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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修车厂归咎保险公司
车险赔少零件用充货

车险赔偿一般上有限,往往不足以购买原装零件,大马汽车修理厂商总会不违言,在保险公司提供“能省则省”的赔偿下,车厂在费用受限下只能为车主安装“山寨”零件。



大马汽车修理厂商总会总会长拿督褚炳发向《南洋商报》直言,若车主无法分辨零件真伪,各造也许相安无事,然而一旦车主得知有关零件属山寨版,或车子因此故障或发生意外,这责任需归咎于保险公司。

“因为车厂是被强制根据保险公司的指示办事……车厂不会做亏本生意,保险公司赔多少,车厂就安装同等价值的零件给车主。”

然而车主并非只有接受山寨零件这宿命,褚炳发提到,车厂需给予车主6个月保质期,期间车子若出现问题,车主可亲临原厂要求汽车零件检查报告,若发现车厂安装的是山寨零件,车主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汽车修理厂商总会3建议

1 车主可到原厂要求汽车零件检查报告,一旦发现车厂安装山寨零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2 详读车险条款,包括注意车龄超过5年后强制保险索赔的修车零件为二手零件之条款;

3 可要求车厂购买原装零件后,再向保险公司索回款项。

禇炳发:可购原装零件再索赔。

车主受促详读车险条款
逾5年车获赔二手零件

马来西亚汽车修理厂商促请车主详读车险保单条款,特别是注意车龄超过5年后,强制保险索赔的修车零件为二手零件之条款。

拿督禇炳发也建议大马保单条款应仿效澳洲,即让车主选择保单种类,如采用新零件或旧零件的保单以示公平。

“我认为,现有(车险)条款不合理,因为一些罕见车款很难找旧零件,需从外国进口新零件。”

他以宝马旧车款或8至10年高龄的雪铁龙为例,这些车款找不到旧零件,加上保单注明5年车零件折扣25%、6年车折扣30%以此类推至折扣50%,此规定让车厂吃不消。

禇炳发抨击保险公司在恶劣竞争下,竭尽所能开源节流,导致车险赔偿金受限。

他指欣慰的是,随着大马汽车修理厂商总会向大马竞争委员会投诉得直,保险公司已对强制汽车零件25%折扣率及修车员时薪30令吉二事放软态度,开放让车厂业者个别上门商讨有关折扣率及时薪事宜。

“自从保险公司伸缩性处理上述事项,零件折扣率已降至10至20%,修车员时薪也涨至35至50令吉。不过我始终认为,零件折扣率应胥视原厂折扣率而定。”

禇炳发强调,车主可要求车厂购买原装零件后,再向保险公司索回款项。

“估价师认为低廉价格能购得原装零件,实际不然,车厂可另购买原装零件后,向保险公司索回款项。”

他指该会反对剥削消费者权益及车主事后索赔的做法,再者采用原装与山寨零件没有标准,全胥视个别保险公司职员或估价师的个人认知。

吁5造设专案小组

大马汽车修理厂商总会建议结合5造成立一个专案小组,研究索赔列表事宜,惟大马普险公会反对这么做。

禇炳发表示,该会、大马汽车数据探讨协会(MRC)、国家银行及估价师组织都同意成立这小组,但是大马普险公会以估价师的估价表为保险公司机密资料为由,拒绝透露给车厂。

他指该会多番要求保险公司索赔列表透明化,除了保险公司及车厂的索赔价目表,也须纳入估价师估价表。

“有了车厂、保险公司及估价师3方的估价表,清清楚楚,至少能解决市面上70%的相关问题。”

他也申诉,由于估价师受聘于保险公司,估价师常罔顾职业原则,听从保险公司给予的指示标价,联手打压车厂。例如一盏车头大灯要价300令吉,估价师可能只会标价200令吉。

“我们曾与估价师组织开会讨论此事,其领袖仅表示,他们能做的只有规劝会员避免这么做。”

保险公司已对强制汽车零件25%折扣率及修车员时薪30令吉二事放软态度。

代理员公会:装二手零件2方案
车主可上诉或申请“补水”

大马普通保险代理员公会认为,尽管汽车保险保单强制超过5年车龄的车险索赔只能安装二手零件,修车厂也有责任通知车主此事。

该会总秘书王亚枝指出,而得知此事的车主可采取两大方案,即向保险公司上诉要求安装新零件,或申请“补水”购买新零件后安装。

“其实,很多车主都不知道本身汽车会被安装二手零件,但一旦签署白纸黑字的保单,基本上是无从追究,因为理论上车主已同意有关条款。”

不过,他今日接受《南洋商报》电访时说,上诉或申请程序估计耗时1至4周时间,胥视个别保险公司程序多寡而定。

“由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车主必须向保险公司提出正式申请,否则若私下处理,对车厂及车主本身都不利。”

他说,保险公司对“5年车安装二手零件”相关条款沿用多年至今,而车主知情与否,则胥视他们本身与车厂交情深浅。

“车厂不能向车主出示估价单,因为这属车厂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机密资料,但车厂可通知车主有关安装二手零件事宜。

“其实车厂及保险公司都没犯错,只是整个程序有欠透明化。”

他强调,任何车主都无权要求保险公司删除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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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促修陆路交通法 车险须涵盖乘客保险

(八打灵再也24日讯)联邦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再度让各界关注我国是否应强制要求私家车乘客购买保险,以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获得赔偿。

资深律师奈克指出,新加坡和英国都已有类似的法律,包括1960年汽车(第三方风险和赔偿)法案和1988年道路安全法,这些法律要求将乘客保险纳入为汽车保险的一部分。

他向“自由今日大马”指出,我国应该效仿这些国家的做法,修改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使所有汽车保险政策都必须涵盖乘客保险。

他认为,需要设立保障措施以确保赔偿金能够惠及事故受害者,并用于他们的长期福利。

“政府也应修改陆路交通法令,将交通事故赔偿金交由公共信托管理,确保赔偿金用于受害者的长期福利。”

奈克说,此举可防止原本用于照顾受害者和复健的资金被滥用或挥霍。

他解释说,强制乘客保险将简化索赔流程,允许涉案人员直接提出索赔,而无需证明责任。

鼓励车主购乘客保险

他说,负责监管保险行业的国家银行应指导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鼓励车主购买乘客保险这个附加选项。

“因为目前驾驶者不了解其好处,很少有人选择这种保险。”

联邦法院今年11月14日,在申请人陈氏(Chen Boon Kwee)起诉成功损保保险(Berjaya Sompo Insurance Bhd)案中的裁决,只有出于工作目的的乘客才能从车辆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法官瓦泽尔宣布法院的一致裁决时说,陆路交通法令第 91(1)(b)(bb) 条文保护因工作目的乘坐投保车辆的第三方事故受害者。

他说,任何因履行工作而搭乘车辆的乘客,均应被视为陆路交通法令所保护的“第三方”。

2015年6月15日,陈氏在乘搭属于其妻子的轿车时,因遭货车碰撞而发生车祸,当时的司机是陈氏的同事,而陈氏较后对车主(妻子)、司机(同事)还有货车司机和货车车主提出诉讼。

这之前,峇株巴辖地庭判决陈氏可获得20万令吉的赔偿,并要求成功损保保险执行赔偿。

随后,成功损保保险提出另一项诉讼,试图免除判决责任,因为该保险不涵盖车主的家庭成员。

律师吉萨也指出,附加保险的年度保费较低,如果乘客因受伤或死亡而起诉,车主将免于许多麻烦。

她说,保费会根据车辆制造年份和发动机容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尽管保费还是可以负担,但许多人不会购买这项附加保险,因为这是一项可选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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