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

一年解劳资纠纷只是指南
工业庭审案没时限

(布城22日讯)人力资源部发文告澄清,工业法庭必须在12个月内审理工业纠纷的时限,只是一项指南,因此劳工所应享有的正当法律程序,并没有受到影响。

文告指出,任何认为部长已设定时限,要求工业法庭必须在12个月内审理劳资纠纷案件的说法,都是属于误解。



人力资源部今日针对马来西亚职工总会槟城分会秘书维利亚宣称工业法庭被指示必须在12个月内审理案件,导致劳工权益受损的谈话,发文告这么回应。

维利亚日前是针对36名美佳钢铁(Megasteel)前员工因不满遭公司不当解雇,因而在2016年入禀工业庭索赔的诉讼,最终遭工业庭驳回的裁决,发表上述谈话。 

文告强调,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30(3)条文阐明,由部长提交工业法庭审理的所有工业纠纷应获得迅速的审理,包括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在部长提交后的30天内获得解决。

“有鉴于此,根据法令的精神,在2016年10月28日由(时任)人力资源部长提交的美佳钢铁诉讼,理应在2016年就获得解决。很不幸的是,事实并非如此,该诉讼直至2019年7月1日才获得处理。”

文告解释,工业法庭的主要补救办法是确保员工能获得复职,因此任何遭到解雇的劳工,都希望能尽速知道本身是否遭到不当解雇。



“人力资源部长希望任何工业法庭庭主在审理劳资纠纷时,都能秉持促进工业和谐的法庭条款,尽速审理所有劳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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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新闻

员工试用期被炒获赔16万 工业法庭:不公解雇违劳动法

(八打灵再也22日讯)槟城工业法庭近日就一起试用期员工解雇案作出裁决,强调雇主应倾听并关注试用期员工的合理诉求,避免不公解雇。

法庭主席杰亚昔兰在在审理案件时指出,试用期员工叶爱玲(译音)在担任Tune保障(TUNEPRO,5230,主板金融股)槟城分公司经理期间,虽处于冠病疫情及管控令的严峻挑战下,但仍积极努力推动公司业务增长。然而,公司却未给予她应有的评估和支持,反而多次延长试用期,并最终以未达到关键绩效指标(KPI)为由将其解雇。

杰亚昔兰认为,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对叶爱玲构成了不公解雇。

他强调,雇主有义务倾听试用期员工的合理抱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而不是机械地执行规章制度,忽视员工的合理诉求。

基于以上理由,法庭裁定Tune保障需向叶爱玲支付18万令吉作为12个月的欠薪赔偿,这是法律允许向试用期员工支付的最高金额。

然而,考虑到叶爱玲在解雇后获得了一定的收入,法庭最终将赔偿金额减少了10%,确定为16万2000令吉。

杰亚昔兰还指出,试用期员工在解雇后并不享有复职赔偿金的权利。

他呼吁雇主在解雇试用期员工时,应谨慎评估员工的实际表现,避免武断和任性的决策。

此次裁决不仅为叶爱玲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为广大试用期员工提供了法律保障。

它提醒雇主在招聘和管理试用期员工时,应更加关注员工的合理诉求和权益保护,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和谐的劳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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