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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协会:放贷不可行
发展商不熟悉银行业务

(吉隆坡13日讯)马来西亚投资者协会(MIA)认为,城市和谐、房屋及地方政府部提出由发展商提供购屋者房贷的建议,是不可行的。

该协会今日发文告提醒,发展商想贷款给购屋者,但这不是他们熟悉的业务。



“首先,发展商必须成立一个向购屋者鸠收还款的部门,如果购屋者违约,还必须成立另一个部门,去应付贷款违约的诉讼问题。

“在最坏的情况下,即使将未缴贷款的房屋收回,仍然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拍卖,才能收回未缴付的贷款,而发展商是不可能诉诸恐吓手段的,如向未还款者的大门泼红漆。”

该协会提醒,每月缴付房贷的金额不能超过家庭当月总收入的三分之一,是银行须遵守的准则,而发展商贷款的利率明显更高,还贷的金额也就更高。

“我们不理解为何房政部会鼓励发展商承担未来违约的财务风险。”

文告中也强调,建造房屋再销售给消费者,才是发展商的首要职责,银行是在销售过程中,提供如贷款或融资协助。



“只要银行收到来自发展商的工作进度报告,就会开始执行他们的任务,发展商只需将精力投入建造房屋,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每个房屋即可。”

消费者面对现实  买不起应暂租房

文告中表示,“居者有其屋”确实是许多国人的心愿,但这美好的愿望必须经历现实的考验。

该协会也建议,在房价持续走高,许多工薪族的收入涨幅追不上房价的情况下,若买不起房子,租房也许是一个选择。

文告中说,房地产销量在过去两年大幅下降,原因在于国民生活成本提高,减弱购买力,银行审批的准绳变得更加严苛,使人们更难获得房贷。

“马来西亚不是一个福利国家,在独立59年后,政府仍没有能力为人民提供足够的可负担屋。

“因此,政府不能强迫发展商履行社会责任,期望他们去建足够的可负担屋,或去扮演银行金融机构的传统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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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政部长:非新鲜事
发展商贷款条文将修改

诺奥马诺奥马:发展商提供房贷措施是双赢方案。

(布城14日讯)面对诸多争议的房屋发展商变“银行”事件,城市和谐、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丹斯里诺奥马解释,房屋发展商提供房屋头期贷款并非新鲜事,不过将会对条文作出一些修正使之更完善。“发展商可提供贷款便利根本不是什么新鲜事,甚至一些发展商已在相关法令下,获得相关执照。”

内阁指示修改完善



他发文告指在今日的内阁会议上,该部受促重新研究整体的1951年借贷法令(2011年修正)(第400法令)的贷款便利细节,避免遭不负责责任的持执照者滥用。

他发文告说,内阁指示该部重新研究及修正一些相关政策,使之更完善。

“这些包括(1)此政策对协助人民购屋的有效性;(2)贷款摊还的利息及期限,以便不加重人民负担;(3)持执照者及借贷者之间,明确及易懂的指南。”

诺奥马早前是在亚洲策略及研究机构举办的第19届全国房屋及房地产峰会上,宣布该部将发出放贷执照予合格与资金雄厚的发展商,为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购屋者提供房屋贷款。

他认为此措施对发展商及购屋者而言,这是双赢方案,发展商可以从房贷赚取盈利,购屋者也可获得房贷服务。结果有关房屋发展商变身“银行”一事,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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