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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区分总检长检控官权力

(吉隆坡24日讯)首相署副部长(法律)莫哈末哈尼巴指出,目前政府全面研究区分总检察长与检控官权力,以符合政府要区分两者的角色。

他说,不过,没有设定时限执行此事。



他说,若要落实这项建议,政府必须修正联邦宪法第145条款,同时修正刑事程序法典、1948年和1967年诠释法律有关总检察长及检控官权力部分。

哈尼巴今日在下议院回答巫统边佳兰国会议员拿督斯里阿莎丽娜提问时,这么说。

他指出,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包括是否需要为检控官设立特别职位,以及副检察司是否从法律官员服务计划中抽离,附属在独立服务计划下,作为支持检控官职位的设立。

他说,到底检控官地位是否是副检察司的主管仍需要详细研究,目前总检察长是所有法律官员的主管。

他补充,根据联邦宪法第145条款及刑事程序法典第376条款,总检察长不仅扮演检控官,同时也是国家元首、内阁及任何部长面对法律问题及执行法律事务有关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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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员:应检控分权 议员不应任总检长

(八打灵再也24日讯)政治分析员认为,若让国会议员担任总检察长可能会引发个人利益冲突的疑虑,其中包括这名总检察长的权限范围。

《马来西亚前锋报》报道,玛拉工艺大学(Uitm)传播与媒体研究学院政治分析员拿督依斯迈苏阿曼认为,该提议是确保总检察长问责制的良好基础。

“确保该系统有效性的一个重要举措是明确的机构改革,包括将总检察长作为法律顾问与检察官的角色分开。

“若不展开这项改革,法律体系完整性面临的风险,可能会大于所获得的利益。”

昨日,有报道指出,政府受促让总检察长担任国会议员,以确保总检察署的问责制。

国民大学种族研究中心总监兼创始人拿督三苏阿里表示,大马实行司法、行政和立法三权分立。

因此,总检察长对国家元首或首相的忠诚度,可被质疑。

“若受委为国会议员,总检察长是否有必要上阵选举或成为政党成员,因为在澳洲,总检察长会受委为部长。

“我国需要选择适当的模式来适应这种情况,并确保人民也理解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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