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回教律师公会:不需国会通过355法令
丹宪报颁布即可执法

(哥打峇鲁13日讯)随着吉兰丹州议会通过2002年回教刑事程序法案(2017年修正)后,丹州政府只需在宪报颁布,即可在州内执行公开鞭刑,不需要国会通过1965年回教法庭(刑事权限)修正案,即355法令。

马来西亚回教法律师公会主席慕沙阿旺说,这项法案有别于需要国会上下议院通过,并且须获国家元首签准的355法令的修正法案。



只需丹州苏丹恩准

他表示,2002年回教刑事程序法案(2017年修正)不受355法令限制,丹州政府只需得到吉兰丹州苏丹殿下恩准,并在宪报颁布即可实施。

“不过,若鞭笞超过6下(即加强刑罚权限),就必须先在国会通过355法令。

另一方面,他认为,执行鞭刑的地点也应在宪报颁布,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问题。他们并不希望在向罪犯施以鞭刑时,公众趁机录影并借此机会羞辱罪犯。

针对视频作为呈堂证据一事,慕沙阿旺说,实际上,法庭一直以来都接受视频呈堂,不过只作为辅助证据,并非是可影响法庭判决的证据。



另一方面,马来西亚国际回教大学法律系讲师山拉哈佑教授指出,这之前,鞭刑都是在监狱里进行,并且必须有至少4 名回教徒在场。

他说,据他了解,鞭刑确实可在公开场所进行。

修正法案本质

1.   吉兰丹州议会通过的2002年回教刑事程序法案(2017年修正)(Enakmen Tatacara Jenayah Syariah),为1993年回教刑事(II)法案(Enakmen Kanun Jenayah Syariah II)的技术部分,旨在允许施以刑法。

2.    1993年回教刑事(II)法案包含回教刑事法。

3.    涉及鞭刑的回教刑事法罪名包括,通奸(zina)、通奸诱因(Mukadimah zina)、鸡奸(Liwat)、诬告他人通奸却没有证据(Qazaf)及喝酒。

4.除了公开鞭刑,这项法案涉及33项修正。

鞭刑

1993年吉兰丹回教刑事法II法案(2015年修正)

●通奸、鸡奸,鞭刑100下

●诬告他人通奸却没有证据(Qazaf),鞭刑80下(刑法需视修正355法案赋予的权限,目前355法案尚未获得国会通过)

●喝酒,鞭刑40下

1985年回教刑事法案(1987年修正)

●通奸、鸡奸,鞭刑6下

●喝酒,鞭刑6下

●通奸诱因(Mukadimah zina),鞭刑3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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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未与非回教组织商355法令 副宗教部长:已发邀请函接触

(八打灵再也18日讯)首相署(宗教事务)副部长朱基费里哈山博士澄清,目前还没有接触非回教团体讨论备受争议的1965年回教法庭(刑事权限)修正案。

不过他说,已发正式邀请函给所有的非回教团体,以便各方能够接触,而此举也符合团结政府确保这个课题得到妥善解决的立场。

他今日针对关于指他已和非回教团体会面的报道,在脸书帖文做出澄清。

“我的意思是将会接触,不是已接触。”

他也重申,拟议的法律不适用于非回教徒,仅适用于回教徒。

有报道指朱基费里日前在国会下议院回答希诚信党蒲莱国会议员苏海占的问题时,提到已和向了解有关法案的非回教团体会面。

针对朱基费里在国会的回答,马来西亚基督教联合会(CFM)主席菲利浦汤姆森今日也发声明,强调未曾针对这个课题和副部长有所接触。

组成马来西亚基督教联合会的国内组织包括马来西亚天主教会主教团、马来西亚基督教协进会和马来西亚福音联谊会。

1965年回教法庭(刑事权限)修正案(355法案)原定本月提呈下议院辩论,不过受到妇权组织回教姐妹组织和律师拉蒂法的反对,指法案赋予宗教局不受限制的权力。

玻璃市宗教司阿斯里也认为法案将以宗教的名义阻碍思想自由和学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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