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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侮辱国家元首 电招车司机认罪罚1.6万

(吉隆坡27日讯)一名电召车司机因在社交媒体侮辱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陛下,今日在地庭被判罚款1万6000令吉或坐牢8个月。

法官艾温是在26岁的接传票人苏法兹林维持认罪后,判如上述。

苏法兹林一共面对4项控状,每一项控状罚款4000令吉,如果无法缴还罚款,则须以坐牢2个月取代。

他选择缴还罚款。

4项控状指出,接传票人以“Fazrin Ismail”或“@Fazr_Ismail”为名称,在推特发布含侮辱元素的内容,意图伤害他人感受。

他被指于今年3月23至25日下午1时56分至晚上10时29分之间,针对国家元首发布4条不同的内容。

所有链接于今年3月28日晚上7时,在武吉阿曼刑事调查局网络罪案及多媒体调查组办公室被读取。

苏法兹林被指抵触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下的第233(3)条文被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5万令吉或坐牢长达1年,或两者兼施,以及若重犯,每一天罚款1000令吉。

接传票人是在8月6日认罪,法庭择定于今日下判。

主控官祖莱拉副检察司当时要求法庭施以具惩戒作用的刑罚,因为接传票人所发布的内容是与国家元首有关。

没有聘请律师的苏法兹林要求轻判,因为他来自困难家庭。

他说,他母亲是一名胶工,而他已经醒悟,并向全马人民道歉,因为他所发布的内容已触怒许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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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侮辱元首王室及部长 妇女认罪罚万元或囚9月

(吉隆坡24日讯)一名家庭主妇承认在推特发表煽动字眼及侮辱国家元首、王室及部长,今日在地庭被判罚款1万令吉或以坐牢9个月取代。

法官埃德温在现年28岁的被告努法扎对两项指控俯首认罪后,宣判上述刑罚。

针对发表煽动字眼的指控,努法扎被罚款2000令吉或坐牢3个月取代,至于发出侮辱言论的指控,她被罚款8000令吉或坐牢6个月取代。

根据首项控状,努法扎通过其推特帐号“Eija Boo”发表煽动字眼,具有对元首、王室及部长招致侮辱的倾向。

她于5月22日晚上8时33分在武吉阿曼商业罪案调查局办公室作出上述罪行,抵触1948年煽动法令第4(1)(a)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被判刑罚,一旦罪成,可被罚款高达5000令吉或坐牢最长3年,或两者兼施。

至于第二项控状,该名妇女在相同日期及时间,通过名为“Fazrin Ismail”的推特帐号蓄意侮辱他人,有关内容于6月10日晚上8时在旺沙玛珠武吉阿曼商业罪案调查局的网络及多媒体刑事调查组办公室被读取。

她在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下面控,可在相同法令第233(3)条文被判刑罚,一旦罪成,可被罚款最高5万令吉或坐牢长达1年,或两者兼施;若被定罪后重犯,可每日被罚款1000令吉。

没有委任辩护律师的被告在求情时,以对本身的行为感到后悔及觉悟为由,要求判以最低刑罚,但主控官诺达雅娜副检察司则要求法庭宣判相称刑罚,以作为被告及社会大众的警示,即侮辱王室是一项罪行。

另一方面,38岁的保安人员沙里尔在相同法庭面对侮辱元首的指控,否认有罪。

控状指出,他于4月20日上午7时43分通过名为“Sharil bin Mohd Sarif”推特帐号,发布侮辱元首的内容。

有关内容于6月10日晚上8时在旺沙玛珠武吉阿曼商业罪案调查局的网络及多媒体刑事调查组办公室被读取,被告在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下面控,可在相同法令第233(3)条文被判刑罚,有关刑罚如上。

法庭允许被告以3000令吉保释金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并择定此案在9月24日重新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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