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马来西亚的反跳槽法/黄天荣

“喜来登政变”发生至今,跳槽乱象不仅令受选民委托的政权垮台,更令黎民百姓对于现有的选举制度感到百般无奈。在现有制度下,民选议员可轻易违背选民意愿,退出原属政党加入其它政党,无需付出任何代价。一些选民开始怀疑,往后的大选是否还需要劳师动众出来投下手上那号称“神圣的一票”。 

纵观马来西亚的历史,“喜来登政变”并不是首次发生因跳槽而致使一个政权的变更。早在马来亚刚独立后的1961年,原以13席执政登嘉楼的伊斯兰党,就因该党两名州议员跳槽联盟(国阵前身)而导致登嘉楼变天;1995年,执政沙巴的沙巴团结党在近乎所有议员跳槽国阵的情况下垮台;2009年,民联3名议员跳槽敌对国阵而使到霹雳州变天的事件同样记忆犹新。不仅如此,个别议员在大选后“弃党而逃”的事件也屡见不鲜。 

多年下来,公民社会已多次呼吁政府拟定反跳槽法令,来一劳永逸的解决跳槽乱象。希盟执政时期,敦马哈迪医生因要拉拢巫统议员壮大土团党而抗拒拟定反跳槽法,最后错失立法良机;但同样讽刺的是,如今因“喜来登政变”官拜首相署掌管法律事务部长的达基尤丁和前首相署掌管国会事务部长兼现任下议院副议长阿莎丽娜,都曾经扬言应该尽早拟定反跳槽法。 

在朝的政府人员经常都习惯性地以“保障结社自由”为由,推搪拟定反跳槽法。虽然联邦宪法第10章(C)确实保障结社自由,但此自由绝非“完全的自由”(not absolute freedom),因宪法清楚列明若符合特定情况国会可以立法限制结社自由;而联邦宪法规定,允许在三种情况下即联邦安全、社会秩序或道德的利益下限制结社自由。 

我国曾有反跳槽法

为了遏制跳槽乱象,多个州属如吉兰丹、沙巴、砂拉越和槟城都曾经修改州宪法拟定《反跳槽法》。无论如何,吉隆坡高庭1991年在诺丁沙烈的案件中已宣判吉兰丹的反跳槽条文属违宪,原因有二——(一)法官裁定联邦宪法第10章(C)条文中所提及的“道德”只限于“性道德”而非“政治道德”;(二)限制结社自由属于联邦政府的权限,而非隶属州政府。 

那这是否意味着其它州属如槟城的反跳槽条文也不符合宪法呢?根据马来西亚的司法制度,虽然法官判法时需遵循案例(stare decisis),但同级或更高级法庭拥有推翻之前案例的权力。换言之,还未受挑战的槟城反跳槽条文必须要经过法庭考验才能确认是否违宪。 

拟反跳槽法难度大

我深信联邦宪法已经很好的阐明只要符合法定情况,针对结社自由设定一些限制是合理的,因为完全的结社自由将被滥用而导致政治不稳定,正如如今政客假借“结社自由”为名而跳槽换取自身的政治利益,而导致国家政治持续动荡。因此就个人而言,我认为反跳槽法令符合宪法所允许的“道德”和“社会秩序”的利益,因跳槽不仅背叛人民对于政党的委托,也带来国家政局和经济的不稳定。宪法专家如赛沙林法鲁齐也曾举例,印度正是引用“政治道德”为由,修订了反跳槽法令。 

修订反跳槽法可以两种方式来进行,一是以普通国会法令(Parliament Act)来拟定新的反跳槽法令,二则是透过修改联邦宪法,在第48章《国会议员丧失资格》加入反跳槽条文。他们的分别在于通过动议的门栏——拟订普通法令,只要简单多数通过意即超过半数的国会议员赞成就可以通过了,而修宪则需要三分之二的国会议员支持。但以普通法令方式拟定反跳槽法,最终还是可能被指违反联邦宪法而需要透过法庭的考验。但另一边厢,修宪需要三分之二的国会议员支持才能成事,以今天的政局而言确实难如登天。 

其实不止需要足够的票数,更重要的是还需要各政党的政治意愿。我国政客惯以眼前利益为首要考量,若修订反跳槽法等同于关闭抄捷径组成政府的后门,议员也失去以国会议员身分漫天开价的好处。因此,就算是国阵拥有三分之二多数议席的全盛时期,因本身多次是跳槽文化的既得利益者,自然就没有修宪拟定反跳槽法的念头。但如今各党都深怕自己被夺权或再次被夺权的情况下,或许是达成朝野共识的最佳时机,乘此时修订反跳槽法来一劳永逸解决跳槽乱象。

(作者为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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霹雳

拉兹曼挥中国旗言论 火箭议员要求特委会调查

(怡保4日讯)行动党阿斯达卡州议员黄天荣向霹雳州议长拿督扎希提呈议会提案,要求将伊斯兰党新芒魏州议员拉兹曼在州议会内针对安顺挥舞中国国旗事件所发表的言论,提交特权委员会调查。

黄天荣随后发文告说,作为霹雳州反对党领袖的拉兹曼,其言论不仅失实,还恶意揣测其他议员,具有明显的煽动性和种族性,违反霹雳州议会常规第40(3)(a)、(7)、(11)(b)及(c)条文,且严重破坏社会的和谐与团结。

他指出,拉兹曼的言论完全是歪曲事实。首先,拉兹曼在议会中坚称共有3名大马公民涉案挥舞中国国旗,但根据霹雳警方的调查并且于10月26日发出的媒体文告,警方已鉴定挥舞中国国旗的17名人士全为中国公民。

违反议会条文

“因此,拉兹曼的说法完全误导议会,违反议会常规第40(3)(a)条文,即议员应对其言论的真实性负责。

“其次,拉兹曼利用安顺国会议员兼甲巴央州议员倪可敏与巴硕伯打马州议员吴家良的照片,试图暗示两人参与挥舞中国国旗事件。然而,事实是倪可敏与吴家良并未出席或参与当日活动,这显然是在恶意揣测其他议员,违反议会常规第40(7)条文。”

煽动种族不安

他说,最为严重的是,拉兹曼在议会内再次重提其在安顺斜塔下所发表的“眼睛像我、肤色像我、血统像我”言论,这种带有种族色彩的言论已触犯议会常规第40(11)(b)及(c)条文,即议员不得发表煽动性言辞或激化种族仇恨的言论。

黄天荣强调,拉兹曼在州议会的言论不仅误导议会与公众,更煽动不同种族群体之间的不安,已超越单纯的言论争议,涉及社会团结和稳定的问题。因此,他认为,有必要由特委会展开独立调查,揭示事件真相并追究相关责任。

他希望特权委员会能够深入调查并对拉兹曼严加惩处,确保其不再发表类似言论,以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共同捍卫社会的和谐与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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