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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人命值多少钱?/陈金阙

上期我们谈到关于索偿者的岁数诠释。接下来讨论的是关于“身体健康”以及“有赚取收入”。

首先,我们先讨论“身体健康”。



法令里关于失去未来收入所造成的破坏,必须建立在受害者在受到伤害之前身体是健康的,原因在于,如果一个人的身体不健康,那么,他发生意外导致未来收入的损失,导因不一定是因为该意外(即他的健康问题也可能导致他在未来失去收入)。

因此,法庭如今面对一个难题:如何诠释“身体健康”。

幸运的是,至今为止,法官在判决之前,对此课题都有深入且谨慎的考量。法庭采取的方式是,在没有证明该受害者是身体不健康之前,普遍上是先把受害者当成身体健康的人。

因此,我们索偿时不必把自己的所有医药记录或报告全部呈上去来证明自己的确是身体健康。为此,我们可以松了口气。



须证明意外前有收入

不但如此,辩方要证明受害者因为身体上的问题而可能失去未来的收入,也不是很容易。

因为法官会从受害者的健康报告及其医生对他的健康评估来判断,受害者是否在身体不健康的情况之下,依然可以执行他的任务,赚取合理的收入。所以,辩方要从这个角度来打赢官司非常困难。

至于第二个情况:“有赚取收入”,我们必须明白法律的立场,才可以从中决定是否应该索偿。

修订后的法律阐明,如果要索取失去未来收入所造成的损失赔偿,受害者必须证明,他在发生意外前有赚取收入。

这影响了许多本来有受雇能力,却基于某些原因,在意外发生前没有赚取收入或受雇的人士。这些人,包括暂时失业人士,年轻男女或者刚刚受雇的人士,小孩,年老或者已退休的人士等。

在法令修改之前,受害者在发生意外时,即使没有赚取收入,也并不能阻止他们对失去未来收入索取赔偿。就算是年轻儿童,也曾经在这类诉讼里得到赔偿。

不过,在1984年修订法令以后,一切都不一样了。

一名荷兰护士,在1983年11月1日,申请了两年半的无薪假期来环游世界。她在1984年10月21日抵达大马,也就是1984修改法案生效的20天后。

在10月24日,她骑脚车时不幸遭巴士撞倒蒙受重伤。高庭诠释她在受伤当时并没有任何收入,因此不能得到失去未来收入的赔偿。

一年以后,高庭对另一单涉及12岁学生的意外持同样的看法和判决。这两宗案件的判决代表了一名没有受雇或收入的索偿者不幸运的遭遇,有雪上加霜的感觉。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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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正义之行”遭警粗暴对待 赵明福民主促进会索偿

(布城25日讯)赵明福民主促进会今日针对“正义之行”游行上与警方产生的争执,向独立警察行为委员会(IPCC)提呈投诉信,促展开调查。

为悼念赵明福逝世15周年而举行的“正义之行”,有出席者遭警方拉扯衣领、推倒及扯断项链。

该促进会除了递交投诉信,也向内政部长办公室代表提交索偿信,借此要求团结政府赔偿出席者的损失,包括市值2600令吉的项链及价格为6令吉的3 个标牌,总索偿金额为2606令吉。

促进会主席黄业华、副主席郑至健、代表律师饶兆颖,及其中2名据称遭警方粗暴对待的出席者廖品淳与黄玟皓,是在今早10时许抵达布城内政部总部先后递交索偿信及投诉信。

黄业华较后告诉记者,他们此趟共提交3份投诉信,分别代表遭警员推倒的黄玟皓、赵明福胞妹赵丽兰,及遭扯断项链的廖品淳。

“独立警察行为委员会现阶段已接纳投诉信,但未明确表示是否会展开调查及采取后续行动。”

他强调,警方本次的暴力行为明显且有证据,该委员会应有所行动,且应秉公办理此案,否则社会大众将对该委员会失去信心。

他也提到该会原要向团结政府索偿医药费,但基于3名当事人伤势无大碍,且不愿加重政府负担,才选择作罢。

“遭扯坏的项链价值2600令吉,至于被损坏的标牌上则印有赵明福的遗像。

“内政部表明将在首相拿督斯里安华于8 月1 日,与赵明福家属会面后才做出书面回应。”

据早前报道,为悼念赵明福逝世15年,赵明福民主促进会发起“正义之行”游行,惟一众参与者于本月15日早上游行抵达国会大厦门口,欲前往国会大厦大门提呈备忘录时,遭到警方以“人墙”阻止,赵明福的胞妹赵丽兰也被推倒在地。

赵明福民主促进会此后发表文告,提及警察当时也强行拉扯另一个女性筹委会成员的衣领,使得对方脖子被勒出深红的痕迹,项链也断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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