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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令第73天】由商店员工填写 管控期后半年须删顾客资料

(布城29日讯)政府列出获准营业场所在有条件行动管控令期间需遵守的程序,包括所收集个人数据的存储期限是直到有条件行动管控令后的6个月,这些资料之后必须永久销毁及删除。

通讯及多媒体部发文告说,于本月21日举行的管控令部长级特别会议上,已批准该部提出有关业者在有条件行动管控令期间就营业场所收集、处理和存储个人资料操作程序的建议。

文告说,所有获允许在这期间运作的商店,必须全面遵守以下程序:

1.只记录客户的姓名、电话号码以及到访日期与时间;

2.商业场所自行决定收集客户资料的方式(手写或数字);

3.把通告贴在容易看到之处,让拜访者/客户了解收集个人数据的用途;

4.采用手写方式必须根据特定格式,并且由商业场所员工亲自填写;

5.在1988年传染病预防及控制法令(342法令)下,收集的个人数据只能作为追踪接触者用途;

6.所收集个人数据的存储期限是直到有条件行动管控令后的6个月之内,之后必须永久销毁及删除。

7.营业场所需确保所获得的个人数据准确无误。

文告强调,任何营业场所若不遵守上述规定,在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下,违例者可被罚款最高30万令吉、坐牢两年或两者兼施。

文告说,对于这措施的执行有意见者,可通过个人数据保护系统链接https://daftar.pdp.gov.my投诉。

该部指无论如何,上述措施的实施也取决于大马政府不时作出的新决定,公众无需对提供个人资料问题感到担心,该部会持续展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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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隆

吉隆坡市厅:援引商业招牌条例取缔

(吉隆坡25日讯)吉隆坡市政厅今日再次发出声明,强调是援引商业招牌条例展开取缔行动,确保所有商店的招牌遵守2项法令的规定,并与马来文作为官方语文的立场保持一致。

吉隆坡市政厅发文告说,所有商店的业者必须确保安装招牌前,先依据“1982年广告法令(吉隆坡联邦直辖区)”第5(1)条文申请准证,取得国家语文局针对视觉效果的核准,也是申请者需提交的文件之一。

“根据“1982年广告法令(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及“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所有招牌必须使用国文,同时也能使用任何语文,但国文的文字必须处于显眼位置,且字体必须大过其他语文。

由于隆市最近展开的商业招牌取缔行动引起两极的回响,因此隆市政厅今日再度发文告表示,取缔行动是有关商业招牌使用国文的法律措施。

文告说,招牌的审批工作是市政厅的责任,且商业招牌也属于综合执照批准的一部分,与商业执照一同发出。

“如果相关公司、协会或企业的名称是在“1956年商业注册法令”、“1965年公司法令”或“1966年社团注册法令”下注册,且名称中包含非国文词汇,则无需将这些词汇翻译成国文。”

文告说,市政厅今年联手国家语文局在辖内6个购物中心展开取缔行动,并针对违例的场所发出31张违规通告,主要是相关场所虽持有商业执照,但没有获得招牌执照,因此市政厅是有权开出罚单,以及拆除相关招牌。

“还有另一种情况是,持有合法商业执照及招牌执照,但招牌违反条例,即“1982年广告法令(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及“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所阐明的国文字体需较其他语文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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