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

赔偿法律过时须修订/陈金阙

关于在遇到意外伤亡,人命的价值到底是多少,不知不觉,也写了近两个月。新年将近,是该快点结束这个系列,转而谈谈新年好意头的事情。

上期提到的赔偿倍数是0.5到16倍之间,法庭有权利再扣个三分之一,以作为生活上必须面对的开销,因此,实际赔偿只有0.35 到11.2倍左右。



那么,这是不是涵盖了所有的赔偿呢?

如果真的遇到意外死者年龄在55岁以上,或者是年少又没有工作者,家属要入禀法庭要求赔偿非常困难之余,唯有依循普通法的一些诠释,或者可以得到聊胜于无的赔偿数额。

修法前2诠释

原来,普通法对此有两个诠释是修改法令之前通用的。



第一,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孩子,可以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死者逝世以后,失去依靠的赔偿,这点已经由上述的赔偿倍数诠释清楚;

第二,他们还可以要求一个赔偿数额6000令吉,作为不幸逝世的寿命赔偿(即失去的生命价值);

第三,他们也可以要求殡葬费用,价值介于500令吉到5000令吉不等,由法庭裁定。

可基于同情判赔

因此,如果在法庭无法考虑第一项赔偿时,基于同情受害者的家属,法官依然可以从第二和第三项来考虑肇事者需要负责的赔偿。

虽然这个总数最高只有1万1000令吉,却勉强可以弥补修改后的法令不足之处。

上一次修改法令落在23年前的1984年,我们可以看到,一些赔偿的情况,诸如岁数的考量(退休年龄都提高到60岁了),赔偿的倍数,生命的价值(只有6000令吉而已?),以及殡葬的费用(最高只有5000令吉?)等等,已经落伍,在情在理,都是时候检讨这项法令了。

优先考虑受害者赔偿

不过,还希望制定法令者在重修法令时,考虑的是受害者的赔偿,而非顾及保险公司的荷包(注:多数意外赔偿,尤其的车祸意外,最终是由保险公司理赔受害家属)。

其实,也无须大幅提高赔偿金以剥削保险公司,只要考虑今时今日的消费指数,做出合理于经济上的调整即可。

最后,所谓求人不如求己,赔偿数额如果过大,对方肯定会聘请大律师来答辩,审讯过程可能历经多年。

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还奉劝大家考虑多买一些意外保险(保额10万令吉的一年保费大约是100令吉而已),还有做好必要的受益提名手续,那么,万一遭遇不幸,在对方还没有赔之前,至少保险还有一些赔偿金留给家属应急。

反应

 

财经

赔偿必有上限/陈金阙

文接上期,我提到了意外伤亡赔偿的方程式:(1)如果索赔者是岁数少于30岁,那么倍数是16;(2)如果索赔者是岁数是介于54岁和30岁,那么倍数是(55-受伤或死亡岁数)/ 2。

从这里引申出去,我们不难算出一宗赔偿的数额。



根据以上的算法,如果索赔者年龄低于30岁,那么他可以得到的赔偿是16年,这个算法简单直接。

至于30岁者,根据第2条准则的算法,可以获得赔偿的倍数是(55-30)/2=12.5年;而54岁者,可以获得赔偿的倍数是(55-54)/2=0.5年。

所以说,赔偿受害者失去收入的损失,是在半年至12年半,最多也只是16年而已。这和我们一直以来认为人命是无价的看法差别甚远。

照这个逻辑来推算,那位24岁的年轻女司机,因为工地意外而死亡,可以索取的赔偿最高只有16年,而法庭可以采取必须扣除的开销,将年份削减三分之一到10.6年。

我们再假设她年薪约3万6000令吉,扣除税务和日常生活开支为3万令吉,那么如果索赔胜诉,法庭可以判决的最高赔偿是32万左右。



就算某位首长愿意替她“出头”或为公众“申张”正义,也不大可能让法官无上限的提高赔偿(糟糕的是,赔偿只有上限限制,而不是无限额)。

如果失误一方愿意赔偿这数目或者更高,死者家属的律师酌量轻重以后,可能劝告他们庭外和解,息事宁人。

60岁夫妇身亡无赔偿

另外,在巴士中路不幸死亡的两位马来夫妇,如果年龄已经是60岁以上,根据法令所诠释,完全没有赔偿数额,这是很可悲却很真实的。

如果疏忽肇事的一方,除了诚意的道歉以外,也愿意做出一些赔偿,大方和蔼的国人,很可能就不追究下去了。

至于当局如果刻意要让正义申长,或者警戒其他业者未来更加注意工业安全,虽然可以继续追究,加重业者的惩罚,但是对死者或伤者的赔偿却毫无帮助。

客工命贱如纸?

有人说,去了异乡工作的人,命贱如纸。这点套在我国的外劳身上似乎就是事实。

关于工业意外丧生的外劳,如果雇主有帮他买了外劳赔偿计划(Foreign Worker Compensation Scheme),死亡赔偿可以达到2万3000令吉。

要为外劳购买更高的赔额有一定的难度,因为这笔钱是笔安家费,外劳来我国工作通常薪资不会很高。而且,赔偿金是先赔給雇主,然后再遣送回去他本地的亲人。如果给外劳买太大的保险,雇主会否因而起了贪念,包藏祸心,或者将它私吞,是个未知数。

总结来说,1984年修正法令,执法者矫枉过正,为了避免嗜钱的律师帮受害者打一场索赔天价的官司,反而把赔偿金限制到一笔很小的数目,时隔20年,是时候深入研究,纠正当时的法令纰漏之处。

(待续)

反应
 
 

相关新闻

南洋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