被释放。

这虽然不比纳吉与财政部前秘书长丹斯里依万的失信案拖了6年因控方无法收齐文件而被判释放并不等于无罪荒谬(不是应该无罪释放吗?),但都却明显地反映出两案都避不开政治检控的嫌疑。

要是纳吉与罗丝玛如传言般贪得无厌,按理证据确凿才对,为什么控方有6年的时间,却落到这般的窘境,还徒浪费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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