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你让我有了性幻想”
苏仪芳指遭网民骚扰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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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仪芳(中)报警举报被指性骚扰她的网民。

(吉隆坡27日讯)马青副总团长苏仪芳针对一名网民向他发出涉嫌恐吓和性骚扰一事报警,并怀疑对方的动机或与马青的反废死运动有关。

苏仪芳指她本周在面子书一直受到某网民AK的骚扰,昨天对方更离谱,发帖指“今晚有空陪我吗?我订了酒店,你让我有了性幻想”,令她感觉事态严重,决定报警。



她今早到金马警区报警举报该网民,并怀疑对方相关动机,是与马青的反废死运动有关,因为她于上周一在金马仑为国阵助选,向公众收集反废死的签名时,网民AK也在现场。

她指当时见到民主行动党槟州行政议员彭文宝,对方在马青主导的“反废除死刑”运动上签名,而当时AK也在场,就站在彭文宝旁边。

苏仪芳提到,AK两天前在面子书发帖,要求她接受加友要求,之后不断发帖并标签她,骚扰情况也越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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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确保罪犯受惩罚 性骚扰者应强制监禁

(吉隆坡7日讯)专家建议政府对性骚扰者实行强制监禁,以确保罪犯受到与其罪行相称的惩罚。

专家认为,自1959年和1960年以来颁布的现行法律,可能不再与当前的技术发展连接,例如社交媒体和人工智能(AI),这些技术为罪犯提供以各种形式羞辱和剥削受害者的空间。

根据《马来西亚前锋报》报道,犯罪分析师沙胡哈密阿都拉欣说:“性骚扰案件变得越来越普遍,包括传播侮辱受害者的图片或视频,即使展示的身体不属于受害者,但仍然侮辱了他们的自尊。

不能选择支付罚款

“因此,需要执行强制监禁刑罚,罪犯必须被监禁,且不能选择支付罚款。这对于确保罪犯真正悔改和减少性骚扰案件非常重要。”

他说,大马自1959年和1960年起就通过刑事法典引入与性骚扰有关的现行法律。

“其中经常提到的条文之一是刑事法典第509条文,规定如果因发表侮辱他人自尊的言语或手势而被定罪,可判处最高5年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

“此外,刑事法典第354条文规定,对意图非礼而使用暴力的罪行,可判处最高10年监禁、罚款、鞭打或三者兼施。”

他认为,有必要修改现行法律,以适应现代性骚扰的形式,包括基于性内容的勒索、线上传播色情图片或视频以及通过WhatsApp和其他社媒进行骚扰。

较早前,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长拿督斯里南茜苏克里指出,黄色笑话或性笑话,被归类为淫秽和不雅行为,根据刑事法典第509条文,是属于刑事犯罪。

她说,根据该条文,一旦罪名成立,他们可被判处坐牢5年和罚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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