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律师公会:警察不能审同僚
警总长应受IPCMC管制

陈永建(中)针对独立警察投诉及行为不检委员会法案和相关利益者开会后,向媒体汇报会议结果。左为拉玛西温;右为前上诉庭法官拿督斯里莫哈末希山目丁。

(吉隆坡26日讯)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副主席陈永建认为,不应该将警察总长排除在独立警察投诉及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的管制外。

他说,在警察不检行为课题,不应该有任何例外,让警察审判警察,是无法接受的原则。



“IPCMC法案第31(4)条文允许警察总长不被IPCMC管制,这让相关利益者无法接受。同时IPCMC的31(4)条文允属违反国家宪法第8条主张法律平等的原则。”

“为何将警察总长排除在外?为何赋予他权利让他审判他的同僚;这是其中一个我们重点商讨的问题。”

陈永建今日在律师公会针对设立IPCMC一事和相关利益者展开会议后,召开新闻发布会时,如是指出。

将向刘伟强反映问题

律师公会将在9月5日提呈备忘录给首相署部长拿督刘伟强,并希望在10月的国会可以看到相关利益者的心声被听见。



律师公会特别小组主任拿督拉玛西温认为,将警察总长排除在IPCMC的法案外的主要原因,是警察总长被视为资深公务员,就像其他资深公务员,如政府首席秘书与总检察长。

“因此他们会受到不同的纪律制度,这是他们(政府)的逻辑。”

法案条文如同违宪

律师公会宪法小组主任邱进福指出,其他更民主的社会,如英国、澳洲、加拿大一些地区的警察总长常规指令不被列为官方机密文件,民众可以了解当中的内容。

他解释,IPCMC法案并没有违宪,但当中的条文可视为违宪。

首相署部长拿督刘伟强于7月在国会下议院提IPCMC法案一读,法案阐明成立IPCMC旨在提高警队的廉正、减少警员的不当行为以及促进民众对警队的信心。

法案阐明,警员的不当行为并不包括纳入在1967年警察法令第96和97条文下的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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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刘特佐藏身缅甸? 警察总长:军政府未提供情报

(吉隆坡22日讯)警察总长丹斯里拉扎鲁丁强调,警方没有掌握关于大马富商刘特佐藏身于缅甸的消息,缅甸军政府也没有提供相关的情报。

拉扎鲁丁今天在警察训练中心向记者发表谈话时指出,警方将向缅甸提供所掌握的一切信息,而缅甸警方也会提供大马所要的情报,因为该国也是东盟警察联盟(Aseanapol)成员国。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首席辩护律师丹斯里沙菲依日前指出,刘特佐可能藏身于缅甸,并受到当地军方将领的庇护。 

刘特佐是一个马来西发展有限公司(1MDB)案的关键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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