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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者不罪?/陈金阙

和一位股票经纪朋友黄君常常在信息披露(Materials Disclousure)上有所争执。其中最令我难以信服的是他认为,一名投资者如果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交易条规,其实是犯下了商业罪行,如果执法当局严厉执行条规,他可能面对检举,进而遭到当局的处罚,如公开谴责、罚款甚至坐牢。

而我认为,很多投资者并不是对法律那么有认识,甚至不小心触犯了法律,也毫不知情,如何采取主动去通知当局他是无意犯错?



比如说,有位朋友甲喜欢慢慢买股票,如果他看中一只股,比如说马银行,他会一百股、一百股的买,过足瘾。

不过,我这位黄君说,这可能触犯了刻意操纵股价的罪名,他的股票经纪有责任警告他不要这样做。可是,我这位朋友甲用的是网上交易,他的经纪不可能每一分钟都在监督他的买卖活动(而且,这样买犯法吗?问了很多人的意见,都觉得不犯法)。

不过,黄君觉得,如果证监会觉得他这么做是错的,那么,到最后,很可能被惩罚的是其经纪,因为经纪是通过考试而且持有执照的,不可能也没有见识。

大股东没呈报股票动态



据他说,上述的例子是真人真事,调查结果是其股票经纪受到证监会罚款的处分。

听到他言之凿凿,我也不敢大声反驳他,毕竟那是他找吃的饭碗,开不得玩笑。

这好像是我们驾车有时想过了头,看不到红灯也照冲,没有交警执法我们当然没事,可是不代表这不犯法;如果刚好有交警在执法,罚款那是免不了的事。

不过,我们感到迷惑的是另一个并没有被严格执法的信息披露,那就是大股东买卖股票的信息。

大马交易所里,大股东(SUBSTANTIAL SHAREHOLDER)的定义是持有公司股票超过5%的股东;身为大股东,买卖股票时须定时(即两个星期以内)向交易所呈报信息。

不过,我们有时发现,大股东并没有向交易所报告他们的股票动态,而我们也从没见过交易所对这些犯规的股东采取行动,因此很怀疑这条规的执行力。

股东或公司须呈报?

到底是股东自己有义务要通知公司呈报?还是公司必须时时监督本身公司的股权,在出现新大股东或旧大股东卖股到5%以下时及时向交易所呈报?

如果是前者,或许很多投资者抱着不知者不罪的心态,不小心买过了5%,自己也不知道呀。如果是后者,那么交易所就此谴责公司也对其他股东不公平,因为公司的任务是经营生意,不是坐数大股东股权动向。

但是,如果发生大股东高调的谈论其个人投资,却没“及时”披露股权动向,那么执法当局应否坐视不理?

纬树(LATITUD)和威城(VS)的一位大股东,过去一年半高谈阔论他如何逮着黄金机会,在这两只股大赚5至600%。

不过,他在今年1月11日向纬树呈报在2015年11月11日至24日进行了多项买卖和转移交易,比正常规定的两星期迟了一个多月;然后,他也在5月4日向威城呈报他在3月18日至4月11日卖了约4400万股,呈报时间也比正常的两星期迟了一星期,这是否违规呢?

高调宣传闯红灯

如果一名大股东没有及时呈报他的股权动向,根据黄君的逻辑,不管他是有心或无意、对条规一无所知还是装作无知,他还是触犯了法律,我们很有兴趣知道他该受到什么处分。

也许一些人可以争论,事实上有许多大股东都有逾期才通知当局的弊病,不也没有受到处分吗?

但是,这和闯红灯的道理一样:闯红灯者大多知道自己犯了法,所以必然闪闪烁烁,试图避开当局的执法。

假设有人闯了红灯,还高调的惹来各媒体宣扬,那么,执法当局怎么可以装作不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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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股票经纪做替死鬼的二三事/浑水

曾经听过一个例子:有上市公司做配售找人接货,正路当然是委托证券行完成任务,不过上市公司突然想退缩不集资,然而承配人都找了,配售信件也签好了,这该怎办?

承配人无法认购股票自然诉诸法律,结果上市公司找了帮手安排的经纪做替死鬼,说他安排不当,然后这位经纪就被证监处分了。



至于这样做替死鬼有没有“安家费”,我不知亦不想知,后来这位经纪转了证券行,成为了线上财经演员或分析员,感觉混得很不错的样子,都算是好结局。部分涉事之一都是点头之交,这个例子在证监的网上都有记录。

有误报之嫌

佳源暴跌,当中涉及一些时间点上汇报披权不足之操作,因为公司在暴跌当日出了通告表示不明价量升因,又提到4点半开过董事会。

后来隔了几日后,公司又出通常表示被人斩仓。

先不论这是有心出货,还是人为斩仓。这个操作上的确有披露误报的嫌疑。通常股票仓位的变动,经纪或客户主任会在收市后覆盘,如果这个覆盘动作在4点半开董事会之前做了,那就是大股东说谎。



如果4点半后才覆盘,那公司大股东的确可能未必知。

现在资料不足,要看涉事的大股东、证券行和经纪的说法,如何组成一个“sequence of event”。

纯粹当做案例学术分析,好像佳源这个情况,要推给经纪做替死鬼并不容易。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XV部的披露权益概要4.1.6有提到:“假如你授权另一人(例如代理人或经纪)代你取得或处置股份,或代你变为持有或不再持有淡仓,你必须确保该代理人立即通知你任何上述的股份取得或处置或其他有关交易(见第321条)。

大股东难逃其责

然而,经纪并无责任代其客户根据第XV部的规定送交通知存档。大股东仍然负有送交通知存档的责任。”

换言之,就算经纪漏做少做,大股东还是有极大责任。我见到部分媒体都有引用到相关的《证券及期货条例》,那我只好补充一些案例,2015年曾经有过类近案例。

当时华多利大股东林辉文就其未有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向华多利披露其于华多利股份的权益改变的定罪而提出的上诉。

林在东区裁判法院经审讯后,于2015年6月30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及被罚款1万2000港元(6240令吉)。

林曾经想推经纪做替死鬼,指出由于他已将披露责任转授予其客户主任,故原审裁判官裁断他犯了法律错误。

法庭认为林有法律责任确保他作出披露及具报的责任获得妥善履行,及即使林将有关责任转授,他仍然负有该项法律责任。

换言之,大股东是有绝对披露责任,视乎哪个机构搞,有时是律政司、有时是市场适当行为审裁处。

这也是历史的无奈,以前披露权益系属于《上市规则》的部分,联交所管的。

现在已经独立成为条例,那可以看得出监管机构对披露的重视。

来源:壹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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