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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家胜:保护弱势一方 管控期签约应视无效

报道:官泰发

(八打灵再也13日讯)马来西亚连锁协会(MRCA)卸任会长拿督斯里蔡家胜指出,2020年减低冠病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案(简称冠病法案)有助纾缓零售业者与中小企业的压力,惟该会认为该法案也应阐明,任何在管控令期间签署的合约,理应被视为无效,以保护处于弱势的一方。

蔡家胜向《南洋商报》指出,该会对法案的整体内容感到满意,只是认为一些在行动管控令(3月18日之后)期间签署的合约,应被视为无效。

蔡家胜指出,由于相关业者在管控令期间无法经营,再加上经济复苏缓慢,政府此举将可协助处于弱势一方的业者避免面对不公平的合约。

首相署(国会及法律)部长拿督达基尤丁昨日提呈冠病法案一读。该法案第7条文阐明,若任何一方因为1988年传染病控制及防范法令下采取的防范及控制措施而无法履行合约责任,另一方不可行使合约下的权力。 

然而,尽管有第7条文,该法案第10条文阐明,任何在今年3月18日至法令颁布日期间被中止的合约、被充公的保证或执行保证金、收到的赔偿金、已开始的法律程序、仲裁或裁决,必须被视为已终止、充公、接受或合法执行。

孙兴存:法律行动无效
盼有效期追溯至3月18

大马房地产发展商会会长拿督孙兴存受询时,同样表示该会希望冠病法案的有效期限,可追溯至今年3月18日。

他指出,对房地产领域业者而言,除了涉及1966年房屋发展(控制及执照)法令的第37(1)条文,冠病法案整体的条款堪称公平对待各造。

“我们认为法案生效期应追溯至3月18日,以便任何一造在3月18日至法案生效期间的采取的法律行动无效。”

孙兴存指出,目前还不清楚在冠病法案生效前,由任何一造采取的法律行动是否被视为有效。

减轻缔约方法律纠纷

“如果这(法律行动)是有效的,该法案还是无法协助那些不是因为本身犯错而受苦的发展商或购屋者,希望国会议员可厘清这一方面的问题。”

他指出,冠病法案旨在减轻缔约方之间,因行动管控令,而不是因缔约方“犯错(违约)”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我们因此希望各方都可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这方面的纠纷)。”

江华强:租赁贷款应协商

大马中小企业公会总会长拿督江华强受询时指出,中小企业需要冠病法案渡过难关,因此该会全力支持政府提呈的2020年减低冠病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案。

他说,诸如租赁、贷款及商业等方面的缔约双方,应以协商互助的精神共同合作。

江华强指出,在冠病疫情期间,商场的业者无法开业,但他们必须缴付租金,而没有还租金的业者,抵押金就被商场扣掉。

“一旦法案生效,他们(商场业者)就不能这么做了。”

伍安琪:欢迎助旅游业者

马中旅游文化促进商会总会长拿督伍安琪博士指出,尽管该商会成员与银行针对缴纳贷款事项的磋商进展顺利,该会还是欢迎政府修例协助旅游业者,以确保无法解决贷款问题的业者可获保护。

她以旅游巴士业者为例说,如果业者无法解决贷款问题,并将旅游巴士转成学生巴士,国内往后将面对缺少旅游巴士的问题。

“由于大家都知道这(冠病)是天灾,彼此在磋商时都是采取开明的态度,以及能接受对方的献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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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苏添来:企业感迷茫 递交救济通知不明确

(吉隆坡25日讯)马来西亚厂商联合会指出,制造业在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肆虐下受重挫,为此厂商欢迎任何短期的减缓冲击法案,惟日前通过的2020年政府筹资临时措施(2019冠状病毒病)法案,仍有不足之处。

该会举例,此立法条文未提到由冠病引起的延误或违抗的有效发出和递交救济通知,因此,尚不清楚企业将如何依法提出临时救济。

大马厂商联合会总会长丹斯里苏添来发文告说,这法令没明确提到克服缔约方出现的必然争议,虽然有提到调解,不过未提到调解属于强制性,而且调解失败,也没有其他供双方和解的途径。

苏添来透露,企业重振可能耗时4个月到2年,具体取决于行业,及冠病对生意影响的大小。

“制造业的生产和供应链,因为冠病疫情及接下来的管控令而几乎停顿……本地制造商在5月初才得以全面复工,所以造成许多制造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因此面对损失索赔、没收定金、终止租约和被判破产诉讼。”

他指国会昨日通过上述法案,为企业可能面对的上述遭遇提供临时补救,这受到业者欢迎,但对制造业和企业大体上而言,这法案有不足之处。

他表明该会曾在5月31日向政府提出对于法案的回馈,要求政府拟定全面和跨领域的法案,包括比较新加坡的冠病临时措施法令,而适用于我国的预定合同范围要扩大。

“这是因为制造业活动的萎缩对业务可持续性、就业和生产力带来严峻影响,我们提议该法案的补救措施涵盖制造业,并扩大到其他相关服务,如跟贸易或经销与物流相关的服务,包括仓储、运输和船运。”

目前这法令只是针对7类从3月18日至今年杪履行的合同。建材和仪器供应不在法令内,制造业相关领域和供应也不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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