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限首相任期不如限议员/章龙炎

最近,“首相最多担任两届”的课题又再被提上议事日程。

限制国会下议院议员的首相任期不超过两届的修宪案,敦马哈迪医生领导的希盟政府在前年12月3日提呈,原定在去年3月提呈国会二读三读,但是去年3月换了政府后,慕尤丁领导的国盟政府于同年8月底撤回这项修正案。

有关修宪案如果通过,将在《联邦宪法》第43(2)条之下增加一条文,限制首相任期最多两届或10年。“首相最多担任两届”如果落实,有人说是“善政”、“利多于弊”、“民主”等等。

实据何在,我不知道;但是这些说辞的假设,是让一个人担任政府首长太久,权力膨胀,不利民主法治导致贪污腐败等等,而较常引用的是美国总统任期限制。

其实,美国首任总统华盛顿是自愿不寻求第三次连任,后成为不成文的规定。美国当时才脱离英国的殖民统治,对英国君主行使的专制权力心有余悸,防之唯恐不及,当然也不愿意跟随前宗主国的步伐。

时代背景如此,但是华盛顿以其个人的高风亮节,开了个先例,总统任期限制两届成为不成文规矩,直到1940年小罗斯福寻求第三度连任总统才被破坏。后来,小罗斯福还在1944年第四次连任美国总统,但在1945年任期中逝世。

过后,美国国会提出《第二十二修正案》(总统任期限制),1947年3月21日美国国会通过后,提交各州认可,到了1951年2月27日获得足够的州批准后生效。

跟我们的议会民主制度更加接近的另一个老牌民主国家的首相却没有任期限制。为什么英国不限制首相任期,却不是我国那些认为限制首相任期的推崇者愿意提起的。

对政府首脑任期的限制,可以讨论的范围很广。但是就我国的政党领袖及国会议员任期的角度来看,限制首相任期就好像西方人所说的把马车放在马前,或者本末倒置。

依愚见,要限制首相任期,首先就要限制国会下议员任期最多两届,不管是连任或非连任。毕竟,首相是由国会下议员“推选”出来的,不是直接或者间接由选民选出来的。限制议员任期,可以限制首相的任期。

应修宪让上议员任相

或者可以考虑修宪,由上议员出任首相。上议员有任期限制。

另外一个做法是限制政党最高领导的任期。日本自民党曾经限制该党总裁连任两届6年,官职跟党职的任期也是6年。5年前安倍晋三修改党章,可连任3届9年。

我国某个政党即使有类似的限制,但是党的领导权是以个别领袖,而不是党职本身为转移的。况且,这政党与首相职位无缘分,因此与首相任期限制没有关联;没有关联,也就可以天花乱坠——反正不用本钱。所以,先限制议员的任期,才可以限制那些执政政党最高领袖的任期。没办法做到,就甭想什么首相任期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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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五大宗教理会:侵蚀独立性 应取消首相司法委会任命权

(八打灵再也21日讯)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MCCBCHST)指出,政府必须修正2009年司法委任委员会法令,以取消首相可任命大马司法委员会(JAC)成员的权力,并确保司法的独立性。

由马来西亚佛教、基督教、兴都教、锡克和道教组成的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今日发文告指出,希盟曾在全国大选竞选宣言中,承诺要进行改革让司法独立,同时也承诺检、控职权分家,因此,理事会今日促请现今政府兑现承诺,赶紧实施上述法令的修正及确保司法的独立。

“目前,首相在向国家元首推荐司法委员会人选时拥有绝对权力,这可能导致忠诚者被任命的观感,这对国家的司法形象极为不利。”

文告指出,首相目前拥有司法任命委员会成员的绝对权力,不受首席大法官或司法任命委员会所作建议的约束,同时也有权拒绝首席大法官及司法任命委员会的建议。

“这意味着首相在向国家元首和统治者理会议提交司法任命名单时,拥有绝对的选择权。”

此文告由大马道教联合会会长陈和章、大马佛教总会弘法副主任传愿法师、大马基督教联合会主席廖炳坚、大马锡克庙理事会主席贾吉星、大马兴都教协会副主席加尼斯巴布拉奥联署。

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强调,国家行政、立法和司法应按照联邦宪法的精神彰显独立,然而,赋予首相任命司法委员会成员的绝对权力,可能侵蚀了司法的独立性,这一任命权,实际上应该属于首席大法官,就司法委员会成员的任命,可向国家元首提呈建议。

该理事会对大马律师公会一名成员提出修改2009年司法委任委员会法令的建议,表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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