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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撤回罗马规约】宪法专家报告证明
柔王储:影响统治者

柔佛王储东姑依斯迈

(新山7日讯)早前不满政府签署《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并表明要保护君主,担心有心人会为此“精心策划”以推翻王权的柔佛州王储东姑依斯迈,周六在推特转贴宪法专家提呈给马来统治者理事会的报告摘要,以佐证《罗马规约》会影响统治者是一个事实。

王储呼吁网民阅读来自宪法专家的观点,内容包括国家元首的权力、马来统治者理事会的地位、签署《罗马规约》的演进、对统治者的影响,以及《罗马规约》落实后对我国司法带来的影响等等。



推特贴文中,附上宪法专家观点的摘要:
1.国家元首的权力:

●联邦宪法181条文:(统治者主权被保障)

●联邦宪法第32条文:(国家元首是马来西亚最高统治者)

●联邦宪法第40(1)条文:(国家元首依椐内阁的建议行事,也有权咨询任何国家行政管理的情况)

●联邦宪法第41条文:(国家元首是马来西亚武装部队最高统帅)



●联邦宪法第137条文:(武装部队理事会听命于国家元首,但不包括指挥权。)

●1972年武装部队法令(承认国家元首是马来西亚武装部队最高统帅)

●马来西亚上诉庭的判决(2012年)(作为武装部队最高统帅,国家元首被寄予发挥有效作用)(2012)1 MLJ 313

●李特宪制委员会报告书(国家元首有权咨询重要的公共事务,以及提供看法予首相)

2.马来统治者理事会

●联邦宪法第38(4)条文(抵触统治者特权、地位和崇高的法令,需先得到统治者理事会批准)

●联邦宪法第38(2)条文(统治者理事会可以详细探讨有关的国家政策及不同的看法,应与政府站在同一阵线)

《罗马规约》与国家元首的地位:

●《罗马规约》主要课题-抵触国家元首地位(规约第27及28(a)条文,触及国家元首作为最高统治者及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的地位。

●条规抵触国家元首的地位(规约对统治者的特权、地位和崇高性带来影响,签署规约需先得到统治者理事会批准)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内阁未获统治者理事会的御准下签署《罗马规约》,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6(1)条文下可当做无效。)

3.签署《罗马规约》演进表:

●2019年3月4日(马来西亚签署《罗马规约》)

●2019年6月1日(《罗马规约》生效后,马来西亚必须遵守该规约128项条规)

●必须毫无保留接纳所有规约内的条款(其中有120项条款是没有例外及必须遵守的。)

●豁免权问题(在《罗马规约》第27条规下,联邦宪法第181(2)条文赋予国家元首的豁免权,已无法阻止国际刑事法院可对陛下采取行动。)

●影响国家元首作为最高统治者及马来西亚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的地位(《罗马规约》第28(a)条规下-总司令授权对领地内、任何人犯下的刑事罪采取行动,这抵触联邦宪法第41条文,即国家元首是武装部队最高统帅

●《罗马规约》的“不要”或“没有能力”的概念(《罗马规约》第17条规:国际刑事法院有权解读签署国成员,是否“不要”或“没有能力”去调查或提控国内发生的刑事罪。国际刑事法院可接管有关刑事案的调查与提控。

4.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事?

●假设大马没有修改宪法,(《罗马规约》在今年6月1日生效后,国家元首及马来统治者有被带到国际刑事法院的风险。因为我国现有的法令,无法依循《罗马规约》调查与提控国家元首)

●假设大马修改宪法、立新法或修改现有法令(联邦宪法第38(4)条文及第159(5)条文阐明,修改宪法必须先获得统治者理事会的同意。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及27条的原则,必须善意地履行条约)

(马来西亚不能以国内法律限制为由,不履行国际条约,国际刑事法院提控国家元首的风险依然存在。)

5. 《罗马规约》和国际冲突

●MH17、俄罗斯及乌克兰:乌克兰和俄罗斯不是《罗马规约》缔约国,俄罗斯和中国已阻止562草案,即针对2015年7月29日发生的MH17事件成立临时法庭。

罗兴亚人及缅甸:缅甸不是《罗马规约》缔约国,但基于缅甸与中国关系密切,中国可以使用否决权,来阻止罗兴亚人道危机的调查工作。

马来西亚没有权利逼迫国际刑事法院针对罗兴亚人在缅甸的危机展开调查。

●以色列和巴勒斯坦联合国组织不承认巴勒斯坦的国家地位,虽然以色列不是《罗马规约》缔约国,但以色列却一直获得美国的支持,马来西亚纵然已签署《罗马规约》,但也无法防止美国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中采取否决权,来阻止国际刑事法院对以色列展开调查。

●5个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成员,即俄罗斯、中国、美国、法国及英国可以使用否定权,来阻止国际刑事法院展开任何调查。

6. 国际刑事法院起诉个案

《罗马规约》的解读需视国际刑事法院的议决而定,好比在《罗马规约》第17条文中,“不要”和“无法”的字眼,将决定缔约国是否起诉无效,如同2013年和2015年肯尼亚和象牙海岸境内问题。

就算是国王或君主,也无法豁免在国际刑事法院的诉讼,就如同第一世界大战和第二世界大战中的德国皇帝和日本天皇。

面对未来的案件时,这些案例可以作为国际刑事法院的范例。

7. 其他国家如何维护主权?

●美国:与100多个国家签署双边豁免协议,包括《罗马规约》缔约国。

不发出签证予国际刑事法院的查案官。

2次使用否决权来阻止国际刑事法院查案。

成立美国军事人员保护法案,在联合国组织使命下,保护受到国际刑事法院调查的成员。

减少派遣代表参与联合国组织(至2月为止,2019年仅派出40名非军人代表参与)

●《罗马规约》缔约国在193名联合国组织成员国中,122国是《罗马规约》缔约国;然而,多达5分之3的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却不签署《罗马规约》。

●汶莱和泰国不签署《罗马规约》,以维护宪法与主权,及豁免君主受制于国际刑事法院。

●菲律宾和布隆迪已经退出《罗马规约》缔约国。

8. 马来西亚的高风险事件

●联合国安全使命:截至2019年2月,马来西亚已经派遣847名代表前往世界各国,包括《罗马规约》缔约国。

●马来西亚法律视性爱行为为一种罪案。 在刑事法典及回教刑事法令下性犯罪,可被归类在《罗马规约》 第7章危害人类罪下。

总结:

马来西亚国家元首是国家最高领导者及武装部队统帅,而不仅仅是象征性的君主。

国家元首符合罗马规约第27和28(a)条文,即作为拥有指挥及控制权的国家领导和武装部队统帅,纵然罗马规约未被纳入国家司法程序,国家元首却须受制于国际刑事法庭。

罗马规约主要目的是保护国际社会,但人口多的国家如印度、中国、俄罗斯、印尼、美国和伊朗却没有成为缔约国,这与罗马规约的初衷,即“普世接受”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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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首亲自开车载首相 一起到华裔餐厅尝亚参鱼

(新山9日讯)首相拿督斯里安华抵达新山,特意前往觐见国家元首苏丹依布拉欣陛下以及柔佛摄政王东姑依斯迈。

随后,陛下亲自开车载着安华前往新山市中心的鲁马固打路,品尝陛下最钟爱的美食—亚参鱼。这家由华裔老板掌厨的餐厅“新自立餐室”,一直以来都深得陛下喜爱。

据悉,早在陛下尚未登基为柔佛苏丹之前,陛下便已成为这家餐厅的常客。这家清真餐厅吸引不少来自不同族群的食客光顾,店内甚至挂着陛下曾光顾的照片,成为了餐厅的一大亮点。

此次,陛下亲自带领安华品尝这道美食,席间还特别为安华夹了一份亚参鱼。此举不仅展示了陛下的热情好客,也体现了陛下对这道美味的深厚喜爱。

此次用餐过程中,陪同的还有柔佛州务大臣拿督翁哈菲兹与柔佛州政府秘书丹斯里阿兹米。随后,陛下还在社交媒体上分享与安华在王宫会面的照片,照片中可以看到陛下亲自驾车,载着安华前往享用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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