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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州将修法案 污染水源罚款升至100万

(吉隆坡26日讯)雪兰莪州待下个月召开的州立法会议通过1999年雪州水供管理机构((LUAS)条例修正法案后,污染雪州河流水源肇事者的罚款顶限将提高至100万令吉。

雪州大臣拿督斯里阿米鲁丁指出,该修正案也阐明污染水源罪成最低罚款为20万令吉,以及最高监禁3年。 

“该修正案涵盖州内的水源管理,尤其是加重污染河流等水源的刑罚;此外,环境局也正着手修订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强调以重刑严惩污染水源行为。” 

雪州世界河流日庆典

阿米鲁丁今日未克出席雪州世界河流日庆典开幕式及“河流之友倡议”推介礼,其讲稿由掌管雪州基本建设、公共设施、现代化农业及农基工业的行政议员依占哈欣代读。

根据目前雪州水供管理机构条例第79条文阐明,一旦罪成,最高罚款10万令吉或监禁最高3年或两者兼施;若重犯,每日追加罚款5000令吉。

阿米鲁丁指出,雪州水供管理机构将成立专案队监督州内河流和水源区,从而加强执法工作,当中包括24小时监控雪兰莪河、冷岳河及巴生河的水源区,防范水源污染,从而降低导致滤水站停止运作的风险。

“这支专案队于3月正式启动,并与多个机构联合展开‘监督水源行动’(Ops Sumber Air),协助州政府预防水源污染,至今已成功及时遏止7宗可能影响水供污染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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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莱士雅丁:摆脱贪腐印象 需修法赋反贪会提控权

(吉隆坡22日讯)国会上议院主席丹斯里莱士雅丁博士认为,有必要修法以赋予反贪污委员会提控权,同时交由国会监督反贪会的运作,但不插手提控事务。 

莱士雅丁也是国会反贪污特别委员会(JKMR)主席,他说,为了让大马摆脱“全球最贪腐的国家”的负面印象,需要修改现有的法令。 

他向《马来西亚前锋报》说,他与国会反贪污特别委员会委员探讨后,认为可通过修改联邦宪法第145条文,赋予反贪会提控权,同时允许总检察长代表反贪会或任何重要机构提控。 

他指出,该委员会也建议,允许国会在反贪会法令第14及15条文下,监督反贪会的运作,惟不插手提控事务。 

“这是我们认为在大马被指为‘最贪腐的国家’后,能够采取的最好方案,我们无法摆脱,这也是事实,甚至有淡米尔电影也有提及此事。” 

他进一步指出,目前我国在联邦宪法第145条文阐明,总检察长可以提控、进行和终止刑事程序的酌情权。 

他认为,当年是李德委员会(Suruhanjaya Reid)草拟联邦宪法,我国自1957年独立后仍沿用至今,而政府在这65年来都从未检讨145条文,是时候针对源自殖民时代的联邦宪法做出修订,以符合当前的国家情况。 

“政府是时候调整与提控权相关的法令,以便让反贪会可自行决定提控,不受任何一方影响或干预。” 

“反贪会应交由国会来监督,而非政府行政机关。目前反贪会是受行政单位即是意味着由首相监管,也就是或多或少对于反贪会执行工作,或对反贪会领导一方会有影响。” 

鉴于此,他认为反贪会理应被赋予可以由总检察长或该会本身的主控官进行提控的权力,而这必须在法律明文规定。 

“联邦宪法第145条文可稍作修改,总检察长可赋予反贪会或任何重要机构提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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