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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令第28天】第三阶段管控令条例
总检察署:准备当中

(布城14日讯)政府目前正在准备明日起需要在第三阶段行动管控令(从4月15日至28日)中执行的条例。



总检察署周一晚针对西瓦纳南丹律师在“马来西亚律师公会”指颁布落实第三阶段行动管控令”需要在宪报发表声明,发表文告作出澄清。

文告指出,2020年4月1日至14日的第二阶段行动管控令的条例是在2020年传染病的防范和管制(当地疫区内的措施)(扩展操作范围)条例下,已在宪报颁布。

有4项条例已在本1日至14日生效:

i)2020年传染疾病防范与管制条规(申报所感染疫区)(延长期限)[P.U. (A) 98/2020]

ii)2020年传染疾病防范与管制条规(受感染疫区的措施)(No.2)[P.U. (A) 109/2020];



iii)2020年传染疾病防范与管制条规(受感染疫区的措施)(No.2)修正[P.U. (A) 112/2020]

iv)2020年传染疾病防范与管制条规(罚款)修正(No.2)[P.U. (A) 111/2020]

第一阶段从3月18日至31日行动管控令,已经生效条例:

i)2020年传染疾病防范与管制条规(申报所感染疫区)[P.U. (A) 87/2020]

ii)2020年传染疾病防范与管制条规(受感染疫区的措施)[P.U. (A) 91/2020]

iii)2020年传染疾病防范与管制条规(罚款)修正[P.U. (A) 99/2020]

总检察署说,第一及第二阶段指令所提到的条例已经刊登在电子联邦公报,网站为http://www.federalgazette.agc.gov.my

西瓦纳南丹昨天发表声明指,宪报只有第一阶段管控令的条例,第二及第三阶段的条例还没有看到在宪报上颁布。

“从理论上说,,如果是这种情况,警察根据条例违反指令者发捕或发出任何传票都是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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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检察署:确保有效性不受质疑 居家服刑申请需交特赦局

(八打灵再也28日讯)总检察署指出,所有囚犯包括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寻求居家完成剩余刑期的申请,必须提交给国家元首陛为首的特赦局。
 
总检察署说,根据联邦宪法42(1)条,国家元首有权对在吉隆坡联邦直辖区、纳闽和布城犯下的罪行给予赦免、缓刑和暂缓。

“就此,总检察署在陛下指示下通报,所有涉及联邦直辖区内所犯罪行的赦免申请,必须依法按照程序和规定提交给由国家元首担任主席的特赦局,而非其他渠道。”

总检察署今日发文告说,有鉴于此,任何一方有意建议包括纳吉在内的任何囚犯居家服刑,则必须按照适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渠道,向特赦局提交此类申请以供审议。

“元首陛下根据特赦局的建议,在宪法第42条作出的决定,并受现行法律规定的约束,以确保这项决定不受法律质疑其有效性。“

首相拿督斯里安华本月11日说,在觐见元首陛下时,曾简要讨论过有关纳吉的特赦局附加谕旨事宜。

安华说:“我们将其交给元首,首先将其提交特赦局,并进行彻底考虑。”

71岁纳吉因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案罪名成立,于2022年8月被判入狱1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目前在加影监狱服刑。

特赦局今年初宣布将纳吉刑期减至6年,罚款则减至5000万令吉,若无法缴交罚款,监禁刑期增加一年。较后,纳吉声称有一项王室特赦令附录,允许他居家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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