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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居銮市会调涨
小贩要求档租不变

巴野新村早市是居銮市一个相当著名的市集,档位种类繁多。

(居銮9日讯)居銮市议会调整小贩档位租金,引起小贩怨声载道,纷促当局体恤民情,希望在经济不景之时,继续原本租金。

巴野新村早市一群小贩于去年11月间接到市议会的通知,指档位的租金将上调。除了熟食档位租金保持外,售卖其他物品,如服饰、杂货、花和水果等的小贩,一律面对租金涨幅达100%至150%。



收费分3种类

据了解,当局的收费方式分为3种,即熟食、水果和其他。熟食档的租金是每个档位每月20令吉;水果档租金为每月40令吉;其他种类的租金是每月50令吉。

此外,所有类型的小贩都必须另外支付每个档位每月15令吉的清洁费,据小贩指出,这项费用早期是包括在档位租金内,如今另外征收,令他们感到不满。

数名小贩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要求当局维持租金价格。

张春兰:每档收费50元小贩可摆卖30天



居銮市议会马华党鞭张春兰受询时指出,市议会在还没有规划之前,出现一些没有更换小贩营业执照和一些外劳小贩的问题,为了重新规划,市议会参考了其他地方议会的收费方式,并作出调整。

“为了减轻小贩的负担,居銮区的收费定为每个档位每个月50令吉,小贩可以摆卖30天,也就是每天1令吉70仙。”

她说,只要小贩在结束营业之前通知市议会,就可以领回抵押金。

至于清洁费,张春兰表示,这是缴付给南方环保公司的费用,每当小贩收档时,该公司员工就会清理垃圾,避免垃圾布满地,影响市容。

小贩们不满居銮市议会调高档位租金。左起为宋火生、洪碧霞、黄新福、黄勇光和范永明。

洪碧霞:6个档位租金负担重

在早市经营干粮杂货档位的洪碧霞(54岁)指出,她营业至今逾20年,租金一直保持每个档位每月20令吉,她共有6个档位,即每月120令吉。如今当局调高租金,导致其开销骤增,每月须缴付390令吉。

她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在经济不靖时,当局还调涨租金,为人民加重负担。

她呼吁当局体恤小贩们,维持原有档位租金。

“市议会也在去年调高除夕夜档位的费用,每档50令吉,我一共须缴付300令吉,费用昂贵,我希望当局减少有关费用,不要为难我们。”

范永明:利润微薄盼勿为难

经营服饰档位的范永明(47岁)表示,小贩们只是经营小本生意,利润微薄,希望当局不要为难他们。

他说,当局也要求小贩缴付30令吉的抵押金,惟他在早期20年前缴付过有关费用,当局未曾退还,现在又再征收。

宋火生:调涨租金不合理

同样经营服饰档位的宋火生(62岁)也认为这项调整并不合理,希望当局保持原有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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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专栏

不缴租不搬离,恶租户如何赶?/刘健辉

问:
你好!我在去年基于“信任”之下就出租了一个店铺给一名朋友来经营餐厅。一开始还好,之后他的生意走下坡,也正因为如此,他也没有能力缴付租金,更欠下了半年多的租金。

问题来了,由于所谓的“信任”,我和他并没有签署正式的租赁合同。我们之间只是说好如果我要解除租约就会给一个月的通知,我也给予他通知了。

他收到通知后并没有搬离店铺的念头,又继续待了两个月。请问我可以怎么办呢?

答:

简单来说,口头协议也算协议。

倘若你已经把店铺租给他,那么你和他之间就足构成有约束力的合约了。

其实租约一般可分为以下3种:

1.定期租约(FIXED-TERM TENANCY)

就是说租约的租期都被清楚的列下,租约是被固定的(一般上的合同都是1至3年的期限,而且通常都有给予租客延长租期的权利)。 

2.没有定期租约(PERIODIC TENANCY)

通常租约都没有被固定,租期也比较短 ,一般上以月来计算,通常会1至6个月。 

3.任意合约(TENANCY AT WILL)

也就是说房东和租客没有特别的注明租期的长短或租金数额,双方都可以随时终止租约(一般上房东和租客都是朋友或亲戚之类)。

“口头合约”极具弹性

你所叙述的情况就属于第三种租约的形式,这一种合约是极具有弹性的,因为这赋予身为屋主的你终止租约的权利。

话虽如此,这个权利不是自动给予的。你可以通过自己或者律师写信给租客去追讨租金,要求租客在期限内缴付所拖欠的租金,并给予警告说不然身为屋主的你将会采取法律行动去夺回店屋的占有权。

入屋搬租客物品犯法

一般上这种时候,一些房东会选择进入房子内把租客的东西搬走并且更换锁头。其实,这样是不合法的!根据1950年特定救济法案(SPECIFIC RELEIFT ACT)的第7(2)条文说明,在没有获得法庭的庭令下,房东是不能随意驱赶房客。

面对这情况,法律的流程大概会耗3个月至半年之久。

在这一段期间,倘若你已经终止合约但是租客却不肯搬走,那么身为屋主的你可以向逾期租客 (Tenant Holding-Over) 追讨双倍数目为逾期租金,这是依据1956年的民事法第28条文 (Section 28 of the Civil Law Act 1956) ,屋主有权利向赖死不走的租客索取双倍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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