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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局:8月开跑至今 接获8300万电子发票

(吉隆坡14日讯)自8月1日起实施电子发票以来,截至11月13日早上9时,内陆税收局已记录超过8300万张电子发票,显示出广泛的接受与使用。

内陆税收局税务营运部电子发票组主任拉西达博士表示,其中80%来自第一阶段纳税人,20%是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纳税人自愿提呈的。

拉西达出席2024年YYC税务峰会发表演讲时说,大多数电子发票是通过应用程式编程接口(API) 记录的,69%通过企业资源规划(ERP)接收、 30%通过中介、门户网站提交占1%。

她说,应用程式编程接口允许在纳税人系统与Mylnvois系统之间直接传输数据,适合大型纳税人和高交易量企业。

她说,70%的交易成功提交电子发票,表明纳税人已经准备好,尤其是在放宽措施之后。

商业登记号须更新

拉西达说,企业在经营时会遇到一些问题,税收局也建议了一些解决方案。例如,在获取买方税务识别码方面,税收局已宣布临时放宽期,以让企业有更多时间收集相关信息。

她指出,在税收减免上,建议企业使用电子发票或现有文件来满足税务要求。

她表示,在与不同阶段的企业进行交易时,过渡期内仍允许进行常规商业交易,直到强制实施阶段开始。

“关于进口货物或服务的电子发票开具时间,建议在进口货物时,允许在海关清关后或收到外国货物收据后的一个月内开出。对于进口服务,则由大马买家付款。

她强调,商业登记号(BRN)信息必须确保及时更新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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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内部转移虽非收入 商业库存私用可征税

(吉隆坡4日讯)税务专家提醒,内陆税收局有权对商业库存私用或转移征税,产业发展商、贸易商、制造商、服务公司、以现金作为库存交易的企业等都有可能被当局盯上。

Thannees税务咨询服务私人有限公司董事经理丹尼马莱表示,商家通常认为,将公司库存用于个人用途或转移到另一家公司只是内部事务,不应触发税务责任。

“这是错误的观念,内部转移虽然不产生收入,但内陆税收局在法律下有权对这种转移征税。”

丹尼马莱在《太阳报》专栏里指出,法律规定,商家提取库存供个人使用时,必须核算库存及按市价估值。

由于法院定义“为个人使用而提取”(withdrawn for own use)及“库存”的含义广泛,因此它不仅限于亲自使用,更适用于任何有库存的公司,包括贸易商、制造商、服务公司、以现金作为库存交易的企业等的库存。

丹尼马莱他举例,有些产业发展商会将库存用于租赁、长期投资或自用,比如作为办公室或员工宿舍等。

“尽管这些产业尚未出售,但由于性质已从库存转变为固定资产,因此被视为已脱售。”

所以,长期持有的房产,若在没有明确出售的情况下,也可能触发库存提取;另一个等同于提取库存的状况是,将库存从一家企业转移到另一家企业。

“这些都是商家与内陆税收局之间常争议的领域,因此向当局展示意图非常重要,商家必须有足够的文件来证明意图变化,或反驳意图未改变的事实,证明该物业仍然是库存。”

须了解估值和转移日

他指出,内陆税收局会通过审查账目、账簿、公告、税务计算、新收入来源(如租金收入)等,来识别这种意图变化,甚至可能深入审查管理层会议记录、董事会议记录、董事决议等。

“这已成为内陆税收局在税务审计和调查中的常见问题,建议商家做好准备,如了解估值和转移日期的重要性,因为估值将基于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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