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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令第55天】郑金龙:若未能履行合同
应立法护企业免陷纠纷

郑金龙建议政府采取强制但临时性的不可抗力救济措施。

(八打灵再也11日讯)全国购屋者协会名誉秘书长拿督郑金龙促请政府通过国会提供“法律盾牌”,立法保护并避免因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他认为,该立法可允许个人或企业在合约另一方采取任何行动维护权利之前,有更多机会或时间弥补或纠正此类缺陷或不足。

应仿效新加坡



“另一方的有关权利包括没收押金或施加利息或其他形式的罚款、金融机构在违约的情况下收回履约保证金、收回未偿还的贷款、丧失抵押品赎回权或拍卖财产,收回资产或贷款汽车等。”

他以邻国新加坡的2020年Covid-19(临时措施)法令为例,指我国可由法院解决涉及2019冠状病毒病的纠纷,并给予救济或裁决。

“鉴于联邦宪法禁止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相关方应组建临时特别高等法院专门处理冠病相关案件,避免或因政治或行业因素,而影响司法公正。”

他续指有关程序理应简化并提供文件清单,以供法官进行评估和决定,委托律师费用则应不超过3000令吉。

“这是暂时和迅速的救济,不应为较弱的一方或财困者带来更多困难。”



建议采不可抗力救济措施

郑金龙发文告表示,为了克服疫情所致的大部分不利后果,建议政府采取强制但临时性的不可抗力救济措施。

“该措施适用于因管控令和疫情而妨碍当事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我们(该协会)提议针对发展商和购买者的保障措施包括救济期限,禁止任何由于违反合同义务或未履行责任的处罚。”

他解释,有关法律具有双重目标,即为受管控令影响的合约方提供暂时保护,同时为持续的经济活动提供平台。

“管控令和疫情结束后需要时间适应新常态,我国应集中精力重新回到经济潮流,并以冠病法案的形式颁布临时盾牌保护和允许企业和投资者,以让其充满信心继续活动。”

他补充,政府应确保将稀少的资源应用于经济复兴而非诉讼,继而助国家重获进步和活力。

与此同时,该协会也建议政府任命一个包含法律,经济和金融专家的小组来探讨和研究可能在管控令和疫情结束后,可能面对的法律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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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律

工作合同重要吗?/刘健辉

问:

你好,我刚从大学毕业。

几个月前去应聘工作并被录取了,雇主告知:“你明天可以来上班了!……

我没多想就开始工作了。虽然基本的工作条件都谈好了,但是雇主迟迟不出工作合同给我签署,我对这一件事也感到很无奈、沮丧。

我听闻,倘若没有工作合约,那么我就不算员工,法律也无法保障我。请问是真的吗?

答:

其实,不管有没有签署一份正式的工作合约,只要身为员工的你正式到公司上班,公司也有发工资给你,那么你就是属于是公司的员工了,也会受到相关法律的保障。换句话说,只要你做了一天的工作,就表示你也是公司的员工了,公司是不可以在没有合情合理的理由下把你解雇的。

而既然你工作了数月,就应收集足够的证据,比如说:薪水单、公积金单据、社会保险单据等等。

员工可以透过很多方式被录取和雇佣,一些雇主会提供一份列出基本条款的“录取通知书”,然后是一份包含更详细条款的雇佣合同。不过大多数公司或雇主都只出示一份文件,无论是录取通知书或工作合同,重要的是所签署的文件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并且生效。

严格上来说,就算是没有录取通知书,只要你上班了并且也收到工资,那么雇佣关系算是开始了。

建设性解雇

在Tadjul Maulud Bin Zoor  v CRSM Construction (M) Sdn Bhd(2022)案件里,劳工法院认为当员工拒绝签署工作合同的情况下,雇主是有权力解雇员工的。相反的,倘若雇主拒绝给予员工签署合同,我认为这一构成了建设性解雇了。 

“建设性解雇”的定义是一位雇员因雇主的行为构成对雇佣合约的违反,导致员工无法继续工作而被迫辞职。

其实,马来西亚的1955年劳工法令没有提及建设性解雇或“Constructive Dismissal”这一个定义,但是我们可以从不少的法庭案件推定建设性解雇的定义。一般上,身为员工,如要在建设性解雇下向雇主提出诉讼索赔,就必须证明雇主的行为导致了他无法继续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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