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

山苏丁:须内政部允许
雇主擅聘难民违法

山苏丁:持联合国难民署(UNHCR)难民卡的难民不允许在我国工作。

(八打灵再也10日讯)外劳严重短缺,找难民顶替?万万不可!

大马雇主联合会(MEF)执行董事拿督山苏丁受《南洋商报》询问时强调,持有联合国难民署(UNHCR)难民卡的难民是不允许在我国工作的,除非获得内政部允许。



“若在不获内政部允许下聘用难民,就形同聘请非法外劳,抵触移民法令。”

在1959/1963年移民法令第55(B)条文下,聘用非法外劳者可被判不少过1万令吉及不超过5万令吉罚款,或监禁不超过12个月或两者兼施。 

如果聘用超过5名非法外劳,有关雇主可被鞭笞。

联合国难民署有关难民课题的高层委员会于2月2日同意,分阶段让300名在我国持有难民卡的罗兴亚人,从3月1日起在我国园丘和制造业的特选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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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灵活工作安排指南 沈志强:禁削员工福利

(八打灵再也5日讯)在灵活工作安排(FWA)指南下,雇主可以制定工作监督机制,但不能削减或废除员工现有福利,也不能设下比实施灵活工作安排前更高的工作目标。

人力资源部长沈志强今日推介灵活工作安排指南,推行相关安排的雇主若面对商业需要,可相应调整相关福利,如取消停车费津贴,改为给予网络津贴、水电费补贴等。雇主也可制定取消灵活工作安排的条文。

根据指南,雇主在批准员工的灵活工作安排后,不能制定否决员工权利的条件和违反集体合约。

至于员工的责任则包括遵守雇主定下的所有条件、确保充分遵守职业安全和健康方面的规定;若发现目己患有疾病、出现身体或精神干扰而影响工作能力,必须照会雇主。

基于并非所有工作都适合弹性工作安排,政府为此并没有把这安排制定为强制性政策。

沈志强强调,人资部指示人才机构必须在6个月后展开研究,探讨灵活工作安排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尤其在生产力方面。

员工可以书面方式申请灵活工作安排

在灵活工作安排指南下,员工可通过书面方式申请灵活工作安排,雇主必须在收到申请的60天内作出回复。

若雇主不批准雇员的申请,必须注明拒绝的理由;雇主在批准灵活工作安排时,也必须确保不会出现任何形式的歧视。

政府已通过修改1955年雇佣法令,在新注入的60P条文下,员工可向雇主申请灵活工作安排,以改变工作时间、工作天或工作地点。

灵活工作安排的优势包括节省成本、工作和生活之间取得平衡、提高生产力、提高员工的满足感、吸引及留住人才及鼓励残疾人士工作、吸引女性进入职场,以及降低员工流失率。

灵活工作安排调查访问

大马半岛人力局于今年10月9日至25日通过电邮,向400名各行业雇主展开执行灵活工作安排的调查访问,其中收到164家公司的回复。

在这164家公司中,78家公司实施灵活工作安排、66家公司收到执行灵活工作安排的申请、46家公司批准灵活工作安排,以及1万1272名员工申请灵活工作安排获得批准。

所有申请当中,最多申请的灵活工作安排性质为灵活工作时间,其次是灵活工作地点,以及灵活工作天。

出席推介礼嘉宾包括人资部副秘书长拿督诺丽珊及苏德诺、大马半岛人力局副总监(营运)贝蒂、大马人才机构副主席玛胡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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