霹雳

太平贸消局检举商店 开5750元罚单

(太平1日讯)管控令期间至今,太平贸消局一共突击检查了拉律峇登及司南马县内多达1378间各类商店及摊档,其中10名贩商因抵触法令而接获不同程度的罚单,合共5750令吉。

局长罗萨娜说,其中的619间摊档,是在开斋节期间进行检查。

她也说,今日的行动中,一名杂货商因没有标上干辣椒的售价,抵触1993年价格管制令(杂货商须展示标价),故被接获1000令吉罚单。

她说,行控令期间,拉律峇登及司南马县内的各种物品供应充足,并无接获任何消费者对货物不足的投诉。

她表示,该局提醒商家须有商业道德,且遵守当局的所有条例以及管控令,并提醒消费人在行管令期间要精明消费,避免遭受商家的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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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隆

吉隆坡市厅:援引商业招牌条例取缔

(吉隆坡25日讯)吉隆坡市政厅今日再次发出声明,强调是援引商业招牌条例展开取缔行动,确保所有商店的招牌遵守2项法令的规定,并与马来文作为官方语文的立场保持一致。

吉隆坡市政厅发文告说,所有商店的业者必须确保安装招牌前,先依据“1982年广告法令(吉隆坡联邦直辖区)”第5(1)条文申请准证,取得国家语文局针对视觉效果的核准,也是申请者需提交的文件之一。

“根据“1982年广告法令(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及“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所有招牌必须使用国文,同时也能使用任何语文,但国文的文字必须处于显眼位置,且字体必须大过其他语文。

由于隆市最近展开的商业招牌取缔行动引起两极的回响,因此隆市政厅今日再度发文告表示,取缔行动是有关商业招牌使用国文的法律措施。

文告说,招牌的审批工作是市政厅的责任,且商业招牌也属于综合执照批准的一部分,与商业执照一同发出。

“如果相关公司、协会或企业的名称是在“1956年商业注册法令”、“1965年公司法令”或“1966年社团注册法令”下注册,且名称中包含非国文词汇,则无需将这些词汇翻译成国文。”

文告说,市政厅今年联手国家语文局在辖内6个购物中心展开取缔行动,并针对违例的场所发出31张违规通告,主要是相关场所虽持有商业执照,但没有获得招牌执照,因此市政厅是有权开出罚单,以及拆除相关招牌。

“还有另一种情况是,持有合法商业执照及招牌执照,但招牌违反条例,即“1982年广告法令(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及“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所阐明的国文字体需较其他语文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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